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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维违字[2020]0026号 满洲里世龙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曹茹斌,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2018年5月5日,当事人满洲里世龙贸易有限公司从俄罗斯进口的一匹马在未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植物苗种进口审批表》情况下,以“0101210090其他改良种用马”的税则号列向海 关申报,造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当事人满洲里世龙贸易有限公司在进口此匹马的 过程中,未向海关申报其他杂费、运费及相关保费,造成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以上共计 漏缴税款5445.88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复印件、合同、发票、运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明、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随附动物及动物生殖材料健康证明书、专用缴款书、税款计核证明 书、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星中华 进测 0or-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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