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检罚字〔2021〕0126号 )

  

  一、案件名称:同江市五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违规存储进口大豆案件。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检罚字〔2021〕0126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9月16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同江市五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MA18XW2F9G,法定代表人姓名:施晓凤。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葫芦岛海关

  六、违法事实:经线索举报,葫芦岛海关对同江市五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大豆开展调查。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同江市五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境粮食未按规定在指定场所存放。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一)进出境粮食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或者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的”规定,对同江市五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5000元整。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