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号
【发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9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2年1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英文名称:Certain monoalkyl ethers of ethylene glycol and propylene glycol或Certain glycol ethers。
产品描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为无色透明液体,有微弱的醚味,能与水、醇、酮、醚、酯、芳烃、脂肪烃等混溶,并能溶解多类型高聚物。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乙烷氧基(分子式为C2H4O)的醇醚,又称为乙二醇醚或E-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丁醚。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丙烷氧基(分子式为C3H6O)的醇醚,又称为丙二醇醚或P-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丙二醇甲醚。具体产品范围如下:
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
| 序号 |
产品范围 |
| 1 |
乙二醇甲醚 |
| 2 |
二乙二醇甲醚 |
| 3 |
三乙二醇甲醚 |
| 4 |
四乙二醇甲醚 |
| 5 |
乙二醇乙醚 |
| 6 |
二乙二醇乙醚 |
| 7 |
三乙二醇乙醚 |
| 8 |
乙二醇丙醚 |
| 9 |
二乙二醇丙醚 |
| 10 |
乙二醇己醚 |
| 11 |
二乙二醇己醚 |
| 12 |
乙二醇异辛醚 |
| 13 |
二乙二醇异辛醚 |
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 序号 |
产品范围 |
| 1 |
丙二醇乙醚 |
| 2 |
二丙二醇乙醚 |
| 3 |
丙二醇丙醚 |
| 4 |
二丙二醇丙醚 |
| 5 |
丙二醇丁醚 |
| 6 |
二丙二醇丁醚 |
| 7 |
三丙二醇丁醚 |
主要用途: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主要用作溶剂、分散剂和稀释剂,也用作燃料抗冻剂、萃取剂,也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广泛应用在光刻胶、覆铜板、电子化学品、汽车制动液、飞机燃料防冰剂、涂层材料、印刷油墨、纺织印染、医药农药、日用化学品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400和29094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在列明的具体产品范围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美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陶氏化学公司 57.4%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 其他美国公司 65.3%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2年1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1年9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11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美国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22年1月1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2年1月10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 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 条例》)的规定,2020 年 8 月 31 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 机关)发布 2020 年第 36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 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 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 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造 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 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 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20 年 7 月 17 日,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 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 人),支持申请企业江苏天音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苏德纳化学 1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 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 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 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申请人提出反倾 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所要求的内容 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 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立 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 2020 年 8 月 31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 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 2 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美 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 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 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及 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 的非保密概要,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政府、陶氏化 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国内进口商致德化 学(上海)有限公司、宁波通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 遂悦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古田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泰荣化 学品贸易有限公司、新政星(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国内 企业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 查。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3 2020 年 9 月 29 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相 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案国(地区)外出口商 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 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 烷基醚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 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 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 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 etrb.mofcom.gov.cn)向 申请人和登记参加调查的各利害关系方直接发放了问卷通 知,并告知美国政府。 在规定期限内,陶氏化学公司和申请人分别提交了延期 答卷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延期。至答卷递交截 止日,美国出口商陶氏化学公司、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 陶氏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致德化学(上海) 有限公司、宁波通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遂悦化工有 限公司、南京古田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泰荣化学品贸易有 限公司、新政星(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国内生产企业江苏 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 化学有限公司是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 两家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 查问卷答卷。 2020 年 12 月 28 日,调查机关向陶氏化学公司发放了《相 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案补充问卷》。在规定 期限内,陶氏化学公司提交了延期提交补充问卷答卷的申 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延期。2021 年 1 月 8 日,陶 氏化学公司提交了补充问卷答卷。2021 年 1 月 22 日,陶氏 化学公司提交了《补充问卷答卷的勘误和补充》。2021 年 2 月 1 日,申请人提交了《国内产业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答卷勘误》。 3.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2020 年 12 月 9 日,陶氏化学公司提交了《关于将部分 型号产品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申请》。 2021 年 2 月 1 日,申请人提交了《国内产业对陶氏化学 公司〈产品排除申请〉的评论》、《国内产业对国内进口商 调查问卷的评论》。 2021 年 3 月 18 日,申请人提交了《国内产业对国内进 口商调查问卷的补充评论》。 2021 年 4 月 8 日,陶氏化学公司提交了《相关乙二醇和 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案产品排除的补充说明》。 5 2021 年 4 月 19 日,申请人提交了《国内产业对陶氏化 学公司〈产品排除的补充说明〉的评论》。 2021 年 8 月 23 日,申请人提交了《被调查产品具体产 品范围的说明》。 4.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1 年 7 月 5 日 至 7 日,调查机关赴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 前实地核查,收集有关证据,相关核查材料已提交至“贸易 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 etrb.mofcom.gov.cn)和公 开信息查阅室。 5. 关于对美国倾销幅度计算中存在影响价格可比性的 非市场状况的调查。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美国存在导致相关乙二醇 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成本扭曲的非市场状况,要求调查机关 就此进行调查。2020 年 9 月 29 日,调查机关通过“贸易救 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 etrb.mofcom.gov.cn)向美国 政府等美国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 烷基醚反倾销案非市场状况调查问卷》。在规定期限内,陶 氏化学公司提交了《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 案非市场状况调查问卷答卷》。 2020 年 12 月 28 日,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等美国各利害 6 关系方发放了《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案美 国非市场状况补充问卷》。在规定期限内,陶氏化学公司提 交了延期提交美国非市场状况补充问卷答卷的申请。经审 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延期。2021 年 1 月 8 日,陶氏化学公 司提交了美国非市场状况补充问卷答卷。美国其他利害关系 方没有提交答卷。 调查机关对导致美国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成本扭曲的非市场状况进行了调查。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 暂不就美国非市场状况作出认定。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 初裁认定。 6.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 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 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 etrb.mofcom.gov.cn),并及 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 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三)延期公告。 2021 年 8 月 27 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 案的调查期限延长 6 个月,即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8 日。 (四)初裁决定及公告。 2021 年 9 月 10 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 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倾 7 销,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实质损 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 2021 年 9 月 11 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美国政府和本案已知的涉案 企业,同时将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和“贸易救济调查信息 化平台”上供各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查阅。 (五)初裁后调查。 1.初裁后信息披露。 2021 年 9 月 10 日,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 露暂行规则》规定,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 etrb.mofcom.gov.cn)向陶氏化学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 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同时向美 国政府和其他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初裁所依据的基本事实 和认定过程(公开部分),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021 年 9 月 14 日,美国政府提交了延期递交评论意见的申 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延期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 2.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2021 年 9 月 27 日,美国政府提交了对初步裁定的评论 意见。 2021 年 12 月 7 日,申请人提交了《国内产业对美国驻 华大使馆的反倾销初裁评论意见的评论》。 3. 终裁前信息披露。 8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向本案各利害关系方披露并说明了本次反倾销调查 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 会。2021 年 12 月 16 日,美国政府提交了延期提交评论意见 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延期。在规定时间内, 美国政府提交了对终裁前披露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 时对相关评论意见予以了考虑。 4. 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 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 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 etrb.mofcom.gov.cn),并及 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 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二、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及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 烷基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英文名称:Certain monoalkyl ethers of ethylene glycol and propylene glycol 或 Certain glycol ethers。 产品描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为无色透明 9 液体,有微弱的醚味,能与水、醇、酮、醚、酯、芳烃、脂 肪烃等混溶,并能溶解多类型高聚物。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 醚是指由环氧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乙烷氧基(分 子式为 C2H4O)的醇醚,又称为乙二醇醚或 E-系列醇醚,但 其中不包含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丁醚。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 醚是指由环氧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丙烷氧基(分 子式为 C3H6O)的醇醚,又称为丙二醇醚或 P-系列醇醚,但 其中不包含丙二醇甲醚。具体产品范围如下: 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 序号 产品范围 1 乙二醇甲醚 2 二乙二醇甲醚 3 三乙二醇甲醚 4 四乙二醇甲醚 5 乙二醇乙醚 6 二乙二醇乙醚 7 三乙二醇乙醚 8 乙二醇丙醚 10 9 二乙二醇丙醚 10 乙二醇己醚 11 二乙二醇己醚 12 乙二醇异辛醚 13 二乙二醇异辛醚 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序号 产品范围 1 丙二醇乙醚 2 二丙二醇乙醚 3 丙二醇丙醚 4 二丙二醇丙醚 5 丙二醇丁醚 6 二丙二醇丁醚 7 三丙二醇丁醚 主要用途: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主要用作溶 剂、分散剂和稀释剂,也用作燃料抗冻剂、萃取剂,也是重 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广泛应用在光刻胶、覆铜板、电子化学 11 品、汽车制动液、飞机燃料防冰剂、涂层材料、印刷油墨、 纺织印染、医药农药、日用化学品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400 和 29094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在列明的具体产品范围的其 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 陶氏化学公司提交评论意见称立案公告界定的被调查 产品范围过于宽泛。申请人提交了被调查产品的具体范围, 包括(1)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乙二醇甲醚、二乙二醇 甲醚、三乙二醇甲醚、四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二乙二 醇乙醚、三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丙醚、二乙二醇丙醚、乙二 醇己醚、二乙二醇己醚、乙二醇异辛醚、二乙二醇异辛醚; (2)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丙二醇乙醚、二丙二醇乙醚、 丙二醇丙醚、二丙二醇丙醚、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丁醚、 三丙二醇丁醚。经审查,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申请人 的主张。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 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陶氏化学公司还主张排除 5 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分别 是二乙二醇单己醚、乙二醇单己醚、二丙二醇丙醚、丙二醇 丙醚和三丙二醇丁醚。理由如下:第一,陶氏化学公司生产 的主要用于电子清洗行业的 3 种型号被调查产品的纯度大于 95%,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纯度在 12 80%-90%,无法稳定供应符合规格的产品。此外,陶氏化学 公司生产的主要用于汽车涂料的 2 种型号被调查产品的质量 和纯度也更高。第二,国内生产商无法获得稳定的原材料己 醇,需依赖进口。第三,根据国家最新标准《GB 38508-2020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 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无法满足相关限值要求,而陶氏化学 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沸点高于 250℃,不会受到影响。此 外,国内生产企业没有能力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处理废弃物, 陶氏化学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比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 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更符合环境法规及标准。第四,国内生 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市场份额小于 10%, 无法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第五,陶氏化学公司补充提交了第 三方机构 SGS 对申请人生产的 2 个批次产品和陶氏化学公司 生产的 1 个批次产品的检测结果,主张申请人生产的相关乙 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在酸度、含水量和过氧化物等指标 方面不能达到产品质量标准。 申请人提交评论意见认为,第一,对于陶氏化学公司主 张的主要用于电子清洗行业的 3 种型号产品,国内生产的纯 度同样在 98%以上,且长期提供给电子清洗行业的客户。对 于另外 2 种主要用于汽车涂料的产品,陶氏化学公司未提供 证据证明其观点。第二,国内对乙二醇己醚和二乙二醇己醚 的消费量最多不超过 4000 吨/年,即使全部国产消耗的己醇 13 最多不超过 2600 吨/年,国内 4 家主要生产企业足以保证己 醇的供应。第三,“陶氏化学公司产品的沸点高于 250℃” 的主张不适用于二丙二醇丙醚,因陶氏化学公司生产的该产 品的沸点也只有 213℃,该主张仅适用于二乙二醇己醚和三 丙二醇丁醚,而国内生产的上述两种产品的沸点均超过 260℃。此外,国内生产企业长期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标 准对废弃物进行处理。第四,陶氏化学公司主张排除的 5 种 型号产品的国内需求量最多不超过 6000 吨/年,国内产能足 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正是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进口及其 在价格方面的恶性竞争,才导致国内生产企业销售困难和开 工不足。第五,陶氏化学公司取得样品和送检方式存在瑕疵。 首先无法确定送检的是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其次无法确定送 检产品的等级。如果送检的是申请人生产的工业级产品,而 将检测结果与陶氏化学公司生产的电子级产品对比,必然无 公平可言。最后无法保证产品在取样、送检过程中是否被污 染,故检测结果不可用。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陶氏化学公司主张的 5 种型号产品的产品描述和主要用途均符合立案公告对被调 查产品的描述。陶氏化学公司主张其产品比国内产品纯度更 高,但未附纯度相关证据。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检验单显示, 国内生产的主要用于电子清洗行业的 3 种型号产品的纯度均 在 98%以上,陶氏化学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对于另外 2 14 种主要用于汽车涂料的产品,陶氏化学公司未指明质量和纯 度指标,未向调查机关提供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 的单烷基醚不能用于汽车涂料的证据。第二,关于国内己醇 供应的问题,陶氏化学公司仅提出观点,未提供国内己醇供 应不足的证据,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该问题。第三, 立案公告并未对被调查产品的沸点作规定。调查机关查阅了 《GB 38508-2020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该 文件规定了在标准大气压下初沸点小于或等于 250℃的挥发 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限值。申请人提供的陶氏化学公司产品 的指标清单和国内产品的检验单显示,陶氏化学公司和国内 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均有部分产品的沸 点高于 250℃,也均有部分产品的沸点低于 250℃,陶氏化学 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第四,关于废弃物处理和国内供应 能力的问题,陶氏化学公司仅提出观点,未提供相应证据支 持,也没有说明如何影响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界定,调查机关 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此类问题。第五,调查机关对比了陶氏 化学公司提交的 SGS 检测报告与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检验单, 发现 SGS 检测报告与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检验单中的检测结果 不一致,对此,调查机关进行了调查,未发现陶氏化学公司 主张的申请人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况。综上所 述,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陶氏化学公司排除 5 种型 号被调查产品的主张。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 15 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最终认定。 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1. 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 划分情况。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报告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 产品中包括部分非被调查产品和由其他公司代加工的型号 产品,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暂不考虑非被调查产品和代加工 产品,同时暂接受该公司按内部控制型号来计算倾销幅度的 主张。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 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美国国内的销售情况。经审 查,倾销调查期内,各型号同类产品的美国国内销售数量占 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均超过 5%,符合作为 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 同类产品都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经审查,初裁时调查机 关决定暂依据公司全部美国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 基础。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 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各型号同类产品生产成 本和费用数据,发现该公司未填报数据单位等信息,后公司 16 提交了《补充问卷答卷》和《补充问卷答卷的勘误和补充》。 经审查,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成本和费 用数据。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 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调查机关据此对该公司同类产品在美国国内是否低于 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部分型 号产品在美国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 比例超过 20%,其他型号未超过 20%。根据《反倾销条例》 第四条的规定,对低于成本销售比例超过 20%的部分型号, 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暂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销售作 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低于成本销售比例未超过 20%的 其他型号,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暂以其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 定各型号正常价值的基础。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 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 认定。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 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通过三种方式向中国出口被 调查产品:一是通过香港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 售;二是先销售给香港关联贸易商,再通过上海关联贸易商 向中国境内非关联客户转售;三是直接通过上海关联贸易商 向中国境内非关联客户转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 17 规定,对于第一种销售方式,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香 港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 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销售方式,初裁时调 查机关决定暂采用结构出口价格的方法,以上海关联贸易商 向中国非关联客户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初 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 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3. 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 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就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经审查,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 暂接受公司提出的提前付款折扣、其他折扣、回扣、从工厂 到分销仓库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从仓库到客户的内陆 运费、出厂装卸费、包装费、信用费用和其他需要调整的项 目等调整主张。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 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2)出口价格部分。 就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经审查,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 暂接受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出厂装卸费、国 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费保险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信用 18 费用、出口检验费、进口海关关税、报关代理费等调整主张。 对于公司通过香港关联贸易商转售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暂 根据公司提交的表 6-5 计算间接费用和利润,对出口价格进 行了补充调整。对于通过上海关联贸易商转售的,调查机关 决定暂根据公司提交的表 6-5 计算间接费用。鉴于上海关联 贸易商的利润为负,调查机关在补充问卷中询问了国内进口 商通常可实现的利润率,陶氏化学公司称不掌握该信息。调 查机关决定暂以在答卷中报告了利润率的两家国内进口商 的平均利润率进行补充调整。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 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 裁认定。 4. 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到岸价格数 据。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 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其他美国公司 2020 年 8 月 31 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 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 关通知了美国政府以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并 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 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 害关系方 20 天的登记参加调查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 19 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 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 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 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 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 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 销幅度。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初裁时决 定暂根据陶氏化学公司部分产品型号确定其他美国公司的 倾销幅度。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 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虑了 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 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初裁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 均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初裁后,没有利害 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 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三)倾销幅度 经计算,美国公司最终裁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20 1. 陶氏化学公司 57.4%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 其他美国公司 65.3% (All Others)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倾销进口 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倾销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 醚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 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 经审查,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 倾销进口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相同,常温下外观为无色透明液 体,有微弱的醚味,能与水、醇、酮、醚、酯、芳烃、脂肪 烃等混溶,并能溶解多类型高聚物。 新政星(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遂悦化工有限公 司、南京古田化工有限公司等国内进口商提交评论意见称, 因生产工艺等技术水平的差异,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 二醇的单烷基醚在纯度、杂质含量、气味和成膜性能上与倾 销进口产品有明显差距。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交评 21 论意见称,倾销进口产品的金属离子含量在 20PPB 以下,适 用于液晶面板和电子行业的电子级产品只有申请人能生产, 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天音化工有限公司生产 的产品达不到电子级别。在车辆制动液行业,倾销进口产品 和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可替换使用。 申请人提交评论意见称,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能 够生产电子级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并且有多个 电子行业客户在使用,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也从江苏 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过电子级二乙二醇甲醚。以江苏 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给下游电子级用户的二乙二醇 甲醚为例,检验报告显示在 14 类金属离子中,10 项小于 0.1PPB,2 项为 0.1PPB,1 项为 0.2PPB,最高 1 项为 3.2PPB。 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给下游电子级用户的二乙 二醇乙醚的检验报告显示,在 9 类金属离子中,8 项小于 0.1PPB,1 项为 0.1PPB。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和江苏天音化工有限公司的销售发票和产品检验报告。 现有证据显示,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天音化工 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纯度均在 99%以上,金属离子含量均在 20PPB 以下。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关于仅有申请人能 生产电子级产品的主张未得到事实支持。新政星(上海)贸 22 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遂悦化工有限公司和南京古田化工有限 公司等国内进口商关于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 单烷基醚在纯度、杂质含量、气味和成膜性能上与倾销进口 产品有明显差距的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初裁时调查机关决 定暂不接受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新政星(上海)贸 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遂悦化工有限公司和南京古田化工有限 公司等国内进口商的主张。 初裁时,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 的单烷基醚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基本相 同。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 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2.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经审查,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 倾销进口产品主要原材料相同,均为环氧乙烷或环氧丙烷和 醇。生产工艺和设备也基本相同,均为将环氧乙烷或环氧丙 烷和醇经过混合器投入恒温反应器和管式反应器,在催化剂 作用下进行醚化反应,再将反应所得产物通过精馏系统进行 分离精馏,分离出的过量醇循环使用,成品进入储罐。 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宁波通悦化工贸易有限公 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美国的生产工艺与申请人存在不同。 比如甲(乙)醇和环氧乙烷生产乙二醇甲(乙)醚系列,申 23 请人的生产装置有单醚塔,会同时产出乙二醇甲(乙)醚, 而美国的生产装置并无单醚塔。由于乙二醇甲(乙)醚有毒 性,国内早在 10 年前就在涂料、油墨行业禁用,需求量一直 下滑,国内企业受制于乙二醇甲(乙)醚无法消耗,导致二 乙二醇甲(乙)醚、三乙二醇甲(乙)醚产量也无法提高, 无法满足国内市场需求量,所以国内才会有进口的需求。 申请人提交评论意见认为,第一,二乙二醇甲(乙)醚、 三乙二醇甲(乙)醚的产量并不受制于乙二醇甲(乙)醚的 销售或产量。申请人和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装 置都可以做到几乎不产出乙二醇甲(乙)醚,只产出二乙二 醇甲(乙)醚和三乙二醇甲(乙)醚。第二,乙二醇甲(乙) 醚本身不存在销售不畅的问题,目前乙二醇甲醚被覆铜板行 业大量使用。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与《国外出口 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答卷》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尽管申请 人和美国生产商在部分工艺和副产品上可能存在差异,但总 体工艺路线和最终产品基本相同。申请人可以做到几乎不产 出乙二醇甲(乙)醚,只产出二乙二醇甲(乙)醚和三乙二 醇甲(乙)醚。二乙二醇甲(乙)醚和三乙二醇甲(乙)醚 的产量并不受制于乙二醇甲(乙)醚。因此,调查机关认为 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和宁波通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 24 主张未得到事实支持,初裁时决定暂不接受其主张。 初裁时,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 的单烷基醚与倾销进口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相同,生产工艺 基本相同或相似。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 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3.产品用途。 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倾销进 口产品均可用作溶剂、分散剂和稀释剂,也用作燃料抗冻剂、 萃取剂,也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广泛应用在光刻胶、覆 铜板、电子化学品、汽车制动液、飞机燃料防冰剂、涂层材 料、印刷油墨、纺织印染、医药农药、日用化学品等领域。 初裁时,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 的单烷基醚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初裁后,没有 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 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4.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 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倾销进 口产品均主要通过直接销售和中间商销售的方式在中国市 场进行销售。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和 倾销进口产品的销售地域也基本相同,二者的国内客户群体 基本相同,某些下游用户既购买或使用倾销进口产品,同时 25 也购买或使用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产品,二者在国内市场上存在竞争。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判断是否为同类产品应综合考虑 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能、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 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因素,某一项指标存在差异 不能直接得出不是同类产品的结论。因此,初裁时调查机关 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倾销进 口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 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方面基本相同,具有 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 醚与倾销进口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 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 持初裁认定。 (二)国内产业认定。 本案申请人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怡达化 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支持申请企业为江苏 天音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怡达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其全资子公司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 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国内生产者调 查问卷答卷。由于三家申请企业存在关联关系,调查机关认 26 为披露申请人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将泄 露申请企业商业秘密,可能对申请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 调查机关决定对申请人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 数据采用区间方式进行保密处理,其真实数据可能位于调查 机关所公布区间的任一水平。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在本案中,申 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 经调查核实,提交答卷的国内生产者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45%-50%、45%-50%、50%-55%和 50%-55%,占国内产业的主 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 规定。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提交答卷的国内生产者占国内产 业的主要部分,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 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 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 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 维持初裁认定。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27 (一)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及所占市场份额。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于中国生 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进行了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倾销进口产品主要规格 分 为 乙 二 醇 或 二 甘 醇 的 其 他 单 烷 基 醚 ( 关 税 税 则 号 29094400)和其他醚醇及其衍生物(关税税则号 29094990)。 调查机关在调查问卷中将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划分为 E 和 P 两个型号,其中,E 型号是指 E-系列醇醚或乙 二醇醚,不含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丁醚;P 型号是指 P-系列 醇醚或丙二醇醚,不含丙二醇甲醚。 申请人主张,E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归在税则号 29094400 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反映了 E 型号倾销进口 产品进口情况。P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归在税则号 29094990 项 下,但该税则号还包含其他非被调查产品。申请人主张采用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中国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 单烷基醚生产和进口情况的说明》中提供的 P 型号产品的进 口数据。陶氏化学公司等其他利害关系方均没有提供相关数 据材料。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主张和数据有 证据支持,其他利害关系方未提出不同意见。因此,初裁时 调查机关决定暂以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对倾销进口产品进行 分析。 美国政府在初裁后及终裁前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行 28 业协会提供的 P 型号产品进口数据没有说明数据收集方法和 范围,使用未经审查的数据可能夸大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 市场份额。此外,对应税则号项下包括被调查产品以外的商 品,调查机关使用这些数据来验证中国涂料工业协会进口数 据的准确性,并以此衡量 P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并不合适。 国内产业提交评论认为,申请书中行业协会提供的 P 型 号产品数据基于美国海关统计的对中国出口数据,协会通过 掌握的国内相关丙二醇单烷基醚的市场行情、下游的使用和 进口等信息,经过综合分析得出。国内产业进一步提交了美 国海关统计数据、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等三家单位的专项 报告《乙(丙)二醇醚及醋酸酯产业精细化发展及下游高端 应用研究报告》和某贸易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佐证材料。 调查机关注意到美国政府关于核实 P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 数据的主张,但美国政府未向调查机关提供 2016-2019 年美 国向中国出口的 P 型号产品数据。调查机关审阅了本案唯一 一家应诉的美国出口商和 7 家国内进口商答卷。申请书显示, 已知的美国出口商包括陶氏化学公司、伊士曼化工公司和利 安德巴塞尔公司。伊士曼化工公司和利安德巴塞尔公司均未 提交答卷。因此,调查机关认为陶氏化学公司和 7 家进口商 答卷报告的 P 型号产品数据不能反映美国对中国出口 P 型号 产品的全部情况。调查机关审查了国内产业提交的相关证 据,发现申请书中的 P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数据与美国海关统 29 计的 29094900 项下美国对中国的出口数据一致。调查机关认 为,申请书提交的数据可能包括非被调查产品,但该数据来 源于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如国内产业所主张,该协会现有团 体会员单位 1300 余家,长期跟踪市场情况,其对相关乙二醇 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国内和进口情况的分析判断是一个可 信的数据来源。国内产业提交的另一份证据包括《乙(丙) 二醇醚及醋酸酯产业精细化发展及下游高端应用研究报告》 和某贸易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该证据显示的中国自美国 进口 P 型号产品的数量与申请书中协会提交的数据差距很 小,趋势一致,能够佐证申请书数据。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 收集、查证和评估了美国对中国出口的 P 型号产品数据,调 查机关认为申请书提供的 P 型号产品数据能够反映美国对中 国出口 P 型号产品情况。因此,终裁时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采用申请书中的数据对倾销进口产品进行分析。 1. 倾销进口产品数量。 调查显示,根据上述数据来源,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分别为 1.81 万吨、2.40 万 吨、3.33 万吨和 3.05 万吨。其中,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32.41%,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39.05%,2019 年比 2018 年下 降 8.43%,2019 年比 2016 年增长 68.59%。损害调查期内,倾 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因此, 30 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大 量增加。 2. 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 调查机关根据国内产业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进一步核 实了申请书数据,发现初裁时采用的国内需求量数据计算有 误。因此,调查机关根据获得的国内总销量、自美国和第三 国(地区)进口量之和重新计算了国内需求量,并据此调整 了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 份额分别为 21.68%、25.54%、30.94%和 30.08%。其中,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3.86 个百分点,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5.40 个百分点,2019 年比 2018 年减少 0.86 个百分点,2019 年比 2016 年增加 8.39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 占国内市场份额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因此,调查机 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大量 增加。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 量大量增加,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大量增加。 3. 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1)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交评论主张,美国 31 进口产品 2016-2019 年的市场份额一直稳定在 15%-20%,并 无明显和急剧增加趋势。 国内产业提交评论意见认为,倾销进口产品 2016-2019 四年期间进口量的增长幅度达 68.59%,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市 场份额自 2016 年持续增长至 2018 年,2019 年虽然较 2018 年有所下降,但仍高于 2016 年的水平。因此损害调查期内, 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大量增加,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 场份额总体趋势也明显增加。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2016 年至 2019 年倾销进口产 品绝对数量增长 68.59%,占国内市场的份额从 21.68%增长至 30.08%,增长 8.39 个百分点,呈大量增加趋势。其中,2018 年进口份额最高达 30.94%,2019 年仅下降 0.86 个百分点。 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并无明显增加 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致德化学(上 海)有限公司的主张。 (2)美国政府在初裁后及终裁前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 张,第一,本案损害分析是基于 2016-2019 年期间收集的数 据,该数据距离初裁日接近两年,调查机关应采用更近期的 数据作为积极证据作出最终裁定。第二,调查机关基于上述 过期、有问题的数据作出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市场份额 32 2016-2018 年增长、2019 年下降的认定,无法确定该下降趋 势是否持续到 2020 年和 2021 年。因此,最终裁定必须采用 更近期和更可靠的数据。 国内产业提交评论意见认为,调查机关设定的调查期是 合理的,在现实中,调查期截止日与立案日之间不可避免地 存在时间差,这是申请人收集、分析数据和调查机关审查申 请书所必须的时间。因为海关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公布都有一 段时间的滞后,申请人需要一段时间收集和分析数据、准备 申请书,调查机关还需要一段时间对申请书进行审查以决定 其是否符合立案要求。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本案损害调查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调查期最后一天距离立案 日(2020 年 8 月 31 日)8 个月,申请人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申请书。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 调查机关需要在 60 天内对国内产业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及所 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鉴于申请人需要 一定时间去收集、分析相关数据和整理证据,并制作申请书,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损害调查期设定为 2016-2019 年、调查 期最后一天距离立案日 8 个月是合理的。第二,在立案公告 中调查机关已说明损害调查期为 2016-2019 年,截止初裁公 告日,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异议,调查机关也据此发放了 33 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美国政府要 求采用更近期数据进行分析的主张。 (二)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 影响进行了调查。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 易水平上对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 较。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国内进口清关价格和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 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 等。初裁后,国内产业补充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书中的 P 型号产品基于美国海关统计的 FOB 价格。调查机关根据应诉 公司答卷填报的 P 型号产品的国际运输费用和国际运输保险 费用水平,将 P 型号产品价格调整为 CIF 价格。调查机关在 E 型号和 P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 CIF 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考 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 用,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价格作为 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 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根据中国关税税则,自美 国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关税税率为 5.5%。 34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 年第 8 号对原产于美国约 600 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和 2019 年第 3 号对 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的公告,2018 年 9 月 24 日 12 时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E 型号和 P 型号倾 销进口产品均加征 5%的关税税率;2019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E 型号和 P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分别加征 5%和 10%的关 税税率。关于进口清关费用,国内 7 家进口商提交了答卷, 经审查,仅陶氏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遂悦化工有 限公司既报告了清关费用又提交了证据材料,两家公司的平 均清关费用为 200-250 元/吨,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暂以该平 均值作为计算进口港清关费用的依据。初裁后,没有利害关 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 定维持初裁认定。 调查机关在国内产业提交的《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答卷勘误》的基础上,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 平均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1.E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按照上述调整方法,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调整后的 E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 10775 元/吨、9978 元/吨、11153 元/吨、9799 元/吨。其中,2017 35 年比 2016 年下降 7.39%,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11.78%,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12.14%。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 格波动下降,2018 年价格虽然上涨,但期末比期初下降 9.05%,总体呈下降趋势。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E 型号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价格分别为 9641 元/吨、10628 元/吨、11409 元/吨、 10134 元/吨。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10.23%,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7.35%,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11.17%。损害调查期内,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先升后降趋势,期末比期初增 长 5.11%,总体呈增长趋势。 2016 年 E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 格高 1134 元/吨,2017 年至 2019 年 E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 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二者变化趋势相同,均呈 先升后降趋势。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 E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差分别为 650 元/吨、256 元/吨和 335 元/吨。 2.P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鉴于调查机关根据应诉公司答卷填报的 P 型号产品的国 际运输费用和国际运输保险费用对 P 型号倾销产品价格进行 了调整,调查机关认为,披露 P 型号倾销产品价格可能会对 36 应诉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 P 型号倾销 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 P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的 价格差进行保密处理。调查机关对相关数据采用区间方式进 行披露,其真实数据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的任一水 平。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调整后的 P 型号倾 销 进 口 产 品 加 权 平 均 价 格 分 别 为 12000-12300 元 / 吨 、 11500-11800 元/吨、13000-13300 元/吨、12800-13100 元/ 吨。其中,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4.69%,2018 年比 2017 年 增长 13.90%,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2.22%。损害调查期内, 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波动上涨,2017 年价格虽有小幅下降,但 期末比期初增长 6.14%,总体仍然呈增长趋势。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P 型号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价格分别为 13508 元/吨、12731 元/吨、13708 元/吨、 13219 元/吨。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5.75%,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7.67%,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3.57%。损害调查期内,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期末比期初下降 2.14%,总体呈 波动下降趋势。 2016 年至 2019 年 P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二者波动趋势相同,均呈先降后升再 小幅下降趋势。2016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 P 37 型 号 倾 销 进 口 产 品 价 格 差 分 别 为 1200-1500 元 / 吨 、 1000-1300 元/吨、300-600 元/吨和 200-500 元/吨。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情况、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价格的变化以及两者的关系进行了考虑。 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显示,国内生产的相 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倾销进口产品在物理特征 和化学性能、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 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 属于同类产品。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消费市 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倾销进口产 品在质量和性能上都能够满足下游客户的使用要求,二者可 以相互替代,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规格型号产品直接竞 争。国内产业和进口商答卷显示,部分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的下游用户存在交叉与重叠,同一下游用户既 采购倾销进口产品,也同时采购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此情 况下,价格显然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 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优势明显,市场地位 显著。2016-2018 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增长 84.12%,2019 年 虽然比上一年略有下降,但仍比期初增加 68.59%,总体呈大 38 量增加趋势。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从 2016 年 21.68% 增加至 2018 年 30.94%,从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 到超过 3-8 个百分点。尽管 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 场份额下降到 30.08%,但仍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3-8 个百 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量虽然期末比期初增长 8.13%, 市场份额却从 2016 年 26%-31%下降至 2019 年 22%-27%,期 末比期初下降 0-5 个百分点。综合考虑上述倾销进口产品数 量和价格因素,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影响。 1.E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 响。 2016 年 E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价格 1134 元/吨。2017 年至 2019 年 E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 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价格差分别为 650 元/吨、 256 元/吨和 335 元/吨,二者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均呈先升后 降趋势。综合考虑上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因素,调查 机关认定,2017 年至 2019 年 E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大幅削减。 2.P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 响。 损害调查期内,P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 39 产 业 同 类 产 品 价 格 , 价 格 差 分 别 为 1200-1500 元 / 吨 、 1000-1300 元/吨、300-600 元/吨和 200-500 元/吨,二者价 格波动趋势相同,均呈先降后升再小幅下降趋势。综合考虑 上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因素,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 查期内,P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 成大幅削减。 本案倾销进口产品分为 E 和 P 两个型号,由于 E 型号和 P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均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大幅 削减,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的价格造成大幅削减。 3.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1)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交评论主张,第一, E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差距只有 2%-3%,这样的差距在行业中属于合理的范围,不属于削价 销售;第二,2018 年底到 2019 年 E 型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价格下跌系全球经济下滑、原油和乙烯/环氧乙烷价格暴跌导 致,并非 E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和份额增加导致。 国内产业提交评论意见认为,第一,2017-2019 年 E 型 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一直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存在 明显的削价销售;第二,原材料价格下降并不能否定价格影 40 响的存在。原油和乙烯的价格下跌是全球性的,同样影响中 国和美国产品。而且,倾销进口产品是通过价格和数量的合 力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倾销进口产品长期削价销售, 并且进口绝对数量巨大,因此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定价和 销售造成了巨大压力,进而导致了国内产业的综合状况恶 化。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 口产品数量和市场份额均大量增加,2017-2019 年,E 型号 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E 型号 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大幅削减;第 二,2019 年原材料市场价格下跌对 E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和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同样造成影响,不能因此否定 E 型号 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削减。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的上 述主张。 (2)美国政府在初裁后及终裁前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 张,第一,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处于 不同贸易水平,因为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基于官方进口统计数 据(到岸价格),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基于国内生产商 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出厂价格。只有基于进口商销售给非关 41 联客户的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包括进口商的加价和仓储费 用,才能与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相比 较。由于基于官方进口统计数据的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不包括 进口商的加价和仓储费用,通常会低于进口商销售给非关联 客户的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因此,调查机关计算的低价销售 可能反映了贸易水平的差异,而不是进口商与国内生产商向 非关联客户销售的实际减价水平。第二,即使假设采用上述 有缺陷的定价数据,现有证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低价销售与 国内价格走势之间没有明确关联。初步记录没有显示 E 型号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被压低,该价格反而在 2016-2018 年期间增长 18.3%,2019 年比 2016 年增长 5.11%。第三,P 型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2016-2018 年波动增长,尽管 2019 年价格低于 2016 年水平,但该下降幅度恰好与调查期 间倾销进口产品低价销售的最低利润、原材料价格降幅以及 需求下降一致。调查机关没有解释 P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如何 在 2018-2019 年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特别是 当 以 较 高 的 利 润 率 低 价 销 售 倾 销 进 口 产 品 时 , 恰 逢 2016-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上涨。 国内产业提交评论意见认为,第一,对倾销进口产品而 言,首次销售给中国境内的客户价格就是清关价格,对国内产 42 业同类产品而言就是出厂价格。美国政府的主张实际是要求 以“倾销进口产品由第一个客户转售给第二个客户的价 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给第一个客户的价格”相 比较。倾销进口产品的中国境内客户既有贸易商又有最终用 户,同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客户也既有贸易商又有最终 用户。国内产业附具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发票作为佐 证。因此,采用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首次销售 给中国境内非关联客户的出厂价格水平,是保证价格可比性 的最合理可行的方法。第二,美国政府混淆了价格压低和价 格削减的法律概念,调查机关在裁决中并未作出价格压低的 认定,而是基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价格这一事实,认定存在大幅价格削减。同时,倾销进口 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说明倾销 进口产品的削价销售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定价造成压力。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调查机关分析使用的数 据能够反映调查期内中国自美国的进口量和进口金额。在 CIF 价格基础上调整了汇率、关税和清关费用的价格就是倾 销进口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出 厂价格处于同一贸易水平,具有可比性。调查机关审查了本 案唯一配合调查且 2019 年对中国出口量占一定比例的美国 出口商陶氏化学公司提交的答卷,发现其首次销售给中国境 43 内的客户既有贸易商又有最终用户。调查机关同时审查了国 内产业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和销售发票,核实了国内产业的 客户中既有贸易商又有最终用户。国内产业和进口商答卷显 示,部分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客户存在交叉 与重叠,同一客户既采购倾销进口产品,也同时采购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调整后的 CIF 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 格处于同一贸易水平,是客户作出采购决策的价格依据。因 此,裁决采用的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 价格具有可比性。第二,尽管 E 型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2016-2018 年、期末比期初均增长,但 2017-2019 年 E 型号 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且二者 均呈先升后降的变化趋势,说明 2017-2019 年 E 型号倾销进 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大幅削减。美国政府 关于“初步记录没有显示 E 型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被 压低”的主张与调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不符。第三,尽管 2017-2018 年 P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有所增长,但整个调 查期内 P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价格,二者均呈先升后降的波动趋势,因此,调查机关认定 2016-2019 年 P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 格造成大幅削减。美国政府仅提出“2016-2019 年 P 型号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降幅与倾销进口产品低价销售的最低 利润、原材料价格降幅以及需求下降一致”的主张,但未提 44 供客观、可信、可核实的证据支持其观点。此外,美国政府 主张的上述因素均不能否定 2018-2019 年 P 型号倾销进口产 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削减。综上,调查机关 决定不接受美国政府的上述主张。 (四)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本案申请人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怡达化 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支持申请企业为江苏 天音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吉林 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是江苏怡达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家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申请人主张披露申请人的相关经济指标的绝对数 据和部分数据的变化幅度将泄露商业秘密,可能对申请企业 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调查机关同意对国内产业相关数据进 行保密处理。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相关数据采用区间方式进 行披露,其真实数据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的任一水 平。 调查机关于 2021 年 7 月 5 日至 7 日对江苏怡达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该公司核查前提交了调查问卷答 卷的微小更正,调查机关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核实,发现其中 包括了部分非被调查产品数据,调查机关对非被调查产品数 据进行了剔除。如前所述,初裁后,调查机关根据国内产业 45 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进一步核实了申请书数据,发现初裁时 采用的国内需求量数据计算有误。因此,调查机关根据获得 的国内总销量、自美国和第三国(地区)进口量之和重新计 算了国内需求量,并据此调整了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 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 了调查(数据见附表),证据显示: 1.国内需求量。 2016 年至 2019 年,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 醚需求量分别为 8.35 万吨、9.38 万吨、10.77 万吨和 10.14 万吨。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12.40%,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14.79%,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5.80%。损害调查期内,国内 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需求量期末比期初增长 21.54%,呈先升后降、总体增加趋势。 2.产能。 2016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为 5-15 万吨。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保持不变。 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申请书 中的产能数据不准确,包含了乙二醇丁醚、丙二醇甲醚和醇 醚酯等非被调查产品的产能。 46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报告的产能数据进行了核实,未发 现包含乙二醇丁醚、丙二醇甲醚和醇醚酯等非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认为,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主张的产能数据 没有证据支持,初裁时决定暂不予接受。初裁后,没有利害 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 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3.产量。 2016 年 至 2019 年 , 国 内 产业 同 类 产品 产 量 分别 为 3.5-4.5 万吨、4.1-5.1 万吨、4.3-5.3 万吨和 5.0-6.0 万吨。 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17.33%,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4.13%, 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 8.11%。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产量期末比期初增长 32.09%,呈持续增长趋势。 4.国内销售量。 2016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分别 为 2.0-3.0 万吨、2.3-3.3 万吨、2.5-3.5 万吨和 2.1-3.1 万吨。 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12.27%,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3.82%, 2019 年比 2018 年减少 7.23%。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国内销售量先升后降,期末比期初增长 8.13%,总体呈 增长趋势。 5.市场份额。 47 2016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 26%-31%、25%-30%、23%-28%和 22%-27%。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0-5 个百分点,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0-5 个百分点, 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0-5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期末比期初下降 0-5 个百分点,呈持 续下降趋势。 6.销售价格。 2016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 10077 元/吨、11015 元/吨、11904 元/吨、10748 元/吨。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9.31%,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8.08%,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9.72%。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销售价格期末比期初增长 6.65%,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 势。 7.销售收入。 2016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 2.0-3.0 亿元、2.5-3.5 亿元、2.8-3.8 亿元和 2.2-3.2 亿元。 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22.72%,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12.20%, 2019 年比 2018 年减少 16.25%。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销售收入期末比期初增长 15.32%,呈先升后降、总体 增加趋势。 48 8.税前利润。 2016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 400-600 万元、250-450 万元、200-400 万元和(-200)-0 万元。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20.52%,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22.36%,2019 年亏损。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 前利润逐年下降,由盈利转为亏损。 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江苏怡 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披露 2016-2019 年醇醚产品的毛 利率一直维持在 18-20%,并无太大波动,没有受到倾销进口 产品的损害。 国内产业提交评论意见认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年报披露的醇醚产品中,被明确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的乙 二醇丁醚系列和丙二醇甲醚系列产品占相当大比重,而相关 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比重很小。因此,醇醚产品的 毛利率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毛利率绝非同一概念。 调查机关查阅了国内产业 2017 年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和 2017-2019 年的年报,发现该毛利率是指“醇醚系列产品”, 不能适用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利润率。因此, 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的 主张。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 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49 9.投资收益率。 2016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 为 1%-6%、0-5%、0-5%和(-5)%-0。2017 年比 2016 年下 降 0-5 个百分点,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0-5 个百分点,2019 年为负值。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逐 年下降,由正转负。 10.开工率。 2016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 37%-47%、40%-50%、45%-55%和 53%-63%。2017 年比 2016 年增加 5-10 个百分点,2018 年比 2017 年增加 0-5 个百分点, 2019 年比 2018 年增加 0-5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期末比期初增加 10-15 个百分点,呈持 续增加趋势。 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国内产 业的《招股说明书》显示,2014 年至 2017 年 6 月,国内产 业的产能利用率一直在 100%以上,与申请书中的数据不符。 国内产业提交评论意见认为,2017 年江苏怡达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时,《招股说明书》中的“醇醚系列产品”主 要对应的是乙二醇丁醚和丙二醇甲醚,而相关乙二醇和丙二 醇的单烷基醚产品的占比很小。 50 调查机关查阅了国内产业的《招股说明书》和 2017-2019 年的年报,发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产能利用率指“醇醚 系列产品”,不适用于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开 工率。因此,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致德化学(上海) 有限公司的主张。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 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11.就业人数。 2016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 100-150 人、130-180 人、140-190 人和 120-170 人。2017 年比 2016 年增加 20.33%,2018 年比 2017 年增加 8.59%,2019 年比 2018 年减少 10.57%。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就业人数期末比期初增加 16.85%,呈先升后降、总体增加 趋势。 12.劳动生产率。 2016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调查产品劳动生产率 分别为 200-400 吨/年/人、190-390 吨/年/人、170-370 吨/ 年/人和 250-450 吨/年/人。2017 年比 2016 年降低 2.49%,2018 年比 2017 年降低 4.10%,2019 年比 2018 年提高 20.89%。损 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期末比期初提高 13.04%,呈先降后升、总体上升趋势。 51 13.人均工资。 2016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分别为 7.0-8.0 万元/年/人、7.3-8.3 万元/年/人、7.8-8.8 万元/年/ 人、7.0-8.0 万元/年/人。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3.86%,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7.24%,2019 年比 2018 年减少 9.98%。损害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期末比期初增长 0.27%,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 14.期末库存。 2016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 4000-5000 吨、4500-5500 吨、5000-6000 吨和 7500-8500 吨。2017 年比 2016 年增加 4.12%,2018 年比 2017 年增加 22.35%,2019 年比 2018 年增加 42.83%。损害调查期内,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持续增加趋势,期末比期初增加 81.96%。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6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净额分别为(-1500) -(-500)万元、(-5000) - (-4000) 万 元、1000-2000 万元和(-3000) - (-2000) 万元。损害调查期 内,除 2018 年以外其余年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净额均为净流出。 52 16.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 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 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 57.4%-65.3%,不属于微 量倾销,足以对国内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上述国内产业指标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相关乙二 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需求总体增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 能保持不变,产量和开工率均呈持续增长趋势,但开工率长 期低位运行,近一半产能无法利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 量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但所占国内市场份额逐年下 降,期末库存持续增加。销售收入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的 趋势。就业人数先升后降、总体增加,人均工资先升后降、 略微增加。劳动生产率呈先降后升、总体增长趋势。税前利 润和投资收益率逐年下降,调查期末由正转负。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净额除 2018 年以外其余年份均为净流出,2019 年国 内产业已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考虑上述事实,调查机关认定, 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 53 于美国的倾销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国内 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倾 销进口产品的影响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其他因素。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原产于美国 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倾销,国内相关 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 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6 年、2017 年、 2018 年和 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分别为 1.81 万吨、2.40 万吨、3.33 万吨和 3.05 万吨。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呈先升后降、 总体增长趋势。调查期末的进口数量较期初增长 68.59%。倾 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从 21.68%增长至 30.08%,期末比 期初增长 8.39 个百分点。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相关乙二 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倾 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价 格是影响销售的重要因素。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相 较 于 国 内 产 业 同 类 产 品 , 具 有 明 显 的 数 量 优 势 , 尽 管 2016-2017 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 54 量,但 2018-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超过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销量。倾销进口产品在数量上占据优势地位的同时,在价 格上也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削减,倾销进口产 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是其数量和价格共同作用的结果。 受上述因素影响,损害调查期内,在国内市场需求总体 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保持稳定,产量和开 工率持续增长,但仍有一半产能无法利用,开工率长期处于 低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量虽总体增长,但 2019 年仅比 2016 年增长 8.13%,不仅低于国内需求量增幅 21.54%,更远 低于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增幅 68.59%。受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 量增加以及价格大幅削减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 额逐年下降,期末库存持续增加。特别是 2019 年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销量和市场份额较上一年分别下降 7.23%和 0-5 个百 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和销售收入分别比上一年下降 9.72%和 16.25%。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税前利润和投资收 益率逐年下降,调查期末由正转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除 2018 年以外其余年份均为负值,国内产业难以收回投资, 面临巨大经营压力,受到实质损害。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 大量增加以及倾销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大幅 55 削减,同时导致国内产业一系列经营指标恶化,从盈利转为 亏损状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1. 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古田化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泰荣化学品贸易有限公司等进口商提交评论意见称, 国内产业和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备老旧,受制于 安全环保问题,经常被停产整顿,导致开工率不高。其中, 国内产业吉林工厂 2019 年年初产品才达标(电子级),截止 2020 年 10 月已经满负荷生产;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工厂被政府要求 2020 年 12 月底前关闭,南京工厂不生 产 E 型号产品,国内产能不能满足国内需求。如果征收反倾 销税,国内市场又将回到国内产业和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江苏天音化工有限公司联手定价,垄断市场,赚取超 额利润的局面。 国内产业提交评论意见认为,第一,国内产业江阴工厂 的产能为 2-7 万吨,建厂虽然最早,但每年都投入资金进行 设备更新改造,并通过国家安全环保验收,不应以化工设备 的投产时间判断是否“老旧”,陶氏化学公司的设备大都比 国内产业的设备老旧。国内产业作为上市公司,如果发生停 产整顿,必须要公开披露。江阴工厂从未因安全环保被当地 56 相关部门停产整顿过。迄今唯一一次停产,是江阴工厂安全 生产许可证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届满到期,公司决定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起进行停产检修。江阴工厂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取得由江苏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情 况都有公告披露。第二,国内产业珠海工厂的产能为 0-5 万 吨,申请书从未将醇醚酯的产能计入醇醚产能。生产装置既 可以生产丙二醇甲醚,也可以生产其他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 的单烷基醚,切换生产不存在任何工艺难度,完全取决于市 场需求。第三,国内产业吉林工厂扩产后的产能为 5-10 万 吨,因吉林扩产项目通过安全验收审查的时间是 2019 年 11 月,故在申请书中未将其计入 2019 年的产能,以避免人为冲 淡当年的开工率。吉林工厂的装置不论是扩产前还是扩产 后,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就意味着可以生产电子级产 品。吉林工厂在扩产前就一直生产、销售电子级产品。吉林 的生产装置从未达到满负荷生产。第四,江苏德纳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宜兴工厂产能为 3-8 万吨,截至 2020 年底一直在 稳定开工,不存在因安环问题停工的情况。为响应国家和江 苏省的相关政策,从 2021 年 2 季度开始,宜兴工厂的产能将 转移至茂名,并且产能在宜兴的基础上有所增加。第五,国 内现有产能为 15-20 万吨,除国内已有的充足供应能力外, 57 其他国家(地区)也有充足的产能替代美国进口。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和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 产能数据进行了核对,调查机关认为,第一,致德化学(上 海)有限公司主张的各公司产能数据与调查机关掌握的事实 不符。根据调查机关掌握的事实,国内产业的产能数据仅包 含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 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国内还有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茂名云龙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等生产企业的产能未统计入内。全国目前合计产能 15-20 万吨,超出 2019 年国内需求量,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还计划在茂名新增投产。因此,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和南京古田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国内产能不能满足国内需 求”的主张未得到事实支持。第二,未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 和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环保问题被停产整 顿 的 情 况 。 调 查 机 关 审 查 了 国 内 产 业 提 交 的 吉 林 工 厂 2017-2019 年电子级产品销售发票。调查机关认为,致德化 学(上海)有限公司关于“国内产业和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设备老旧,受制于安全环保问题,经常被停产整顿, 吉林工厂 2019 年年初产品才达标(电子级)”的主张未得到 事实支持。第三,关于“征收反倾销税后,国内产业和江苏 58 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将联手垄断”,致德化学(上海)有 限公司和天津市泰荣化学品贸易有限公司仅提出主张,未提 供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上述情况。综上, 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古田 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泰荣化学品贸易有限公司等进口商的 上述主张。 2. 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交评论,主张国内产业 2019 年大幅亏损与倾销进口产品无关。首先,E 型号倾销进 口产品 2019 年的市场份额只有 18.5%,国内产业和江苏德纳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份额达 80%;其次,2019 年全球石 化行业处于行业的下行周期,大部分化工企业 2019 年财报均 出现亏损。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还摘录了国内产业 2019 年发布的年报作为证据支持(整体经济环境不好,需求放缓; 原料价格波动下滑大;吉林工厂试产阶段,产能无法完全释 放;江阴工厂由于环保煤改气影响产量)。 国内产业提交评论认为,整体经济环境不好并不能削弱 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之相反,在整体经济环境不 好的情况下,大量倾销进口产品的削价销售对国内产业的伤 害更为明显和致命。国内产业的年报中表述的市场竞争加剧 是指倾销进口产品削价销售所导致恶性价格竞争。此外,每 59 一个化工产品或化工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不同,应当具体问题 具体分析,其他化工企业是否亏损并不能否定本案因果关 系。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致德化学(上海)有限 公司提出的评论是关于 E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但倾销进口产 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均包含 E 和 P 两个型号产 品。国内产业提交的补充证据显示,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的 市场份额为 30.08%,国内产业和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的合计市场份额为 50%-60%,国内其他生产企业、自其他国 家(地区)进口产品也占一定市场份额,致德化学(上海) 有限公司关于“国内产业和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市 场份额达 80%”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第二,2016-2019 年倾 销进口产品数量增长 68.59%,占国内市场份额从低于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到超过 3-8 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 额从期初 26%-31%下降至期末 22%-27%。同时,倾销进口产 品在价格上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造成大幅削减。倾销进口产 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是其数量和价格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三,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充分竞争的市 场,整体经济环境、原材料价格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同时作用 于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上述因素不能否定倾 60 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 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的主张。 3. 美国政府在初裁后和终裁前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 第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市场份额与国内产业的指标趋 势之间没有明确关联。2016-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 市场份额呈整体增长趋势并不妨碍国内产业的大多数指标 得到提升,包括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开工率以及就业人 数。第二,2016-2018 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增 加与国内产业大多数指标增长同时发生,2018-2019 年倾销 进口产品数量和市场份额的下降与国内产业指标下滑同时 发生。调查机关没有解释 2018-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如何导 致国内产业指标发生下滑。 国内产业提交评论意见认为,第一,美国政府在评论中 只提及了几个正面指标,但是避而不谈国内产业开工率长期 低位运行,近一半产能无法利用,期末库存持续增加,市场份 额、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逐年下降,2019 年已处于亏损 状态,现金流量除 2018 年以外均为净流出。第二,美国政 府把国内产业在调查期的表现切割为 2016-2018 年业绩增长 期和 2019 年业绩下滑期是不客观的。虽然 2016-2018 年国 内需求的增加带动了国内产业产量和销量的增长,但国内产 61 业主要效益指标却在恶化,表现为市场份额、税前利润和投 资收益率下降,所以 2016-2018 年与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增长 同时发生的不是国内产业的业绩增长,而是业绩下滑。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绝对数量比上一年减少 8.43%,但同时倾销 进口产品价格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倾销进口产品所 占市场份额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 价格的共同作用下,国内产业的业绩继续下滑,到调查期最 后一年已处于亏损状态。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在评估国内产业状况时, 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不能仅凭个别指标 得 出 结 论 。 调 查 机 关 注 意 到 美 国 政 府 提 及 的 事 实 , 即 2016-2018 年国内产业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就业人数 都在增加。但调查机关同时注意到,2016-2018 年国内产业 的市场份额、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出现下降,期末库存 持续增加,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6-2017 年均为负、仅 2018 年 为 正 , 国 内 产 业 经 营 状 况 恶 化 , 美 国 政 府 主 张 的 “2016-2018 年国内产业业绩增长”与事实不符。第二,在 2016-2018 年国内市场需求增长的情况下,倾销进口产品数 量增幅 84.12%远高于需求量增幅 29.02%,此外,倾销进口产 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削减,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在销量增加的情况下市场份额却在逐年下降,2018 年 62 倾销进口产品市场份额甚至超过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导致 2018 年期末库存比期初增加 27.39%。第三,2019 年倾销进 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市场份额均出现下降, 倾销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仍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特别 是,2019 年较上一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出现大幅下降,对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削减,国内产业销售收入减 少,销量下降,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都由正转负,调查期 末已处于亏损状态。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关于“倾 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的指标趋势之间没有明确关联”的 主张与事实不符,决定不接受美国政府的上述主张,终裁时 维持初裁认定。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 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未有证据显示,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 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 以及国内产业生产率等因素,与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 单烷基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 单烷基醚,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倾销进口产品在损害调 查期内约占中国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总进口量 63 的 50%。其他进口来源包括巴西、印度等,这些来源相对分 散,2016-2019 年单个国家(地区)的进口数量远小于美国 进口。同时,没有证据表明来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相 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倾销。损害调查期内,倾 销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 大幅削减,并因此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综上,调查 机关认定,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 的单烷基醚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 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1.美国政府在初裁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期间来 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是中国市场的最大来源,而且其在 2018-2019 年从国内生产 商和倾销进口产品中获得了市场份额。调查机关未提出任何 关于来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 烷基醚价格的数据,没有考虑其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 格的影响,调查机关应充分考虑来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 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否造成了国内产业业 绩的下滑。 调查机关注意到美国政府的评论,鉴于美国政府、陶氏 64 化 学 公 司 和 7 家 进 口 商 等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方 均 未 提 供 2016-2019 年中国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相关乙二醇和 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数据,国内产业在评论意见中提交的数据 是调查机关可获得的唯一信息。国内产业还提交了中国涂料 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和某贸易公司出具 的情况说明等佐证材料。调查机关对该数据进行了核实。 2016-2019 年中国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 E 型号产品数 量分别为 1.05 万吨、1.19 万吨、1.29 万吨和 1.43 万吨。虽 然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 E 型号产品的绝对数量呈上升趋 势,但占中国总进口的比例逐年下降,分别为 55%、52%、49% 和 45%,且进口来源包括多个国家(地区),相对分散, 2016-2019 年自单个国家(地区)的进口数量远小于美国进 口。除 2016 年外,2017-2019 年中国自其他国家(地区)进 口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CIF 价格均高于倾销进 口产品。2016-2019 年中国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 P 型 号产品数量分别为 700 吨、650 吨、800 吨和 900 吨,占中国 进口 P 型号产品总量的比例为 4%-7%,远小于美国进口。因 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关于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 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对 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2.美国政府在终裁前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倾销进口 产品的绝对数量和市场份额在 2018-2019 年下降,调查机关 65 未解释国内产业在 2018-2019 年业绩下降并非完全是由于需 求下降和倾销进口产品之外的进口产品增加所致。 调查机关注意到美国政府的评论,经审查,2019 年倾销 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比 2018 年下降 0.86 个百分点,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所占市场份额下降 0-5 个百分点,中国自其他 国家(地区)进口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所占市 场份额增加 2.23 个百分点。调查机关同样注意到,2018-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均在 30%以上,超过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 3-8 个百分点,超过中国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 15-18 个百分点。同时,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削减。调查机关在综合考虑数量和价格等 所有影响因素后,决定维持初裁认定,即自其他国家(地区) 进口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之间 的因果关系。 七、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 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乙 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 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案数据表 66 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案数据表 项 目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全国总产量(吨) 88,089 97,002 99,568 105,181 变化率 - 10.12% 2.65% 5.64% 国内需求量(吨) 83,453 93,802 107,673 101,428 变化率 - 12.40% 14.79% -5.80% 被调查产品进口量 18,095 23,960 33,316 30,507 (吨) 变化率 - 32.41% 39.05% -8.43%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 21.68% 25.54% 30.94% 30.08% 额 变化幅度(百分点) - 3.86 5.40 -0.86 E 型号被调查产品 进口 CIF 价格(美元 1,507 1,371 1,558 1,257 /吨) 变化率 - -9.00% 13.64% -19.32% P 型号被调查产品 进口 CIF 价格(美元 1500-1800 1400-1700 1600-1900 1400-1700 /吨) 变化率 - -6.28% 16.60% -12.36% 产能(万吨) 5-15 5-15 5-15 5-15 变化率 - - - - 67 产量(万吨) 3.5-4.5 4.1-5.1 4.3-5.3 5.0-6.0 变化率 - 17.33% 4.13% 8.11% 开工率 37%-47% 40%-50% 45%-55% 53%-63% 变化幅度(百分点) - 5-10 0-5 0-5 国内销量(万吨) 2.0-3.0 2.3-3.3 2.5-3.5 2.1-3.1 变化率 - 12.27% 3.83% -7.23% 市场份额 26%-31% 25%-30% 23%-28% 22%-27% 变化幅度(百分点) - (-5)-0 (-5)-0 (-5)-0 国内销售收入 2.0-3.0 2.5-3.5 2.8-3.8 2.2-3.2 (亿元) 变化率 - 22.72% 12.20% -16.25% 内销加权平均价格 10,077 11,015 11,904 10,748 (元/吨) 变化率 - 9.31% 8.08% -9.72% 税前利润(万元) 400-600 250-450 200-400 (-200)-0 变化率 - -20.52% -22.36% - 投资收益率 1%-6% 0-5% 0-5% (-5%)-0 变化率(百分点) - (-5)-0 (-5)-0 - 现金流量净额 (-1500)- (-5000)- (-3000)- 1000-2000 (万元) (-500) (-4000) (-2000) 期末库存(吨) 4000-5000 4500-5500 5000-6000 7500-8500 变化率 - 4.12% 22.35% 42.83% 68 就业人数(人) 100-150 130-180 140-190 120-170 变化率 - 20.33% 8.59% -10.57% 人均工资 7.0-8.0 7.3-8.3 7.8-8.8 7.0-8.0 (万元/年/人) 变化率 - 3.86% 7.24% -9.98% 劳动生产率 200-400 190-390 170-370 250-450 (吨/年/人) 变化率 - -2.49% -4.10% 20.89%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