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发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10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存在补贴,国内聚苯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补贴和补贴金额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存在补贴,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的反补贴调查。
二、反补贴措施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苯醚。
英文名称:Polyphenylene ether,又称Polyphenylene Oxide,简称PPE或PPO。
产品描述:聚苯醚是分子链中带有2,6-二甲基-1,4-苯醚基(分子式为
)的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及其组合物,无论是否经过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聚苯乙烯、氢化苯乙烯-丁二烯嵌段共聚物、尼龙等填充物和助剂,具有质轻、耐高温、耐腐蚀、尺寸稳定性好、低吸水性、介电损耗率低、无卤阻燃等优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醚可用于注塑、挤塑、合金等,产品广泛应用在光伏、汽车、通信、电子电器、水处理、医疗器械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3907299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美国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如下:
1.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 0.9%
(SABIC Innovative Plastics US LLC)
2.其他美国公司 0.9%
(All others)
三、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鉴于调查机关决定不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征收反补贴税,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商务部2021年第31号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不服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2年1月7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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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 进口聚苯醚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 条例》)的规定,2020 年 8 月 14 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 机关)发布 2020 年第 32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 聚苯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进行 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 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立案前磋商 2020 年 6 月 23 日,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聚苯醚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交对原 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 条的规定,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 国政府发出磋商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 公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进行了磋 商。 二、调查程序 1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补 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 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补贴条 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 容及有关的证据。 在完成上述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 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 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补贴调 查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称补贴 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2020 年 8 月 14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 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 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 的美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 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及“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 台”(https://etrb.mofcom.gov.cn)查阅本次反补贴调查 2 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及“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国外生产商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 有限公司(SABIC Innovative Plastics US LLC)、国内申 请人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 关登记参加调查,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政府登记参加调 查。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20 年 9 月 17 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聚 苯醚反补贴案政府调查问卷》、《聚苯醚反补贴案国外出口 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聚苯醚反补贴案国内生产者调查 问卷》、《聚苯醚反补贴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 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和“贸易救济调查信息 化平台”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并下载调 查问卷。 在规定时间内,美国驻华大使馆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 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 3 延期。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政府向调 查机关递交了反补贴政府答卷;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 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外生产商出口商答卷;南通星 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川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芮城 县兴蓝强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瑞能新材料有限公 司、宁波市青湖弹性体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创永佳新材料有 限公司、湖南恒屹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瑞亚达科技有限公 司、浙江希卡姆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伟强新材料有 限公司、青岛海尔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鑫宝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 12 家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生产 者答卷。 2021 年 1 月 22 日,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沙特基础工 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发放了《关于发放聚苯醚反补贴案 补充问卷的函》。在规定时间内,美国驻华大使馆申请延期 递交补充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 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政府、 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递交的补充问卷的答 卷。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应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 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和 2021 年 7 月 15 日分别听取了该公 4 司对本案的意见陈述。 2020 年 12 月 24 日,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 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进口聚苯醚反补贴案的无损害抗 辩意见书》。 2021 年 6 月 28 日,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向调查 机关提交了《聚苯醚反补贴案申请人关于 SABIC 无损害抗辩 意见的评论意见》。 4.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1 年 4 月 26 日,调查机关对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初裁前实地 核查。2021 年 6 月 28 日,调查机关发布通知,对广东瑞能 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创永佳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书面核 查。相关核查材料已上传至“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5.公开信息。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 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 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并上传至“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 平台”。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 开信息。 (三)延期公告。 2021 年 7 月 23 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 案的调查期限延长 6 个月,即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 5 (四)初裁决定及公告。 2021 年 10 月 14 日,调查机关发布 2021 年第 31 号公告, 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 存在补贴,中国聚苯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补贴与实质 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 2021 年 10 月 15 日起, 对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公告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本案已知 的涉案企业,并将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供各利害关系方 和公众查阅。 (五)初裁后调查。 1.初裁后信息披露。 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 向美国驻华大使馆和相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初裁基本情况, 同时向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披露并说明了 初裁决定中计算公司从价补贴率和损害认定所依据的基本 事实和理由,并给予上述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及其他文件。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初裁决定 和披露的书面评论意见,美国驻华大使馆、沙特基础工业创 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申请延期递交对初裁决定和披露的书 面评论意见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 适当延期。至评论意见递交截止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政 6 府、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递交的书面评论意 见。 2021 年 10 月 20 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聚苯醚 反补贴案申请人关于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021 年 11 月 1 日,美国驻华大使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美国政府对原产于美国的聚苯醚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 评论意见》。 2021 年 11 月 1 日,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 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进口聚苯醚反补贴调查案初裁披 露的评论意见》。 2021 年 11 月 15 日,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 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请求暂不对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 料美国有限公司的进口聚苯醚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 函》。 2021 年 11 月 19 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聚苯醚 反补贴案申请人关于初裁后美国利害关系方相关评论意见 的评论意见》。 2021 年 12 月 22 日,美国驻华大使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美国政府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反补贴调查终裁披 露的评论意见》。 3.终裁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 7 的规定,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 限公司和相关利害关系方披露并说明了本次反补贴调查终 裁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上述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美国驻华大使馆申请延期递交对终 裁披露的书面评论意见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 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评论意见递交截止日,调查机关收 到了美国政府递交的书面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中予以 了考虑。 4.公开信息。 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初裁后调查过 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 公开信息查阅室并上传至“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各 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三、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苯醚。 英 文 名 称 : Polyphenylene ether , 又 称 Polyphenylene Oxide,简称 PPE 或 PPO。 产品描述:聚苯醚是分子链中带有 2,6-二甲基-1,4-苯 醚基(分子式为 )的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及其组合物, 无论是否经过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聚苯乙烯、氢化苯乙 烯-丁二烯嵌段共聚物、尼龙等填充物和助剂,具有质轻、 8 耐高温、耐腐蚀、尺寸稳定性好、低吸水性、介电损耗率低、 无卤阻燃等优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醚可用于注塑、挤塑、合金等,产品广 泛应用在光伏、汽车、通信、电子电器、水处理、医疗器械 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 3907299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 查范围之内。 四、补贴和补贴金额 调查机关以 10 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 摊期,即对补贴调查期内及之前 9 年中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 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展开调查。经调 查,对各补贴项目作如下认定: 联邦政府上游补贴项目: 此次调查涉及美国联邦政府《能源政策法案》天然气研 发补贴项目、油气井生产补贴项目、联邦政府创新技术贷款 担保项目、联邦政府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燃料研究开发税收 减免项目、联邦政府高风险勘探的生产者以及小型生产者实 施所得税减免项目、联邦政府化石能源研究开发项目、联邦 政府当期抵减无形钻井成本、联邦政府按固定比例计提石油 和天然气井的矿源折耗、联邦政府加速摊销石油和天然气的 地测和物探费用、联邦政府按固体比例计提固体化石燃料的 9 矿源折耗、联邦政府当期抵减固体矿物燃料的勘探和开发费 用、联邦政府抵减三次采油费用、联邦政府对因油气资产经 营权益而发生的“被动亏损”的特殊税务处理、联邦政府“提 高石油采收率”项目开支的税收抵免、联邦政府“边际井” 享受的税收抵免、联邦政府化石燃料上市合伙企业的企业所 得税免除、联邦政府天然气输配管道的加速折旧、联邦政府 当期抵减炼油厂扩产投资的 50%等 18 个项目。 为调查和核实相关项目具体情况,调查机关在问卷中要 求美国政府提供相关项目设立的法律依据、项目涉及的相关 机构、资金来源和规模、项目的申请条件和流程、调查期和 此前 9 年内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在答 卷要求中特别列明,“政府应提供本问卷要求的全部信息,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以便商务部贸易 救济调查局尽快对你政府的答复作出分析和裁定”。调查问 卷中还说明,“请指明你政府在答卷中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 来源及具体出处,并提供所有与其来源相关的复印件”, “调查机关不接受援引网址作为答卷内容,任何指向网址的 答卷内容,由于网页内容的宽泛性和不可验证性,将视为没 有提供相关回答”。此外,调查问卷中用黑体特别强调,“如 你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照本问卷的要求提供答卷,或 没有提供完整准确的答卷,或者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允 许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予以核查,则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 10 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根据可获 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经审查,美国政府针对上述项目的答卷内容十分有限, 并未能严格按照问卷要求的具体问题逐个回答,而只是提供 了一些整体性的介绍,特别是针对答卷中提及的大量法律法 规、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答卷未提供相应的附件及相关证 明文件,部分地方只是列出网址作为说明。调查机关认为, 调查问卷中列明的相关问题是了解分析相关补贴项目的必 要信息,由于美国政府未能按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答卷,未 能提供支持答卷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导致调查机关无法对 相关项目进行调查和核实。因此,根据中国《反补贴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对其 中 11 个联邦政府上游补贴项目作出裁决,具体如下: (一)创新技术贷款担保项目(Innovative Technology Loan Guarantee Program)。 申请人主张,此项目旨在向使用包括高级化石技术、高 效能源技术以及其他高级技术的商业项目提供贷款担保,该 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项下的财政资助,并使聚 苯醚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根据《2005 年能源政策法案》 创建,旨在为包括先进化石能源技术在内的商业项目提供贷 11 款担保,项目由美国能源部的下属部门贷款项目办公室具体 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 政府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是财政资助的 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和天然气企 业提供资助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 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美国法典》第 42 篇 16513(b)和(c) 明确规定,先进化石能源技术的相关项目有资格获得贷款担 保。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 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 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 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经审查,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 目运行情况和总体资金使用情况,但是并未提供任何答卷正 文中提及的附件。答卷显示,调查期内该项目已拨付但未使 用的贷款担保高达 240 亿美元。答卷列出了曾获得过该项目 下的贷款担保的部分项目,但是并未提供任何证明文件。另 外,答卷未提供也未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 12 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 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 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 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 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二)化石能源研究开发项目(Fossil Ener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申请人主张,该项目允许美国能源部化石能源办公室向 包括与天然气有关的化石能源研究开发项目提供经费。申请 人主张,该补贴项目构成《反补贴条例》第三条项下的财政 资助,并使聚苯醚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 益。 1.财政资助。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内容,美国能源部与产业、高校、非 营利组织及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了关于化石能源的研发、示范 和商业应用等项目,从而提高化石能源生产、升级改造、转 换和消耗的效率、效能和环保性能。该项目由能源部下属化 石能源办公室和国家能源技术实验室具体管理,并向符合条 件的美国相关机构提供资金资助。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 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 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 13 油和天然气企业提供资助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 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是针对化石能源的研发、示 范和商业应用设立。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 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 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 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 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经审查,美国政府在答卷中只是对问卷中要求的相关问 题提供了简单描述,但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 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未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 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 额等信息,特别是未提供答卷中提及的任何附件。企业未按 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因 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 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 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 中维持初裁认定。 ( 三 ) 当 期 抵 减 无 形 钻 井 成 本 ( Expensing of 14 Intangible Drilling Costs)/联邦政府石油、天然气和 其他燃料研究开发税收减免项目(Expensing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Costs for Oil, Gas and other Fuels)。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主张,申请书中的“联邦政府石油、 天然气和其他燃料研究开发税收减免项目”和“当期抵减无 形钻井成本”均指《美国国税局法典》第 59 节、第 263 节 和第 291 节规定的内容,因此未单独提供该项目的任何信息。 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美国政府主张,将该项目与“当 期抵减无形钻井成本”项目合并审查。初裁后,无利害关系 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 中维持初裁认定。 申请人主张,此项目允许美国的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将其 开采油气的无形钻井成本在发生当年即进行抵减(即“费用 化”,不必分摊于多个年度)。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 成了《反补贴条例》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苯醚生产企 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无 形钻井成本(IDC)包括运营商为生产石油和天然气而钻井和 备井所需的工资、燃料、维修、运输、补给品以及其他支出。 在开发位于美国的油气资产时支付或引起 IDC 的运营商可以 选择将这些费用予以抵减或资本化。如果纳税人选择抵减无 15 形钻井成本(IDC),则 IDC 的金额可以在费用支付或产生的 应纳税年度中按费用抵减。纳税人选择予以资本化的 IDC 通 常可以酌情通过折耗或折旧来收回。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 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 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 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和 天然气企业开采进行费用抵减,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 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 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 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美国《国内税收法》第 59 节、第 263 节和第 291 节明确规定,只有对开发位于美国的油气资 产时支付或引起无形钻井成本的石油和天然气运营商进行 当期抵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 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 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 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简单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 行情况和 2010-2018 年化石燃料的总体税收支出情况,但并 16 未提供任何答卷正文中提及的附件。同时,答卷并未提供调 查期内关于该项目的税收支出情况,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 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 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 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 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 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 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四)按固定比例计提石油和天然气井的矿源折耗 (Percentage Depletion for Oil and Natural Gas Wells) /高风险勘探的生产者以及小型生产者实施所得税减免项 目(Excess of Percentage over Cost Depletion for Oil, Gas and other Fuels)。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主张,申请书中的高风险勘探的生产 者以及小型生产者实施所得税减免项目和“按固定比例计提 石油和天然气井的矿源折耗”均指《美国国税局法典》第 611 节至第 613A 节中规定的内容,因此未单独提供该项目的任 何信息。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美国政府主张,将该 项目与“按固定比例计提石油和天然气井的矿源折耗”项目 合并审查。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 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17 申请人主张,美国税法规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不根据 实际成本计提折耗,而是按照优惠的计提方式,即允许“独 立生产商和特许权所有者”按照收入的固定比例(15%)计 提折耗。这给纳税人提供了一个较低的纳税税率,能够实现 更高的税后收入,会导致历年累计抵减总额超过纳税人的实 际投资成本。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 例》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苯醚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 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纳税人 可能有资格按固定比例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抵减额为资产 总收入的法定比例。对于油气资产,该比例为 15%至 25%。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的方法和按实 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来确定每种油气资产的折耗抵减额, 并抵减两者中的较大者。在收回获取和开发该资产的所有支 出后,纳税人可继续要求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该项目由美 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 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 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 府对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 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 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18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国内税收法》第 611 节至第 613A 节规定了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和按固定比例计提折 耗的方法。只有开发位于美国的油气资产时才适用于按固定 比例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 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 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 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 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简单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 行情况和 2010-2018 年化石燃料的总体税收支出情况,但并 未提供任何答卷正文中提及的附件。同时,答卷并未提供调 查期内关于该项目的税收支出情况,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 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 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 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 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 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 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五)加速摊销石油和天然气的地测和物探费用(Two 19 Year Amortization Period for Geological and Geophysical Expenditures)。 申请人主张,美国税法规定,独立石油生产商在美国境 内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而发生的地测和物探费用可以在 2 年内进行摊销。从税收政策角度,摊销期越短,优惠越大。 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四条项 下的补贴,并使聚苯醚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 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地测和 物探费用是获取和积累数据而产生的费用,这些数据将作为 获取和保留矿产资源的基础。在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地测 和物探费用的摊销期对于独立生产商来说是两年,而对于综 合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是七年。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 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 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 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和天然 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 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 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国内税收法》第 167(h)节规定了 20 对于独立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可以加速摊销石油和天然气 的地测和物探费用的条款。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 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 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 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 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简单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 行情况和 2010-2018 年化石燃料的总体税收支出情况,但并 未提供任何答卷正文中提及的附件。同时,答卷并未提供调 查期内关于该项目的税收支出情况,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 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 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 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 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 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 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 六 ) 按 固 体 比 例 计 提 固 体 化 石 燃 料 的 矿 源 折 耗 (Percentage Depletion for Hard Mineral Fossil Fuels)。 申请人主张,此项目与前述“按固定比例计提石油和天 然气井的矿源折耗”的性质相同,但适用于油页岩、煤和褐 21 煤生产者。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 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苯醚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 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纳税人 可能有资格按固定比例计提煤矿和其他固体化石燃料资产 的折耗。抵减额为资产总收入的法定比例。对于煤炭和褐煤, 该比例为 10%;对于油页岩,比例为 15%。符合条件的纳 税人通过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的方法和按实际成本计提折 耗的方法来确定每种油气资产的折耗抵减额,并抵减两者中 的较大者。在收回获取和开发该资产的所有支出后,纳税人 可继续要求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 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 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 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和天 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 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 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国内税收法》第 611 节至第 613A 节规定了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和按固定比例计提折 耗的方法。只有开发位于美国的煤矿和其他固体化石燃料资 22 产时才适用于按固定比例计提资产的折耗。根据《反补贴条 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 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 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 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简单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 行情况和 2010-2018 年化石燃料的总体税收支出情况,但并 未提供任何答卷正文中提及的附件。同时,答卷并未提供调 查期内关于该项目的税收支出情况,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 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 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 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 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 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 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 七 ) 当 期 抵 减 固 体 矿 物 燃 料 的 勘 探 和 开 发 费 用 (Expensing of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Costs for Hard Mineral Fuels)。 申请人主张,此项目与前述“当期抵减无形钻井成本” 23 的性质相同,但适用于油页岩、煤和褐煤生产者。申请人主 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四条项下的补贴, 并使聚苯醚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采矿勘 探和开发支出适用于特殊规则。纳税人可以选择对确定矿产 或矿藏(包括煤矿或其他固体化石燃料)的存在、位置、程 度或质量而产生的勘探费用予以抵减。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 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 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 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油页 岩、煤和褐煤生产者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 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美国《国内税收法》第 617 节明确 规定,只有对开发位于美国的矿石和矿藏的纳税人进行当期 抵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 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 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 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4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简单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 行情况和 2010-2018 年化石燃料的总体税收支出情况,但并 未提供任何答卷正文中提及的附件。同时,答卷并未提供调 查期内关于该项目的税收支出情况,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 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 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 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 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 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 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 八 )“ 提 高 石 油 采 收 率 ” 项 目 开 支 的 税 收 抵 免 (Enhanced Oil Recovery Credit)。 申请人主张,提高石油采收率(EOR)技术是指向油层 中注入驱油剂(如二氧化碳),以补充天然井压,提高老井 产量的技术。在美国税法下,此类项目开支的 15%可用来抵 免应纳所得税。美国政府在向 20 国集团(G20)提交的《美 国化石燃料补贴自述报告》中表示,“该项抵免政策给石油 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 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苯醚生 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25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提高 石油采收率”项目开支的税收抵免包括 15%的抵免额,用于 因提高石油采收率(EOR)项目而产生的符合条件的费用。如 果主张抵免符合条件的费用,则纳税人对这些费用的抵减额 (或增加基数)会由于抵免额而减少。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 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 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 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 和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 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 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国内税收法》第 43 节规定,只有 位于美国符合条件的石油和天然气企业才能在 EOR 项目获 益,该项抵免政策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根 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 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 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 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26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简单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 行情况和 2010-2018 年化石燃料的总体税收支出情况,但并 未提供任何答卷正文中提及的附件。同时,答卷并未提供调 查期内关于该项目的税收支出情况,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 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 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 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 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 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 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 九 ) 化 石 燃 料 上 市 合 伙 企 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免 除 ( Corporate Income Tax Exemption for Fossil Fuel Publicly Traded Partnerships)。 申请人主张,根据美国政府提交的《美国化石燃料补贴 自述报告》,上市合伙企业一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 当上市合伙企业的总收入有 90%以上来自非再生资源、房地 产和大宗商品时,则可免缴企业所得税,在税法上视同普通 合伙企业。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 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苯醚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 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27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上市合 伙企业通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总收入至少有 90%源自 可折耗的自然资源、房地产或商品的合伙企业可免征企业所 得税。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 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 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 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 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 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化石燃料上市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 税免除(《国内税收法》第 26 卷第 7704 节和第 851 节)规 定,符合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是总收入至少有 90%源自可折 耗的自然资源、房地产或商品的合伙企业,该项税收免除政 策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 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 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 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 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 定。 3.补贴利益。 28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简单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 行情况和 2010-2018 年化石燃料的总体税收支出情况,但并 未提供任何答卷正文中提及的附件。同时,答卷并未提供调 查期内关于该项目的税收支出情况,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 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 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 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 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 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 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地方政府上游补贴项目: 申请人主张,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国际能 源署(IEA)的“化石燃料补贴数据库”的统计,除美国联邦 政府之外,美国各州政府也在通过各种财税优惠措施补贴和 刺激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这些补贴进一步扭曲了美国石油 和天然气的生产、供需和价格。经调查,调查机关对其中 49 个补贴项目进行了认定,具体如下: 阿拉斯加州项目 (一)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抵免(LNG Storage Facility Credit)。 29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 43.20.047, 液化天然气(LNG)储存设施税收抵免是建设液化天然气存 储设施所发生费用的不可转让、可返还的抵免额。抵免额是 所发生费用的 50%,但不得超过 1500 万美元。该抵免适用于 受阿拉斯加监管委员会监管的公用设施,且该设施的最低储 存容量为 25,000 加仑液化天然气。设施必须在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后投入使用,并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开始商业运营。 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 43.55.028 的规定,抵免额可返还。该 项目由阿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根据《反补贴条 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 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 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 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 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抵免是针对建 设液化天然气存储设施供公用事业使用天然气的企业设立 的可返还税收抵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 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 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 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 30 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 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 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 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 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 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 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 二 ) 降 低 油 气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收 入 ( Gross Value Reduction)。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 43.55.160(f) 和(g)的规定,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是指就阿拉斯加 的油气生产税而言,将在阿拉斯加北坡(北纬 68 度以北) 石油或天然气开采时的应税收入降低 20%或 30%,旨在激励 北坡地区的石油勘探和开发。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仅 限于租约或矿产进入生产阶段七年或者油价超过 70 美元三 年内适用;之后征收生产税,开采的原油将按照市场价格估 价。该项目由阿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根据《反 31 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 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 美国政府对石油和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 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 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 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阿拉斯加州法规第 43 节明确规定, 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只适用于在阿拉斯加北坡合格 的油气开采企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指定 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 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 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 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 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 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 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 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 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 32 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三)油气行业服务支出抵免(Oil and Gas Industry Service Expenditures Credit)。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油气行业服务支出抵免(简称为“服 务支出抵免”)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 43.20.049 设立。纳税 人可以申报抵免 10%合格的油气行业服务支出,该支出用于 在州内制造或在州内改造有形油气动产。该抵免额可高达 1000 万美元,可以用于抵扣阿拉斯加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 额不得转让,但未使用的抵免额可以结转五年。该项目由阿 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 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 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 和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 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 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在阿拉斯加州制造或改造有形油气 动产而发生费用的企业都有资格享有服务支出抵免。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 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 33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 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 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 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 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 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 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 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 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四)州内炼油厂税收抵免(In-State Refinery Tax Credit)。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合格的州内炼油厂基础设施支出税 收抵免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 43.20.053 设立。该项目始于 2015 年 1 月 1 日,是对州内炼油厂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 日期间发生的合格的基础设施支出所设立的抵 免。抵免额不得超过合格总支出的 40%或每家炼油厂每个纳 税年度 1000 万美元,以额度较少者为准。该抵免额可以用 34 于抵扣企业所得税,最多可结转五年。根据《反补贴条例》 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 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 石油和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 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 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炼油厂税收抵免可以由在阿拉斯加 州内购买、安装或改造炼油所用有形财产而发生支出的企业 申报。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 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 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 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 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 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 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 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 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 35 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 五 ) 资 本 性 支 出 抵 免 ( Qualified Capital Expenditure Credit)。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资本性支出抵免(“QCE”抵免)是 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 43.55.023(a)设立的。QCE 的抵免额是 合格资本性支出的 20%。该抵免额可用于抵扣已确定税率, 抵免额可转让。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合格资本性支出的抵 免额从 20%降至 10%。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 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和天然气企 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 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QCE 抵免是基于油气勘探、开发或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只有参与阿拉斯加州油气勘 探或生产的企业才有资格获得抵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 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 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36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 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 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 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 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 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 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 六 ) 小 生 产 者 和 新 地 区 的 油 气 开 发 费 用 抵 免 (Development Credit for Small Producers and New Area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小生产者抵免是根据阿拉斯加州法 规 43.55.024(c)设立的,是为小油气生产商设立的不可转 让抵免(为阿拉斯加州的油气生产税设立)。小生产者是指 平均应税油气产量低于 100,000 桶石油当量/日的生产商。 新地区油气开发费用抵免(简称为“新地区抵免”)是根据 阿拉斯加州法规 43.55.024(a)设立的。新地区抵免对于在北 坡和库克湾生产区以外的地区(通常称为“Middle Earth 地 37 区”)从事油气生产的公司,每年最多可提供高达 600 万美 元的抵免额。小生产者抵免和新地区抵免统称为“开发费用 抵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 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 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和天然气企业油气生产进行 费用抵减,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 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 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开发费用抵免只能由生产油气的公 司申报。新地区开发费用抵免只提供给在规定的“Middle Earth 地区”以外的地方从事油气生产的公司。根据《反补 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 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 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 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 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 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 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 38 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 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 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 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七)油气勘探费用抵免(Alternative Credit for Exploration)。 1.财政资助。 美 国 政 府 答 卷 显 示 , 阿 拉 斯 加 州 法 规 43.55.025(a)(1)-(4)规定“油气勘探费用的抵免”(简称“勘 探费用抵免”)于 2006 年取代了“石油和天然气勘探费用抵 免”。根据其所在地以及其抵免额是否到期,发生了勘探支 出的纳税人有资格获得该抵免来抵扣油气生产税。抵扣额为 30%或 40%(在 2008 年 7 月 1 日之前开展的业务活动的抵扣 额为 20%),具体取决于勘探项目的资质。纳税人必须获得阿 拉斯加州自然资源部门的预批准,并提交某些数据作为探井 项目申请程序的一部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 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和天然气企 业油气生产进行费用抵免,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 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 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9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勘探费用的抵免基于某些油气勘探 活动的支出,因此,在阿拉斯加州从事油气勘探活动的公司 均有可能符合抵免资格。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 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 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 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 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 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 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 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 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加利福尼亚州项目 按固定比例计提矿源和其他资源折耗(Percentage Depletion of Mineral and other Resources)。 40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折耗是指由开采、钻探、采石或砍 伐木材等造成的自然资源的减少。折耗抵减使所有者或经营 者可以考虑减少产品储备。加利福尼亚州纳税人可以选择使 用折耗来对资本化资产进行抵减/折旧,并在向加利福尼亚 州专属权税委员会提交的加利福尼亚州纳税申报表上申请 税额抵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 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 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 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此类税额抵减适用于采矿、石油和 天然气、其他自然矿藏和木材业的纳税人。根据《反补贴条 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 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 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 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 41 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 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 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 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 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 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科罗拉多州项目 (一)油气井的开采税免除(Severance-Tax Exemption for Stripper Wells)/科罗拉多州低产量井的开采税减免 (Severance-Tax Reductions for Low-Volume Wells)。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科罗拉多州油气井的开采税免除” 和“科罗拉多州低产量井的开采税减免”均指《科罗拉多州 经修订的法规》第 39-29-105 条第(1)款中的规定,实际为 同一项目。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其主张。初裁后,无 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 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此项目(最初于 1977 年颁布,后 于 2000 年更新)对以下开采税予以免除:(1)石油日产量 为 15 桶或以下的井产出的石油;(2)天然气日产量为 90,000 42 立方英尺或以下的井产出的天然气。该项目由科罗拉多州税 务局进行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 (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 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开采 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 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 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此项目所述的抵免、免税、估价方 法和税率仅适用于须缴纳科罗拉多州开采税的纳税人,而这 种税则仅适用于从科罗拉多州地下开采出来的自然资源。根 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 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 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 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 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 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 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 43 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 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 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二)从价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税抵免(Severance- Tax Oil and Gas Ad valorem Credit)。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州开采税制度于 1977 年出台,《科 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 39-29-105(2)条规定了该项 抵免。对于州、郡、市、学区和特别区的原油、天然气、二 氧化碳和油气租赁及租赁权益与油气特许权使用费及特许 权使用费权益,允许使用纳税年度评估或支付的全部从价税 的 87.5%来抵免开采税。开采税抵免由科罗拉多州税务部门 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 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 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 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 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 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抵免仅适用于须缴纳科罗拉多州开 采税的纳税人,这种税则仅适用于从科罗拉多州地下开采出 44 来的自然资源,而抵免额为州、郡、市、学区和特别区在油 气租赁及租赁权益与油气特许权使用费及特许权使用费权 益方面支付的从价税的 87.5%。该项目只适用于从科罗拉多 州开采油气资源时进行当期抵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 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 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 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 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 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 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 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 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 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 三 ) 油 气 工 人 的 职 业 税 免 除 ( Severance-Tax Exemption for Low-Volume Oil-Shale Production)。 1.财政资助。 45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 31-15-501(1)(c)条允许科罗拉多州的地方司法管辖区对大 多数行业(油气行业除外)征收职业特权税。职业特权税本 质是针对在该管辖区内工作(或雇用人员)的特权而征收的 职工税。但是,《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 31-15-501 条自 1996 年以来一直声明,“油气井及其相关生产设施在过 去、现在和未来都不被视为须缴纳这种税的工作或营业场 所。”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 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 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在科罗拉多州有五个城市征收职业 特权税,而在这五个城市工作的油气行业雇员无须缴纳职业 特权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 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 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 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46 简单情况,但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 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 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 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 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 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 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四)矿业资产减值计算财产税补贴(Reduced Value for Certain Mineral Propertie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科罗拉多州修订法规》第 39-7-102 条,规定了评估油气租赁和土地的价值的方法。该规定于 1964 年颁布,后于 2014 年小幅修改。法规规定,估定价值 等于(a)上一个日历年每个井口出售的油气的销售价格或(b) 上一个日历年未出售的经营场所运来的油气的同一个场区 出售的油气的销售价格的 87.5%。如果油气租赁和土地有二 次开采、三次开采或循环开采项目,可以节约和避免浪费油 气,那么该比率为 75%。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 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 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 47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只有科罗拉多州内的油气租赁和土 地可以根据《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 39-7-102 条规 定的减值估价方法缴纳财产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 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 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 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 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 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 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 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 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 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路易斯安那州项目 (一)油田道路安装免征营业税(Sales-Tax Exclusion 48 for Installation of Board Roads in Oil-Field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 州经修订的法规》第 47:301(3)(c)条。法规规定,自 1983 年 7 月 3 日起,如果板路安装费在安装时单独向油田运营商 收取,则板路安装者可以从向油田运营商供应和安装板路所 收取的费用中扣除营业税,旨在减免油田运营商所需支付的 安装费。路易斯安那州税务部门审查营业税申报表及附表, 以确认这项营业税免除。2016 年 4 月 1 日之前,完全免征 4%州营业税。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完全免征 5%州营业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 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油田运营企业提 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 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 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有资格使用板路安装营 业税免除的主体为从路易斯安那州经销商处购买板路安装 的油田运营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 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 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 49 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 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 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 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 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 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 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 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 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二)钻机免征营业税/钻机修理及材料免征营业税 ( Sales Tax Exclusion on Drilling Rigs / Sales Tax Exemption for Repairs and Materials Used on Drilling Rigs)。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路易斯安那州钻机免征营业税和钻 机修理及材料免征营业税为同一项目。在初裁中,调查机关 暂接受其主张。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 50 州经修订的法规》第 47:301(14)(g)(iii)条。法规规定,该 项目自 2007 年 6 月 27 日起,允许在本州外的外大陆架水域 勘探或开发矿物的钻机的所有者修理、翻新或改装钻机时免 征营业税或使用税。路易斯安那州税务部门审查营业税申报 表及附表,以确认这项免除。2016 年 4 月之前,完全免征 4%州营业税。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征收 5%的州营业税。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征 收 5%州营业税的 3%。2018 年对相关交易完全免征 4.45%的 州营业税,直至 2025 年为止。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 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 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企业提 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 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 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从路易斯安那州的经销 商那里购买劳动力、材料、服务和供应品的油田公司可以获 得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 (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 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 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51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 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 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 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 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 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 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 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三)路易斯安那州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Excess of Percentage over Cost Depletion)。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现行法律依据为《路易斯 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 47:287.745 条。法规规定该项目 目的是促进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开发。按固定比例计提折 耗,授权等于以下较大者的石油和天然气井扣除额:根据联 邦法律确定的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额,或根据路易斯安那州 法律确定的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额(路易斯安那州折耗)。 对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前提交的申报表,路易斯安那州折耗 为每项财产总收入的 22%减去所支付的与该财产相关的租金 或全部特许权使用费,但不大于财产净收入的 50%。对于在 52 2015 年 7 月 1 日与 2018 年 6 月 30 日间提交的申报表及自 2015、2016 和 2017 日历年内开始的纳税期的申报表,路易 斯安那州折耗为每项财产总收入的 15.8%减去所支付的与该 财产相关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的 72%,限制为财产净收入 的 36%。2018 年 7 月 1 日,扣除额又加回到财产总收入 22% 的原值中。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 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 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 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管辖 范围内的从事石油和天然气井开发的公司有资格适用按固 定比例计提。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 (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 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 53 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 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 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 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 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四)水平井天然气暂时免征开采税(Natural Gas 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for Horizontal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 州经修订的法规》第 47:633(7)条。法规规定,该州从 1994 年 7 月 31 日之后开始生产的任何水平钻井或重建井,应全 部暂时免征开采税 24 个月或直到井的支出结束为止,二者 以先到者为准。井的成本支出应为井建成至投产的成本。路 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水平井,税务部门负责审查 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天然气暂时免征开采税的 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 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 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 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 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 维持初裁认定。 54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水平井运 营商在路易斯安那州开采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 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 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 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2019 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 金额为 177,628,902 美元,但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 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 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 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 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 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 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 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 五 ) 闲 置 井 天 然 气 免 征 开 采 税 ( Natural Gas 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for Inactive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 55 州经修订的法规》第 47:633(7)(c)(iv)条。法规规定,天然 气井在闲置时间达到或超过两年或在过去两年中生产天数 不足 30 天(含)后重新投入使用,可免征五年的开采税。 该项免税措施自 1994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目的是鼓励含闲 置井的老油田的石油生产商恢复生产。路易斯安那州税务局 负责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继而执行闲置井天然气免征 开采税的规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 (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 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 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 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 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从路易斯安 那州的闲置井开采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 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 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 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 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2019 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 56 金额为 87,898 美元,但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 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 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 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 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 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 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 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六)深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Natural Gas 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for Deep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 州经修订的法规》第 47:633(9)(d)(v)条。法规规定,路易 斯安那州对实际垂直深度超过 15,000 英尺的钻井产出的天 然气征收的开采税免征 24 个月或直到井的成本收回为止, 二者以较早者为准。生产必须是在 1994 年 7 月 31 日之后开 始的。这项免税的目的是鼓励运营商投资钻探深井。该州保 护办公室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深井,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 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深井天然气暂时免征开采税的补 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 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 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 57 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 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 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从路易斯 安那州的深井开采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 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 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 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 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2019 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 金额为 1,351,369 美元,但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 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 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 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 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 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 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七)低压油井开采税优惠(Reduced Severance Tax on 58 Incapable Oil Well Ga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 州经修订的法规》第 47:633(9)(b)条。法规规定,经税务部 门确定,对于每平方英寸井口气压在 50 磅或以下或者通过 人工方法、气举或泵送生产的油井生产的天然气,有资格享 有开采税特殊优惠税费率,即每千立方英尺 3 美分。该特殊 优惠价旨在鼓励低压油井继续生产,已于 1958 年生效。路 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测试数据,州税务部门审查开 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低压油井天然气开采税优惠 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 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 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低压油井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 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 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 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每平方英 寸井口气压在 50 磅或以下或者通过人工方法、气举或泵送 生产的低压油井的运营商从路易斯安那州的低压油井开采 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 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 59 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 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2019 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 金额为 411,326 美元,但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 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 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 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 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 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 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 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八)低压天然气井开采税优惠(Reduced Severance Tax on Incapable Gas Well Ga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 州经修订的法规》第 47:633(9)(c)条。法规规定,经税务部 门确定,在整个月无法平均日产 250,000 立方英尺天然气的 天然气井,有资格享有开采税特殊优惠税费率,即每千立方 英尺 1.3 美分。该特殊优惠价旨在鼓励低产量天然气井继续 60 生产,于 1958 年生效。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测 试数据,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 低压天然气井开采税优惠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 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 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低产 量天然气井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 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 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此项目适用于无法在整 个月平均日产 250,000 立方英尺天然气的低压油井的运营 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 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 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 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2019 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 金额为 12,954,352 美元,但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 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 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 61 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 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 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 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 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九)以石油运输费用扣减开采税(Oil Deduction Severance Tax on Transportation Fee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 州经修订的法规》第 47:633(7)(a)条。法规规定,石油和凝 析油应按总收入减去卡车、驳船和管道运输费,或公布的油 田价格,二者中按照较高者的 12.5%纳税。《路易斯安那州行 政法典》规定,允许通过自己的设施运输的生产商每桶扣减 25 美分;通过第三方运输的可扣减每桶 25 美分或实际收取 的费用。该规定的目的是使石油生产商享受每桶 25 美分的 标准扣除额。该项目于 1974 年 1 月 1 日生效。州税务部门 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以石油运输费用扣减开采 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 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 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 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 62 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有资格享受该项目的企业为使用自 有设施或通过第三方运输石油和/或凝析油的路易斯安那州 生产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 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 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 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 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2019 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 金额为 512,277 美元,但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 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 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 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 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 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 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 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 十 ) 免 征 水 平 井 石 油 的 开 采 税 ( 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on Oil from Horizontal Wells)。 63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 州经修订的法规》第 47:633(7)条。法规规定,从 1994 年 7 月 31 日之后开始生产的任何水平钻井或重建井,应全部免 征开采税 24 个月或直到井的成本支出收回为止,以先发生 的为准。该项目旨在鼓励钻探水平井,适用于成功水平建成 或重新建成井的生产商。保护办公室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井 是否为水平井,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 持这项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 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开采水平井建设提供税 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 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 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该项目适用的井必须是 水平钻探或水平重新建成,并在 1994 年 7 月 31 日之后开始 生产的水平井运营商,对其生产的石油免征开采税。根据《反 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 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 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64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2019 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 金额为 12,499,657 美元,但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 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 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 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 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 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 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 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十一)免征闲置井石油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on Oil from Inactive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 州经修订的法规》第 47:633(7)(c)(iv)条。法规规定,石油 井在闲置时间达到或超过两年或在过去两年中生产天数不 足 30 天(含)后重新投入使用,可免征五年的开采税。该 项免税措施自 1994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目的是鼓励含闲置 井的老油田的石油生产商恢复生产。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 部负责认证闲置井石油免征开采税的条件,州税务部门审查 开采税纳税申报表和随附的时间表,以支持闲置井石油免征 65 开采税的规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 (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 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闲置井石油开采提供税 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 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 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可以豁免闲置井石油开 采税的公司必须是路易斯安那州的闲置井运营商。根据《反 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 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 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经审查,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 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 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 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 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 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 66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 十 二 ) 免 征 深 井 石 油 的 开 采 税 ( 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on Oil from Deep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 州经修订的法规》第 47:633(9)(d)(v)条。法规规定,路易 斯安那州对实际垂直深度超过 15,000 英尺的钻井产出的石 油征收的开采税免征 24 个月或直到井的成本支出完成为止, 以先发生的为准。该免税优惠的目的是鼓励运营商投资钻探 深井,自 1994 年 8 月 1 日以来,这项免税一直有效。保护 办公室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井是否是深井,州税务部门审查 开采税纳税申报表和随附的时间表,以支持深井石油免征开 采税的规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 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深井石油开采提供税收优 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 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 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可以豁免深井石油开采 税的公司必须是路易斯安那州的深井运营商。根据《反补贴 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 67 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 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 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2019 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 金额为 5,507,040 美元,但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 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 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 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 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 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 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 十 三 ) 免 征 三 次 采 油 的 开 采 税 ( 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on Oil from Tertiary Recovery)。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 州经修订的法规》第 47:633.4 条。法规规定,路易斯安那 州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合格三次采油项目生产的原油无需缴 纳开采税,这项法规由 2009 年第 450 号法案修订,据此 2009 年 7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核准的二氧化碳三次采油项目内的生 68 产被免税。免税的目的是为开展大型二氧化碳注入项目的生 产商提供经济援助。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负责井的认 证,使其有资格享受这项三次采油项目石油免征开采税,州 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三次采油项 目石油免征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 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 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免征三次采油 的开采税,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 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 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该项目仅适用于路易斯 安那州的合格三次采油项目,仅适用于开展大型二氧化碳注 入项目的生产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 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 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 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 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2019 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 金额为 18,041,368 美元,但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 69 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 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 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 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 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 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 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十四)低压油井的开采税优惠(Reduced Severance Tax Rate on Incapable Oil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 州经修订的法规》第 47:633(7)(b)条。法规规定,如果一口 油井无法每个生产日平均生产 25 桶以上的石油,并且产生 至少 50%的盐水,并且租约里都是低产井,那么它可以享有 特殊优惠税费率,即价值的 6.25%。该特殊优惠价旨在鼓励 低产量井继续生产,已于 1948 年生效。路易斯安那州自然 资源部门收集测试数据,州税务部门确定石油产自哪些油 井,并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低产油井开采 税优惠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 (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 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低压油井的开采税优惠, 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 70 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 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只有位于路易斯安那州 且适用于每日产量在 10-25 桶范围内的井的运营商可以获得 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 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 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 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 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2019 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 金额为 4,843,232 美元,但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 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 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 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 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 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 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十五)低产井石油的开采税优惠(Reduced Severance 71 Tax Rate on Oil from Stripper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规 定,无法在整个纳税月内每个生产日平均生产 10 桶以上石 油的油井产出的石油有资格享受特殊优惠税费率,即价值的 3.125%。这项特殊优惠价的目的是鼓励低产油井继续生产。 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测试数据,州税务部门认证 井是低产井,并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低产 井石油开采税优惠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 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 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低产井石油开 采税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 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 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只有位于路易斯安那州 管辖范围内的低产油井和被认证为低产井的油井的运营商 可以获得此项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 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 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 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72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2019 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 金额为 20,845,972 美元,但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 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 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 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 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 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 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 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十六)免征燃烧或排放天然气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Exclusion on Flared or Vented Natural Ga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规 定,天然气没有另外出售,燃烧天然气或排放天然气到大气 中免税,该项目于 1935 年生效。这项免除的目的是为了向 天然气和天然瓦斯的生产商提供经济援助。路易斯安那州税 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燃烧或排放天 然气免征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 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免征燃烧或排放天 73 然气的开采税,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 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 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只有位于路易斯安那州 管辖范围内的天然气生产公司可以获得此项税收优惠。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 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 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 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2019 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 金额为 725,507 美元,但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 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 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 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 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 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 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 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十七)免征现场作业用天然气的开采税(Severance 74 Tax Exclusion for Natural Gas Used in Field Operation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规 定,允许为维持现场作业而使用或消耗的天然气免征开采 税。这包括用于生产现场加热、分离、生产、脱水、压缩和 泵送石油和天然气的天然气。这项免除于 1958 年生效,目 的是为合格生产商提供经济援助。路易斯安那州税务部门审 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现场作业用天然气免征 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 (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 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免征现场作业用天然气的 开采税,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 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 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只有位于路易斯安那州 管辖范围内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公司可以获得此项税收优 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 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 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 75 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2019 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 金额为 4,314,625 美元,但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 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 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 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 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 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 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北达科他州项目 (一)免征天然气总产量税和石油开采税(Gas Gross Production Tax Exemptions and Oil Extraction Tax Exemptions)/Bakken 和 Three Forks 地区油井的优惠税率 (Reduced Tax Rate for Certain Wells Outside the Bakken and Three Forks Region)。 美国政府答卷称,“Bakken 和 Three Forks 地区油井的 优惠税率”项目是免征天然气总产量税和石油开采税项目中 的一类,并不是单独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认定 76 Bakken 和 Three Forks 地区油井的优惠税率项目为免征天然 气总产量税和石油开采税项目下的一类,不构成单独项目。 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1.财政资助。 北达科他州法律规定,天然气总产量税是对北达科他州 境内生产的所有天然气征收的税款,整个生产过程均须征收 税款,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生产量 乘以天然气税率。免税适用于在生产的前 24 个月中产生的 浅层天然气和使用燃烧避免系统的油气井,免税期为两年零 三十天。石油开采税是对北达科他州开采石油的活动征收的 消费税。对于使用燃烧避免系统的油气井,暂免石油开采税; 对于从低产井开采的石油和二次或三次采收项目的增产,免 税期限有限;对于在前 18 个月内从 Bakken 和 Three Forks 地层外钻井和完井生产的前七万五千桶石油,进行部分免 税。 根据该州规定,申请人必须从北达科他州工业委员会处 获得合格井况认证,然后提交至北达科他州税务专员办公 室。天然气总产量或采油井的状态得到认证,并宣布其符合 免税条件后,该井便可享有免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 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 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 77 气和石油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 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 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北达科他州法律规定天然气总产量 税或石油开采税予以免除,天然气总产量或采油井的状态得 到认证后享有免税。该项目只适用于北达科他州开采天然气 或石油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 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 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 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经审查,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 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 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 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 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 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78 (二)北达科他州炼油厂用动产免征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Oil)/免征用于提高采收率的二氧化碳的营 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CO2 Used for Enhanced Oil Recovery)/生产天然气的动产免征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Natural Gas)。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北达科他州炼油厂用动产免征营业 税、免征用于提高采收率的二氧化碳的营业税和生产天然气 的动产免征营业税,共同代表了一项根据《北达科他州世纪 法典》第 57-39.2-04 节制定的炼油厂和生产天然气的动产 免征营业税项目。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其主张。初裁 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目的是对用于提高石油或 天然气采收率的二氧化碳的销售,以及天然气或取暖燃料的 销售免征营业税。法规规定特定的销售、天然气生产和石油 开采活动可以免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 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 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 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 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79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根据《北达科他州世纪法典》第 57-39.2-02.1 节,北达科他州免征营业税的资格和条件适用 于销售用于提高石油或天然气采收率的二氧化碳,以及天然 气或取暖燃料。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 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 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经审查,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 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 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 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 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 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俄克拉荷马州项目 ( 一 ) 免 征 提 高 采 收 率 用 电 的 营 业 税 ( Sales Tax Exemption for Electricity Used in Enhanced Oil 80 Recovery)。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 OAC710:65-13-123 规定,俄 克拉荷马州对特定用电免征营业税,尤其是向企业委员会指 定的根据井距或租约使用提高采收率方法生产或试图生产 石油的石油生产商和钻井公司出售的电力,其中提高采收率 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用水或盐水使生产层中的压力升高, 旨在迫使石油或原油进入钻井孔以最终从井口开采和生产。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 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 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 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 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此免税规定适用于俄克拉荷马州针 对石油生产的提高采收率用电的营业税。根据《反补贴条例》 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 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 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 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 定。 3.补贴利益。 81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 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 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 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 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 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 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二)以降硫支出扣减应纳税收入(Cost of Complying with Sulphur Regulations)。 1.财政资助。 美 国 政 府 答 卷 显 示 , 该 项 目 的 法 律 依 据 为 68 O.S.2357(205),俄克拉荷马州石油和天然气精炼厂有资格 根据环境保护局发布的以降硫支出扣减应纳税收入的规定, 以相关全部或部分费用抵扣所得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 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 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 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 裁认定。 2.专向性。 82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该项目适用于俄克拉荷 马州内运营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 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 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 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 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 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 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 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 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三)当期抵减新炼油厂的全部投资(Full Expensing of Capital Investments in Qualified New Refinery Capacity)。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 68 O.S.2357(204)规定,合格 的俄克拉荷马州石油和天然气精炼厂可以选择对不计入资 83 本账户的合格炼油厂财产成本进行抵减。纳税人可以将全部 合格炼油厂财产成本视为不计入资本账户的费用,这些费用 允许产生费用的年份减免所得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 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 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 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 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 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该项目适用于俄克拉荷马州内运营 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 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 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 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 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 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 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 84 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 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四)复产井的总产量退税(Gross Production Tax Rebate for Reestablished Production)。 1.财政资助。 美 国 政 府 答 卷 显 示 , 根 据 68 O.S.1001(F) 和 OAC710:45-9-50 该项目的规定,如果停产的井恢复石油和/ 或天然气生产,则自恢复生产之日起 28 个月内免征总产量 税。此免税规定仅适用于在 1984 年 7 月 1 日当日或之后, 以及在 2017 年 7 月 1 日之前开始复产的油气井。根据《反 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 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 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 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 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该项目适用于俄克拉荷马州内的复 产井。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 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 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 85 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 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 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 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 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 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 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五)增产的总产量税退税(Gross Production Tax Rebate for Production Enhancement)/提高石油采收率扣 减(Enhanced Oil Recovery Deduction)。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提高石油采收率扣减”不是一个 单独的项目,而是“增产的总产量税退税”项目的一个分类。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其主张。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 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 维持初裁认定。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俄克拉荷马州法规》68 O.S.1001(D) 规定,在 2000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 日之间获得批准 86 或存在初始项目的二次开采项目的任何增产免征总产量税, 免税期最长为五年(自初始项目开始之日算起)或直到二次 开采过程终止为止,以先到者为准。此外,在 1993 年 7 月 1 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 2017 年 7 月 1 日之前获得批准或存在 初始项目的三次开采项目的任何增产自项目开始之日起免 征总产量税,直至项目回收期结束,但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 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 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 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 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此免税项目适用于上述俄克拉荷马 州内的二次和三次油气开采项目。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 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 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 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 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 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 87 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 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 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 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 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 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宾夕法尼亚州项目 免征资源租赁的不动产转让税(Realty-Transfer Tax Exemption for Resource Lease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宾夕法尼亚州不动产转让税(RTT) 法规定了对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征税,按文件收取。税率为 转让的不动产价值的 1%。RTT 法规定对“煤炭、石油、天然 气或矿物生产或开采的租赁及其转让”免税。根据《反补贴 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 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 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 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 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在宾夕法尼亚州税务局 88 管辖范围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或矿物生产相关的合格租 赁才能获得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 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 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 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 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 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 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 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 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 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德克萨斯州项目 (一)免征油气设备的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Oil and Gas Equipment)。 1.财政资助。 美国德克萨斯州政府答卷显示,根据《德克萨斯州税法》 89 第 151.324 条,用于在德克萨斯州近海及地域范围之外开采 或生产石油、天然气、硫磺或其他矿产的有形个人财产(例 如,钻机、管道、套管和油管),免征营业税。根据答卷, 州财政审计长负责项目的申请、审批、管理及执行等工作。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 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 步认定,美国政府对于用于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设备提供税 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 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 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德克萨斯州税法》规定,使用钻 机等开采或生产石油、天然气的买方可享受该免税规定。根 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 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 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 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 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 90 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 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 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 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 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 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二)免征油气开采税(Severance Tax Exemptions for Crude Oil and Natural Gas)/德克萨斯州页岩气生产税收 减免(Texas Shale Gas Production Tax Relief)。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申请书中的“德克萨斯州页岩气生 产税收减免”应当属于“免征油气开采税”项目。在初裁中, 调查机关暂接受其主张。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 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 定。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德克萨斯州税法》规定,德克萨 斯州对从州内油气井开采原油和天然气征收开采税,有关开 采税的规定包括各种免税、补助、以及可能适用的税率降低, 免征开采税的目的是刺激德克萨斯州的经济,免征开采税包 含以下内容:降低高成本气井的税率、符合条件的低产量气 井、火炬气、闲置两年的油气井、符合条件的低产量油井、 增强型油采收项目和使用人工二氧化碳的增强型采收项目。 91 各项免税纳税人必须将特定免税、补贴或税率降低的申请书 以及德克萨斯州铁路委员会(RRC)相关备案文件的副本提交 审计长批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 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免征油气开采税是对石油和天 然气的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 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德克萨斯州税法》规定,使用德 克萨斯州境内油气井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纳税人有资格享 受免税、补贴或降低税率。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 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 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 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 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 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 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 92 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 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 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 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怀俄明州项目 运 输 钻 机 免 征 营 业 税 ( Sales-Tax Exemption for Transporting Drilling Rigs ) / 油 井 服 务 免 征 营 业 税 (Sales-Tax Exemption for Certain Well Services)/三 次采油用二氧化碳免征营业税(Sales-Tax Exemption for CO2 Used in Tertiary Production)。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怀俄明州运输钻机免征营业税、怀 俄明州油井服务免征营业税和三次采油用二氧化碳免征营 业税项目均为依据怀俄明州第 W.S.39-15-105 条法规规定进 行的。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将此三项目视为同一项目。初 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 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在怀俄明州,第 W.S.39-15-105 条 法规是免征营业税和使用税的法律依据。运输钻机免征营业 税依据第 W.S.39-15-105(a)(vii)(A)条法规。在怀俄明州, 与钻机有关的运输服务免征营业税,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服 93 务包括钻机的装载、卸载和组装。油井服务免征营业税依据 第 W.S.39-15-105(a)(viii)(B)条法规。在怀俄明州,与石 油和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某类专业服务免征营业税,例如 地震和地球物理调查,以及工程服务。用于三次采油的二氧 化碳免征营业税依据第 W.S.39-15-105(a)(viii)(F)条法 规,且该免税规定也适用于三次采油中二氧化碳的采购及使 用的其他气体。三次采油是一种通过向储油层注入气体以增 加石油开采量和油采收率的采油技术。根据《反补贴条例》 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 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 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 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 初裁认定。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怀俄明州法律规定的免税适用于从 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某类专业服务的个人或实 体。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 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初裁后, 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 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补贴利益。 94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等 简单情况,但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 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苯醚企业的获得 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 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 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 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初裁后,无利害 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 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 申请人主张,苯酚是由石油和天然气裂解而成,是石油 和天然气行业最重要的产品之一。美国的苯酚生产者和石油 和天然气行业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利益混同。苯酚价格与石 油和天然气价格之间有着极其紧密的联系。全球重要的石化 市场信息供应商安讯思(ICIS)的报告指出,苯酚价格与油 价有 96%的相关性。公开资料显示,1986 年以来布伦特原 油年均价格与苯酚价格保持高度一致。 申请人认为,苯酚是生产聚苯醚的主要原材料之一,对 聚苯醚的成本和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美国政府向石油和天然 气行业提供巨额补贴,严重扭曲了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生 产、供需和价格,直接导致包括苯酚在内的石油化工原料价 95 格偏低。美国的聚苯醚生产企业则因采购低价的苯酚而间接 获益。换言之,上游补贴利益通过原料苯酚传递给了被调查 产品聚苯醚。 为调查被调查产品聚苯醚是否从上游获得补贴利益,调 查机关要求美国政府和公司提供相关聚苯醚生产企业的上 游原材料供应商(需追溯至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炼化企业)的 名称、原材料供应情况以及获得政府补贴等相关信息,调查 机关还向美国政府和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提交原始答 卷和补充问卷中均给予了延期,但美国政府和公司均未按调 查机关要求提供必要调查信息。 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一些补贴项目 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和总体税收支出情况,但大量法 律法规并未相应提供附件,大量项目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 密信息等为由未按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 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此外,由于 相关企业也未能按要求答卷,调查机关无法获得聚苯醚生产 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在各补贴项目下获得的具 体补贴金额。由于美国政府和公司均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必要 调查信息,造成调查机关无法对上游石油和天然气原材料供 应商的名称、原材料供应情况和补贴受益情况进行调查和核 实。因此,根据中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 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决,具体如下: 96 1.美国政府向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大量补贴,被调查 产品生产企业上游石油和天然气原材料供应商获得了相关 补贴。 本次调查显示,美国政府向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大量 补贴,为调查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的补贴利益向被调查产 品的传递问题,调查机关需要了解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 国有限公司上游石油和天然气相关的原材料供应商在各补 贴项目下的受益情况。为此,调查机关分别向美国政府、沙 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发放了问卷和补充问卷。 首先,调查机关请美国政府与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 国有限公司联系,获取与被调查产品相关的上游石油和天然 气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指出,如果该上游原 材料供应商并非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炼化企业,请联系该供应 商按照中间原材料产品逐级向上追溯,直至追溯至石油和天 然气开采炼化企业。 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请美国政府和沙特基础工业创新 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将相关问卷转交给相关上游原材料供应 商进行回答。一是请美国政府逐项提供前述追溯获得的与被 调查产品生产相关的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每一个 补贴项目下的申请、批准和获益情况。二是请相关企业提供 在每一个补贴项目下的获益情况。 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信息是调查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 97 的补贴利益向被调查产品的传递情况的必要信息。但是,由 于美国政府和公司均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造成调查机关无法 对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的上游石油和天然 气原材料供应商的名称和补贴项目的具体受益情况进行调 查和核实。因此,在初裁中,根据中国《反补贴条例》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暂认定沙特基 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原材料 供应商获得了前述美国政府上游补贴。 初裁后,美国政府提交评论意见称,调查机关没有解释 或计算给予上游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的补贴利益的数额。沙 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提交评论意见,称其上游 石油和天然气产业没有受到任何补贴。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美国政府 向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大量补贴,初裁后各利害关系方 均未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第二,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指出,关 于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美国政府和沙特基础 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必要调查信 息,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决,初裁后各利害关 系方均未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第三,为调查和核实被调查产 品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原材料供应商是否获得了 相关补贴,调查机关发放问卷和补充问卷,要求美国政府和 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提供必要信息。调查机 98 关在发放调查问卷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利害关系方应按要求 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如出现《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调查机 关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调查机关在问卷中也明 确指出,可以就答卷中的保密信息向调查机关提出保密申 请,如果提供的官方文件或信息属于政府机密或国家安全信 息的,请予注明。调查机关在补充问卷中还明确指出,要求 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相关信息及其补贴申请、批准和获益 情况的原因在于本案申请调查的部分补贴属于上游补贴,相 关问题旨在调查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的补贴利益向被调 查产品的传递情况。然而在调查过程中,美国政府和沙特基 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答卷中均未提供与被调查 产品生产相关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原材料供应商在各补贴 项目下的申请、批准和获益情况。因此,根据中国《反补贴 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 做法,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决,认定被调查产品生产企 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获得了相关补贴,且由于答卷 中的关键信息缺失,导致调查机关无法确定相关补贴的具体 金额。 2.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获得上游补贴利益。 根据可获得的事实,苯酚是美国答卷企业生产被调查产 品及同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判断补贴是否传导至聚苯醚 99 产品,调查机关考虑了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的补贴利 益是否使聚苯醚生产企业获得了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聚苯 醚生产企业在采购苯酚时是否获得价格优势,即采购价格是 否低于在市场上通过正常贸易过程能够购买的未受补贴的 产品价格。 经审查,调查机关无法获得美国市场上正常贸易过程中 的未受补贴的苯酚可比价格。现有证据显示,美国政府通过 立法、产业政策等,实现了对石油、天然气等战略性和基础 性行业的干预、控制、限制和管理。调查同时显示,为了实 现产业规划,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还配套了大量的补贴 扶持项目,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条件。石油和天然气是生产 苯酚的主要上游原材料,其价格的扭曲会对包括苯酚在内的 下游产业的成本和价格造成影响。此外,在调查过程中,美 国政府和公司也未能按照要求,提供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 商与包括苯酚在内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之间的供应关系、定价 机制、合同、价格等信息,未能提供包括苯酚在内的与被调 查产品相关的原材料供应商的涉及补贴项目的申请、批准和 获益情况。这使得调查机关无法审查美国国内市场上的哪些 苯酚未受补贴,无法通过答卷获得美国市场上未受补贴的苯 酚的正常商业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只能寻求其他可获得的 事实。 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美国自其他国家 100 进口的苯酚产品到岸价格是美国市场上正常贸易过程中可 获得的、体现苯酚正常商业价值的可比价格。根据美国海关 统计数据,调查机关认为美国调查期内进口量最大的、自德 国的进口苯酚及其盐类产品平均到岸价格(1820 美元/吨) 可以反映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可实际从市场中获得的未受 补贴的苯酚的正常商业价格。经比较,该价格高于美国答卷 企业报告的其在美国市场采购苯酚的价格。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苯酚是生产聚苯醚的主要原材料 之一,由于采购苯酚的价格低于市场上可获得的未受补贴的 苯酚正常商业价格,美国聚苯醚产业因此降低了主要原材料 的采购成本,获得了竞争利益,苯酚所获得的补贴对聚苯醚 的生产成本有重大影响。换言之,如果没有石油和天然气等 上游补贴,聚苯醚生产企业将增加原材料采购成本,这表明 上游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所获得的美国政府补贴通过提供原 材料传导至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综上,在初裁中,调查机 关暂认定,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在购买被补贴的石油和天然 气原材料时获得了竞争利益,上游补贴利益传导给被调查产 品生产企业。 初裁后,美国政府提交评论意见称,第一,调查机关没 有充分证明上游补贴利益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传递;第 二,调查机关没有充分说明在苯酚价格比较中不使用美国价 格作为基准的理由,没有对苯酚美国市场价格扭曲进行充分 101 的分析。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提交评论意见 称,第一,没有任何上游补贴传导至公司,调查机关未能充 分证明上游石油和天然气补贴向苯酚和聚苯醚生产提供了 财政资助或授予了利益,未对上游补贴传导至下游被调查产 品进行充分的分析;第二,调查机关不应对公司调查期内的 苯酚采购适用基准价,如要适用,应当适用 IHS Markit 和 ICIS 发布的苯酚全球价格,而非美国海关苯酚及其盐类项下 的进口价格,因为后者包含单价较高的苯酚盐,从而没有准 确反映苯酚价格。 申请人提交关于初裁后美国利害关系方相关评论意见 的评论意见称,第一,调查机关针对上游石油和天然气行业 补贴及补贴利益是否传递给被调查产品进行调查具有法律 依据,且有关调查和认定是客观、合理的,美国政府和沙特 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的评论意见忽略了其在调 查过程中不配合的事实;第二,美国从德国进口苯酚的价格 可以作为正常商业价格用于计算被调查产品获得的竞争利 益,没有证据表明相关进口苯酚价格受到市场扭曲且该商业 交易价格是调查机关可合理获得的证据。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如前所述,美国政府和沙特基础 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答卷中没有提供与被调查产 品生产相关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在各补贴项目下的 申请、批准和获益情况。由于答卷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必要信 102 息,导致调查机关无法确定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 和天然气生产商获得的具体补贴金额,因而无法以此为基础 进一步计算具体有多少补贴从上游油气产品传递至苯酚进 而传递至聚苯醚。 第二,申请人主张,美国的苯酚生产者与石油和天然气 行业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利益混同,苯酚价格与原油价格存 在高度相关性,初裁后各利害关系方均未对此提出评论意 见。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初裁后评论意见 中也提到,苯酚的定价通常基于苯的全球价格。在调查中, 为了解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的补贴利益是否以及在何种 程度上向被调查产品传递,调查机关发放补充问卷,要求美 国政府和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提供从生产 聚苯醚逐级向上追溯的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直至追溯 至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炼化企业,以及这些原材料供应商在各 补贴项目下的申请、批准和获益情况,要求美国政府提供涉 及的中间原材料的名称、产值、产量以及供应商与下游企业 之间的定价机制、合同、价格、数量、金额等信息,并将问 卷转交相关原材料供应商作答,要求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 美国有限公司将其相关原材料供应商的信息告知美国政府。 但是,虽然调查机关给予了延期,美国政府和沙特基础工业 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均未按问卷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美国 政府也未按要求将问卷转交给这些原材料供应商作答。沙特 103 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采购苯酚用于生产被调查 产品,但公司并未根据补充问卷关于按照中间原材料产品逐 级向上追溯的要求提供其苯酚生产商和供应商的相关信息, 而是以苯酚不是被调查产品的直接原材料为由没有提供相 关信息,也未按问卷要求将其苯酚供应商的信息告知美国政 府,以便美国政府将问卷转交相关上游原材料生产商和供应 商。在这种情况下,调查机关无从获悉必要调查信息。因此, 根据中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 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做法,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决,通过 考察聚苯醚生产企业主要原材料苯酚的采购价格是否低于 市场上可获得的未受补贴的苯酚正常商业价格,判断上游石 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的补贴利益是否使聚苯醚生产企业以 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的形式获得了竞争优势,进而判断上游 石油和天然气行业获得的政府补贴是否通过提供原材料传 导至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 第三,如上所述,由于美国政府和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 料美国有限公司未能完整准确答卷,导致调查机关无法根据 答卷信息判断美国市场是否存在未受补贴的苯酚价格,调查 机关只能寻求其他可获得事实作为苯酚可比价格。美国石油 和天然气行业存在大量补贴,这对石油和天然气产品以及包 括苯酚在内下游产品的成本和价格产生影响。从这个意义上 来说,美国国内的苯酚价格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但在美国 104 政府和公司不配合答卷的情况下,调查机关无从判断美国市 场是否存在未受补贴的苯酚,也无从获取美国市场未受补贴 的苯酚价格数据,因而不论美国市场苯酚价格的扭曲程度如 何,不影响调查机关使用美国市场以外的苯酚价格作为可比 价格。 第四,调查机关在初裁中使用美国自德国进口苯酚及其 盐类产品的价格作为苯酚可比价格,苯酚及其盐类产品的进 口价格是调查机关从公开信息能够合理获得的包含苯酚在 内最细分的美国海关进口数据,德国是该税则号下调查期内 美国进口量最大的来源国。初裁后,调查机关审查了沙特基 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评论意见中关于苯酚可比价 格的主张,查询了调查期内相同 6 位海关编码项下中国进口 苯酚及其盐类的情况,并进一步查询了调查期内该 6 位海关 编码项下中国按照不同 8 位海关编码分别进口苯酚和苯酚盐 的情况,通过对比和分析调查期内中国进口苯酚的单价、苯 酚盐的单价以及美国进口苯酚及其盐类的单价等数据,认为 公司关于调查期内美国进口苯酚及其盐类的价格可能包含 大量单价较高的苯酚盐类产品的主张具有合理性。同时,调 查机关审查了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评论意 见中提供的苯酚全球价格信息,将其与万得数据库中调查期 内苯酚全球价格信息进行对比,未发现显著差异,因此,调 查机关认为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提供的苯 105 酚全球价格能够较为客观的反映调查期内未受补贴的苯酚 价格,决定在终裁中采用公司评论意见中 IHS Markit 发布 的 2019 年东北亚苯酚平均现货价格和 ICIS 发布的 2019 年 苯酚中国主港平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苯酚可比价格。 第五,调查机关将上述苯酚可比价格与沙特基础工业创 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的苯酚采购价格进行对比,前者高于后 者,表明公司因上游补贴的存在而降低了主要原材料苯酚的 采购成本,获得了竞争利益,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产品所获得 的补贴传导到了被调查产品。 3.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获得的上游补贴利益额。 关于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购买上游石油和天然气原材 料所获得的补贴利益额。如前所述,由于美国政府和公司均 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必要调查信息,造成调查机关无法对上游 石油和天然气原材料供应商的名称、原材料供应情况和补贴 受益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虽然调查机关在原始答卷和补充 答卷中均给予了延期,但美国政府和企业未按调查机关要求 提供必要信息,因此,调查机关无法根据美国政府和美国企 业的答卷,获取上游石油和天然气原材料供应商获得前述美 国政府补贴的利益额,无法计算苯酚产品从石油和天然气产 业获得的补贴利益,也无法将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补贴 利益额与公司获得的竞争性利益额进行比较。因此,在初裁 中,根据中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 106 暂认定,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为生产被调查 产品和同类产品而购买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原材料所获得 的竞争性利益额即为其获得的上游补贴利益额。 初裁后,美国政府提交评论意见称,调查机关未能证明 所征收的反补贴税没有超过补贴金额,不符合中国反补贴条 例规定。 调查机关认为,在调查中,为认定苯酚产品所获得的从 上游油气产业传导下来的补贴利益,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和 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发放了问卷和补充问 卷,要求提供必要调查信息。如前所述,由于美国政府和沙 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均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必 要调查信息,造成调查机关无法获得美国政府提供给公司上 游苯酚原材料供应商的具体补贴利益额,进一步造成调查机 关无法将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生产苯酚产品上获得的 补贴利益额与公司以低于未受补贴的正常商业价格购买苯 酚获得的竞争性利益额进行比较。根据中国《反补贴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做法, 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使用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 司购买苯酚获得的竞争性利益额作为其获得的上游利益补 贴额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补贴获益额。 4.上游补贴从价补贴率的确定。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将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 107 限公司作为原材料的苯酚价格与美国自德国进口的苯酚及 其盐类产品到岸价格的差额,作为其单位原料苯酚产品的补 贴获益金额。调查机关根据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 公司在单位苯酚产品获得的补贴利益和苯酚与聚苯醚产品 的投入产出比,计算出每单位聚苯醚产品的补贴获益额,再 除以公司聚苯醚产品出口到中国的到岸价格,得出沙特基础 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的从价补贴率。 初裁后,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提交评论 意见称,初裁计算单位聚苯醚产品补贴获益额所使用的苯酚 与聚苯醚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并不准确,主张调查机关接受其 新提供的投入产出比或使用申请人在反倾销申请书中提供 的数据。 调查机关认为,初裁使用的苯酚与聚苯醚产品的投入产 出比由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的补充答卷提 供。初裁后,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评论意见提供的投入产出 比及其计算过程以及与补充答卷中的投入产出比存在差异 的理由,复核了相关计算过程,核对了公司在陈述理由中提 到的其原始答卷中的相关数据。经过调查和核实,调查机关 认为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初裁后评论意 见中提供的苯酚与聚苯醚产品的投入产出比更为准确地反 映了实际情况,决定在终裁中使用公司更正后的投入产出比 计算每单位聚苯醚产品的补贴获益额。同时,如前所述,使 108 用公司评论意见中 IHS Markit 发布的 2019 年东北亚苯酚平 均现货价格和 ICIS 发布的 2019 年苯酚中国主港平均报价的 平均值替代美国自德国进口苯酚及其盐类产品到岸价格作 为苯酚可比价格,将公司作为原材料的苯酚价格与该可比价 格的差额作为每单位原材料苯酚产品的补贴获益金额。 直接补贴项目: (一)美国政府低价提供电力项目。 申请人主张,美国整个电力工业受到了政府的严格管 控,包括市场准入以及价格监管。由于供电最终主要由市、 州、地区政府拥有的 1900 家市政公营电力公司控制,因此 大部分用户只能从市政公营电力公司采购电力,而美国政府 通过 FERC 和州公用事业委员会最终确定了电力的销售价 格,并通过其拥有的电力公司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形式将 电力提供给用户,降低了用户的成本支出。申请人主张美国 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项下的补贴,并使 聚苯醚生产企业获得利益。 为了解美国政府对电力市场的干预情况,包括发电、输 电和配电方面,调查机关在问卷中列出了具体问题,例如, 电力供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国家或政府所有以及政府投资的 电力企业数量、电力总量和产值、电力进出口许可要求、数 量金额限制和税率情况、建设发电和输配电装置的政府审 批、许可、执照以及数量限制、电力价格的形成以及政府审 109 批和限制等方面的问题。 为调查美国答卷企业的电力供应商的有关情况及其与 美国政府的关系,包括政府出资情况,供应商股东、董事、 高管为政府官员情况,政府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等方面, 调查机关在“原材料供应商附件”中也列出了具体问题。该 附件中调查机关要求美国政府提供每一家电力供应商的公 司名称及地址等基本信息、公司股权情况、股东信息、治理 结构、如何作出重大决策、重组情况、高管及董事会成员等 关键人物的任命情况等,并要求提供公司章程、规章、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财务报表、重组文件等证明文件。 调查问卷中特别要求的上述信息对审查美国政府对电 力市场的干预情况、答卷企业电力供应商的有关情况及其与 美国政府的关系,美国政府对电力供应商经营决策的影响等 方面非常重要,是调查中的必要信息。例如,“原材料供应 商附件”要求提供电力供应商的股权情况,股东、董事会成 员和高管在调查期内是否为美国政府官员的有关信息,公司 如何作出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等,显然对调查机关审查电力 供应商与美国政府的关系,美国政府对电力供应商有哪些影 响非常重要。 经审查,美国政府并未按问卷中的具体问题和要求逐个 回答问题,只是提供了一些电力行业的整体性介绍。尽管问 卷中已经说明“调查机关不接受援引网址作为答卷内容,任 110 何指向网址的答卷内容,由于网页内容的宽泛性和不可验证 性,将视为没有提供相关回答”,但美国政府答卷中大量简 单将美国能源信息署的相关网址作为答复,答卷也未提供任 何法律或者政府文件作为证明文件。此外,美国政府没有按 照问卷中“原材料供应商附件”要求,逐一提供每一家答卷 企业(包括关联企业)的电力供应商和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和 材料。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未按要求提供调查必要 的信息,严重妨碍调查,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 定,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1.公共机构。 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的公开信息对答卷企业的电力供 应商进行了审查。答卷显示,答卷公司的电力供应商可能包 括非私营和私营两类电力公司。 根据现有材料,美国非私营电力公司包括联邦电力公司 和地方公用电力公司和电力合作社,联邦电力公司由联邦政 府所有,地方公共电力公司归地方政府所有。私营电力公司 以营利为目标,受到监管机构监管。 (1)对于非私营电力公司,公司管理委员会是最高领 导机构,委员经政府任命或选举产生,许多委员由政府官员 兼职。非私营电力公司的电价由公司管理委员会自行制定, 其制定电价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常见于公司相关法律或章程 111 中,通常包括:①为公司正常运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② 不允许以营利为目标;③制定尽可能低的电价;④反映实际 供电成本的同时尽可能保持终端电价的稳定、便于理解和执 行;⑤公平对待各类用户;⑥有利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等。 调查机关认为,美国的非私营电力公司实际上不以营利 为目标,而会制定尽可能低的电价,虽然制定过程中考虑了 供电成本,但其最终原则是尽可能地保持电价的稳定。根据 可获得事实,从所有权、管理层任命和主要职能来看,非私 营电力供应商构成《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中的“公共机构”, 其被赋予了与美国政府部门类似的政府职能,即帮助消费者 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可靠、有效率和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其日 常工作是在履行政府职能。 (2)对于私营电力公司,现有材料显示,美国能源部、 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以及州监管委员会通过对私营电力供 应商在发电、输配电、销售、市场准入、设施建设、合同条 款以及环境合规等方面的监管和审批,事实上构成了对供应 商的委托、指示,经批准的私营电力供应商履行了政府职能, 即保证消费者以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得安全、可靠的能源供 应。 例如美国政府答卷称,在缺乏足够竞争、公司拥有市场 支配力的地区,FERC 使用以成本为基础的传统方法来阻止 其行使市场支配力并收取过高的电价。在评估价格提议时, 112 FERC 必须防止公司为谋取暴利而向消费者收取过高费用, 同时确保公司收回其费用并有机会获得合理的资本回报率。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联邦电力法的目的是让公司收回成本 (包括资本回报),但该法并不保证此类收回能够实现。州 管理委员会遵循与 FERC 相同的基本定价原则。从答卷可以 看出,监管部门期望电力供应商获得一个合理的投资回报, 而不能是一个较高的供应价格。经过监管部门审批后的电力 供应,显然是在实际履行监管部门的政府职能,即保证消费 者负担得起电力的价格,也就是电力价格不能被监管部门认 为过高。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为,美国能源部、联邦能源管理 委员会以及州监管委员会通过对私营电力供应商在发电、输 配电、销售、市场准入、设施建设、合同条款以及环境合规 等方面的监管和审批,事实上构成了对供应商的委托、指示, 经批准的私营电力供应商履行了政府职能,即保证消费者以 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得安全、可靠的能源供应。因此,调查机 关初步认定,答卷企业私营电力供应商在本项目下构成《反 补贴条例》第三条中受委托、指示履行政府职能的实体。初 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 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财政资助。 公司答卷显示,其在调查期内购买了电力。如上所述, 113 调查机关已经认定,答卷企业的非私营电力供应商构成本项 目下的公共机构,答卷企业的私营电力供应商为受美国政府 委托、指示履行政府职能的实体。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 条的规定,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除一般基础 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构成财政资助。因此,调查机关初 步认定,美国上述电力供应商向聚苯醚生产企业提供电力构 成财政资助。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 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专向性。 如前所述,为了解美国国内的电力消费情况,调查机关 在问卷中列出了具体问题,包括提供美国国内直接购买电力 的行业清单,各行业购买电力的总数量和金额,特别要求提 供答卷企业所处行业购买电力的数量和金额。 但美国政府对上述问题没有给出具体回答,甚至未提供 任何有关信息。调查问卷中特别要求的上述信息对审查美国 分行业的电力消费情况非常重要,是调查中的必要信息。而 且,美国政府的答卷中未显示出曾试图获取上述信息,也没 有向调查机关解释其尝试过哪些办法获取信息,为什么不能 提供信息。美国政府未提供要求的信息使得调查机关无法根 据美国政府的回答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因此,调查机关认 定,美国政府未按要求提供调查必要的信息,严重妨碍调查。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可 114 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根据企业答卷,电力是其所处行业主 要使用的能源。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电力购买者在数量 上是有限的,答卷企业所处行业大比例的购买了电力,本项 目构成《反补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事实上的专向性。 初裁后,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提交评论 意见称,公司没有获得美国各级政府的直接补贴,电力运用 广泛,公司以市场价格购买电力,不构成专向性。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低价提供电力构成 补贴。为调查该补贴项目是否构成专向性,调查机关向美国 政府发放问卷,请其提供美国国内分行业购买电力的数量和 金额、登记应诉企业所处行业购买电力的数量和金额等必要 信息,但美国政府在答卷中并未提供相关信息,也未给出任 何解释。因此,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 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做法,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认 定,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所处行业大比例的 购买了电力,构成《反补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事实上的专 向性。 4.补贴利益。 为确定答卷企业购买电力是否获得补贴利益以及获得 补贴利益的具体数额,调查机关需要确定调查期内美国购电 的可比市场价格作为衡量基准。调查机关认为,目前缺乏充 分的证据材料以确定基准价格,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因此, 115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未对答卷企业在该项目下是否获得补 贴利益以及补贴利益的具体数额进行认定,并在终裁中维持 初裁决定。 (二)美国政府低价提供水项目。 申请人主张,美国联邦法律《清洁用水法》和《安全饮 用水法》搭建了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框架,然后由各州因地制 宜制定地方性水法律,全面覆盖了水资源开发管理的全过 程,这些法律规范和相关政府职能必须通过水务公司才能得 以贯彻落实。美国大部分水务公司都是公有公司,是美国政 府授权下向用户供水的公共服务机构,水务公司的供水价格 均受州和地方政府的管制。申请人认为,美国政府通过其拥 有的公有水务公司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形式将水提供给 用户,降低了用户的成本支出。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 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苯醚生产 企业获得利益。 为了解美国政府对水务市场的干预情况,调查机关在问 卷中列出了具体问题,例如,解释和说明美国国内水资源的 开发、利用、供应的相关政策和规划、美国相关政府主管部 门的主要职能和作用,美国国内水务企业数量、总产量和产 值,美国政府直接或通过其他政府机构所有、投资或管理的 公司以及代表政府的机构或实体所有、投资或管理的水务公 司的数量,美国供水价格的形成以及政府如何审批和指导, 116 调查期内美国分行业购买水的总数量和金额等。 为调查美国答卷企业的供水公司的有关情况及其与美 国政府的关系,包括政府出资情况,供应商股东、董事、高 管为政府官员情况,政府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等方面,调 查机关在“原材料供应商附件”中也列出了具体问题。该附 件中调查机关要求美国政府提供每一家供水公司的名称及 地址等基本信息、公司股权情况、股东信息、治理结构、如 何作出重大决策、重组情况、高管及董事会成员等关键人物 的任命情况等,并要求提供公司章程、规章、营业执照、税 务登记、财务报表、重组文件等证明文件。 调查问卷特别强调,上述信息对审查美国政府对用水市 场的干预情况、答卷企业供水公司的有关情况及其与美国政 府的关系、美国政府对供水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等方面非常 重要,是调查中的必要信息。例如,“原材料供应商附件” 要求提交供水公司的股权情况,股东、董事会成员和高管在 调查期内是否为美国政府官员的有关信息,公司如何作出经 营管理的重大决策等,显然对调查机关审查供水公司与美国 政府的关系、美国政府对供水公司的影响非常重要。 经审查,美国政府并未按问卷中的具体问题和要求逐个 回答问题,只是提供了一些行业相关的整体性介绍。尽管问 卷中已经说明“调查机关不接受援引网址作为答卷内容,任 何指向网址的答卷内容,由于网页内容的宽泛性和不可验证 117 性,将视为没有提供相关回答”,但美国政府答卷大量简单 将相关机构网址作为答复,答卷也未提供任何法律或者政府 文件作为证明文件。此外,美国政府没有按照问卷中“原材 料供应商附件”要求,逐一提供每一家答卷企业(包括关联 企业)的水供应商和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未按要求提供调查必要 的信息,严重妨碍调查,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 定,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1.公共机构。 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的公开信息对答卷企业的供水公 司进行了审查。答卷信息显示,调查期内企业工厂所在地的 公共水务机构为公司提供用水。 根据可获得事实,美国政府在联邦、州和地方层面分别 对水资源进行监管。联邦政府主要负责水务行业宏观的管理 规划与监督协调工作,主要机构为美国环境保护署,例如根 据《洁净水法案》和《安全饮用水法案》对水质进行监管等。 具体的水资源管理则由各个州的水利管理部门负责,并以各 州的立法及相互协议为准则。各州通常会设立水务管理机 构,州以下的县、市也有相应的水务局,对不同的涉水事务, 例如供水、排水、治污和回收再利用等进行统一的管理以及 规划安排。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有约 1 万家供水公用事业机构 118 运营着全国的水务系统,其中公有公司占 88%。因此,公有 水务公司是美国运营水务系统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了解 公有水务公司相关情况,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 卷,要求其详细解释政府原始答卷中提及的“美国公有水务 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法律依据、股东 主要来源、决策程序、主要职责等,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但美国政府并未能按补充问卷中的具体问题和要求逐个进 行回答,只是对案件涉及的伯利恒镇相关供水情况进行了简 单说明。 经审查,美国政府在补充答卷中称,公有水务公司通常 是由地方政府或州政府管理的非营利实体。根据可获得事 实,美国公有水务公司要受到各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的监管。 例如各州公用事业委员会职能包括“批准水务企业价格变 更,使公用事业以尽可能低的价格向工业和居民用户提供安 全、可靠以及无差别的服务,监管水务企业的并购与重组 等”。美国政府答卷也提及,在水费制定方面,公有水务公 用事业机构通常根据全部成本回收法各自制定水费,但最终 价格必须由相应的州和地方批准并执行。相关政府监管机构 通常要求公用事业机构在开展审查听证会的同时提供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以确保公用事业机构始终采用适当的会计方 法,确保费率的公正合理。 综合上述事实,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公有水务公司 119 实际上不以营利为目标,虽然供水价格以收回全部成本为基 础进行定价,但是必须接受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和地方公共服 务委员会的监管,最终价格须报其审查和批准,美国政府部 门对供水价格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因此,根据可获得事实, 美国公有水务公司是由地方政府或州政府管理的非营利实 体,其被赋予了与美国政府部门类似的政府职能,即帮助消 费者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安全、可靠、优质的供水服务,其日 常工作是在履行政府职能。向答卷企业供水的公有水务公司 构成《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中的“公共机构”。初裁后,无 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 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财政资助。 公司答卷显示,其在调查期内购买了水。如上所述,调 查机关已经认定,向答卷企业供水的公有水务公司构成本项 目下的公共机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 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 物、服务,构成财政资助。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前述 公有水务公司向聚苯醚生产企业的供水构成财政资助。初裁 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3.专向性。 如前所述,为了解美国国内的用水情况,调查机关在问 120 卷中列出了具体问题,包括提供美国国内直接购水的行业清 单、各行业购买的总数量和金额,特别要求说明答卷企业所 处行业购水的数量和金额。 但美国政府对上述问题没有给出具体回答,甚至未提供 任何有关信息。调查问卷中特别要求的上述信息对审查美国 分行业的用水消费情况非常重要,是调查中的必要信息。而 且,美国政府的答卷中未显示出曾试图获取上述信息,也没 有向调查机关解释其尝试过哪些办法获取信息,为什么不能 提供信息。美国政府未提供要求的信息使得调查机关无法根 据美国政府的回答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因此,调查机关认 定,美国政府未按要求提供调查必要的信息,严重妨碍调查。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可 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现有材料显示,水是聚苯醚生产企业 所处行业主要使用的能源,该企业调查期内大比例的购买了 水,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本项目构成《反补贴条例》第四条 规定的事实上的专向性。 初裁后,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提交评论 意见称,公司没有获得美国各级政府的直接补贴,水的运用 广泛,公司以市场价格购买水,不构成专向性。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低价提供水构成补 贴。为调查该补贴项目是否构成专向性,调查机关向美国政 府发放问卷,请其提供美国国内分行业购买水的数量和金 121 额、登记应诉企业所处行业购买水的数量和金额等必要信 息,但美国政府在答卷中并未提供相关信息,也未给出任何 解释。因此,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 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做法,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认 定,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所处行业大比例的 购买了水,构成《反补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事实上的专向 性。 4.补贴利益。 为确定答卷企业购水是否获得补贴利益以及获得补贴 利益的具体数额,调查机关需要确定调查期内美国购水的可 比市场价格作为衡量基准。调查机关认为,目前缺乏充分的 证据材料以确定基准价格,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因此,调 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未对答卷企业在该项目下是否获得补贴 利益以及补贴利益的具体数额进行认定,并在终裁中维持初 裁决定。 其他补贴项目: 对于立案公告和调查问卷中列明的其他 83 项补贴项目, 调查机关在本案中不予认定。项目如下: 联邦政府《能源政策法案》天然气研发补贴项目 联邦政府《能源政策法案》油气井生产补贴项目 联邦政府天然气输配管道的加速折旧 122 联邦政府抵减三次采油费用 联邦政府对因油气资产经营权益而发生的“被动亏损” 的特殊税务处理 联邦政府“边际井”享受的税收抵免 联邦政府当期抵减炼油厂扩产投资的 50% 阿拉斯加州 Cook Inlet 地区钻井平台权利金减免 阿拉斯加州 Small Cook Inlet 地区的权利金减免 阿拉斯加州 Oooguruk 地区的权利金优惠 阿拉斯加州按桶抵免原油应缴税额 阿拉斯加州储气设施抵免 阿拉斯加州天然气勘探开发抵免 阿拉斯加州无形钻井费用的财产税免除 科罗拉多州与“影响援助”相关的开采税抵免 科罗拉多州新油页岩设施的开采税减免 科罗拉多州低产油页岩生产的开采税免除 路易斯安那州用于三次采油的二氧化碳免征营业税 路易斯安那州新探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 路易斯安那州免征新探井石油的开采税 路易斯安那州免征生产炭黑用天然气的开采税 俄克拉荷马州 3D 地震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俄克拉荷马州经济风险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俄克拉荷马州政府拥有的油气公司的总产量税免税 俄克拉荷马州天然气营销费用抵减总产量税 123 俄克拉荷马州小企业资本公司和农村小企业资本公司 可抵免总产量税及消费税 俄克拉荷马州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 俄克拉荷马州水平钻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俄克拉荷马州深井和超深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俄克拉荷马州新探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西弗吉尼亚州免征油气井的开采税 西弗吉尼亚免征煤层气井的开采税 怀俄明州低产井的开采税优惠 怀俄明州三次采油的开采税优惠 怀俄明州油气井投产后两年部分免征开采税 怀俄明州大修井的开采税优惠 怀俄明州复产井的开采税优惠 怀俄明州免征火炬气的开采税 怀俄明州研发费用抵免开采税 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企业园区项目 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企业园区项目 纽约帝国园区项目 德克萨斯州企业园区项目 科罗拉多州工作岗位创造激励基金 马里兰州巴尔的摩经济扶持项目 新泽西州经济就业激励项目 俄亥俄州经济发展应急拨款 124 俄克拉荷马州俄克拉荷马城市战略投资项目 俄克拉荷马州优质就业奖励金 宾夕法尼亚州 First-Grant 田纳西州 FastTrack 经济发展基金赠款 德克萨斯州企业基金 特拉华州战略基金 明尼苏达州投资基金 阿拉斯加州既有劳动力培训计划 阿拉斯加州职业培训激励 加利福尼亚州就业培训小组 特拉华州蓝领培训补助金 印第安纳州技能提升基金 肯塔基州技能投资信贷 肯塔基州培训税收减免 密西西比州劳动力培训基金 蒙大拿州初级部门劳动力培训补助计划 新罕布什尔州就业培训基金 俄亥俄州工业培训拨款 俄亥俄州就业培训基金 俄亥俄州劳动力发展计划 俄亥俄州劳动力培训奖励 俄亥俄州在职员工培训奖励 俄克拉荷马州工业培训计划 125 田纳西州 FastTrack 就业培训扶持 田纳西州工作技能项目 德克萨斯州工作技能发展基金 西弗吉尼亚州州长保障劳动力计划 伊利诺伊州经济发展税收减免 伊利诺伊州企业园区税收减免项目 伊利诺伊州重大商业项目税收减免 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激励 肯塔基州商业投资计划 肯塔基州企业激励措施项目 肯塔基州再投资激励措施项目 爱荷华州高质就业项目 北达科他州新产业公司税收减免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2020 年 8 月 14 日,调查机关对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 及同类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美 国驻华大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 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 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 20 天的登记应诉 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 126 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 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 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 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 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可获得的事实基础上裁定其补贴率。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 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 司的从价补贴率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美国政府对被调 查产品的补贴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根据该信息 确定其他美国公司的补贴率。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 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 裁做法。 经调查,美国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 1.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 0.9% (SABIC Innovative Plastics US LLC) 2.其他美国公司 0.9% (All others) 五、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 进口聚苯醚存在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鉴于从价补贴率低于 1%,调查机关认定补贴金额属于微量补 127 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 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的反补贴调查,不再对损害 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继续调查。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