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号
【发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聚苯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9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存在倾销,国内聚苯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存在倾销,国内聚苯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2年 1月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苯醚。

英文名称:Polyphenylene ether,又称Polyphenylene Oxide,简称PPE或PPO。

产品描述:聚苯醚是分子链中带有2,6-二甲基-1,4-苯醚基(分子式为)的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及其组合物,无论是否经过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聚苯乙烯、氢化苯乙烯-丁二烯嵌段共聚物、尼龙等填充物和助剂,具有质轻、耐高温、耐腐蚀、尺寸稳定性好、低吸水性、介电损耗率低、无卤阻燃等优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醚可用于注塑、挤塑、合金等,产品广泛应用在光伏、汽车、通信、电子电器、水处理、医疗器械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3907299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                  17.3%

(SABIC Innovative Plastics US LLC)

其他美国公司                                      48.6%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2年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聚苯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聚苯醚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美国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2年1月7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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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 聚苯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 条例》)的规定,2020 年 8 月 3 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 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以下称被 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 查产品是否对国内聚苯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 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 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 立案。 2020 年 6 月 23 日,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聚苯醚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 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 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 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 1 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 的进口聚苯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聚苯醚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 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 2020 年 8 月 3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 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 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 明的美国企业。 3. 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 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及“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 台”(https://etrb.mofcom.gov.cn)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 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及“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2 (二)初裁前调查。 1.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国外生产商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沙伯基础创新塑料香港有限公司、沙 伯基础创新塑料(上海)有限公司、沙伯基础创新塑料国际 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沙伯基础创新塑料(中国)有限公 司,国内企业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参 加调查。 2. 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20 年 9 月 3 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发放聚苯醚反倾 销案相关调查问卷的通知》,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 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 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答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 完整的答卷。同日,调查机关将相关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 部网站和“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上,任何利害关系方 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下载和填写本案调查问卷。 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南 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相关反 倾销调查问卷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 意给予适当延期。 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机关收到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 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沙伯基础创新塑料香港有限公司、 3 沙伯基础创新塑料(上海)有限公司、沙伯基础创新塑料国 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沙伯基础创新塑料(中国)有限 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收到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 司、东莞市川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芮城县兴蓝强高分子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瑞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青湖弹 性体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创永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恒屹 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瑞亚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希卡姆复 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伟强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海尔 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鑫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2021 年 1 月 21 日,调查机关发布通知,向沙特基础工 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发放了《聚苯醚反倾销案补充问 卷》。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 美国有限公司提交的《聚苯醚反倾销案补充问卷》答卷。 3.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1)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应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 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和 2021 年 7 月 15 日分别听取了该公 司对本案的意见陈述。 (2)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20 年 12 月 24 日,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 司提交《关于进口聚苯醚反倾销案的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4 2021 年 3 月 25 日,美国驻华大使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美国政府对原产于美国的聚苯醚反倾销调查的评论意 见》。 2021 年 6 月 28 日,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向调查 机关提交了《聚苯醚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美国利害关系方无 损害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 4.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进行了 初裁前国内产业实地核查。2021 年 4 月 26 日,调查机关对 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2021 年 6 月 28 日,调查机关发布通知,对广东瑞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创永佳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书面核查。相关核查材料 已上传至“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5. 关于对美国倾销幅度计算中存在影响价格可比性 的非市场状况的调查。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了对美国聚苯醚的非市场状况 进行调查的申请。为调查相关情况,2020 年 9 月 7 日,调查 机关发布通知,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聚苯醚反倾销案美 国非市场状况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问卷电子版登载 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上,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方 和美国驻华大使馆。 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 5 国有限公司提交的《聚苯醚反倾销案美国非市场状况调查问 卷》答卷。调查机关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决定在初 裁中对此暂不作出认定,并在终裁中维持此决定。 6. 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 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 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并上传至“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 平台”。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 开信息。 (三)延期公告。 2021 年 7 月 23 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 案的调查期限延长 6 个月,即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3 日。 (四)初裁决定及公告。 2021 年 9 月 6 日,调查机关发布 2021 年第 21 号公告, 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初步认定原产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存 在倾销,中国聚苯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 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 2020 年 9 月 7 日起,对 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当日,调查机关通知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本案已知的 涉案企业,并将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供各利害关系方和 公众查阅。 (五)初裁后调查。 6 1. 初裁后信息披露。 2021 年 9 月 6 日,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 暂行规则》规定,向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披 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和损害认定时所 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同时向美国政府和相关利害关系方 披露了初裁基本情况,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根据 初裁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应在初裁决定发布之日起 10 天之内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 2.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21 年 9 月 14 日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向调查机 关提交了《聚苯醚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初步裁定的评论意 见》。 2021 年 9 月 15 日,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 司提交《关于进口聚苯醚反倾销调查案初裁披露的评论意 见》。 2021 年 9 月 22 日,美国驻华大使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美国政府关于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聚苯醚反倾销调查初 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021 年 11 月 15 日,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 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请求暂不对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 料美国有限公司的进口聚苯醚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 函》。 7 2021 年 11 月 19 日,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向调查 机关提交了《聚苯醚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初裁后美国利害关 系方相关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2021 年 12 月 22 日,美国驻华大使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美国政府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反倾销调查终 裁披露的评论意见》。 3. 终裁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向美国驻华大使馆和已知的涉案企业披露并说明了本 次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利害关系 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美国政府提交了对 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决定中予以了考虑。 4. 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 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 公开信息查阅室并上传至“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各 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苯醚。 英 文 名 称 : Polyphenylene ether , 又 称 Polyphenylene Oxide,简称 PPE 或 PPO。 8 产品描述:聚苯醚是分子链中带有 2,6-二甲基-1,4-苯 醚基(分子式为 )的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及其组合物, 无论是否经过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聚苯乙烯、氢化苯乙 烯-丁二烯嵌段共聚物、尼龙等填充物和助剂,具有质轻、 耐高温、耐腐蚀、尺寸稳定性好、低吸水性、介电损耗率低、 无卤阻燃等优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醚可用于注塑、挤塑、合金等,产品广 泛应用在光伏、汽车、通信、电子电器、水处理、医疗器械 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 3907299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 查范围之内。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 (SABIC Innovative Plastics US LLC) 1. 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 分情况。公司答卷主张将被调查产品划分为 9 个型号,在调 查期内该公司实际自美国向中国市场出口其中 8 个型号产 品。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接受了以上型号划分方法。初裁后, 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在 9 终裁中维持初裁裁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美国国内的销售情况。经审查, 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同类产品全部及分型号的国内销售数量 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对应数量的比例均超过 5%,符 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经审查,倾销调查期 内,公司向关联客户和非关联客户销售同类产品,其中有 5 个型号产品关联销售价格与非关联销售价格存在显著差异, 调查机关在初裁时对该 5 个型号产品依据排除关联交易后同 类产品的美国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其 他 3 个型号产品依据公司全部美国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 值的基础。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以上问题提出异议。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裁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 财务费用数据。关于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接受 公司答卷报告的数据。关于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调查机 关在初裁中接受了公司主张的分摊方法和数据。初裁后,没 有利害关系方就以上问题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 关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裁定。 调查机关对公司同类产品在美国国内是否低于成本销 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所有型号产品 在美国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均 未超过 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 10 在初裁中决定,在部分产品已排除关联交易的基础上,依据 公司各型号产品的美国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以上问题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调 查,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裁定。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 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对中国出口, 一是销售被调查产品给上海关联加工厂,由其进行深加工后 销售给其他关联和非关联客户;二是销售给上海关联贸易 商,再由上海关联贸易商转售给其他中国非关联客户;三是 销售给中国香港地区的关联贸易商,再由中国香港地区的关 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四是销售给中国香港地区 的关联贸易商,由其转售给位于中国广东省的关联贸易商, 再由广东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第二、第 三、第四种销售渠道,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决定以关联贸易商 最终向中国非关联客户转售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 础。对于第一种渠道,由于关联上海加工厂对被调查产品进 行了加工,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产品形态已发生改变,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以第二、第三、第四种渠道中关联贸易商 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同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为 基础推定该渠道出口价格。 11 初裁后,公司提出评论意见,指出公司通过第二、三、 四种渠道向中国出口同型号产品的数量远低于其通过第一 种渠道出口的数量,调查机关以后三种渠道中关联贸易商与 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同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为基 础推定第一种渠道出口价格在数量上不具有合理性。同时, 公司认为其与各关联公司是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其与关 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存在任何利润转移,调查机关应当采信 公司关联交易价格数据。对此,调查机关经进一步审查认为, 公司与上海加工厂的关联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公司提交的信 息并不足以证明二者之间的交易价格不受这种关联关系的 影响。而公司通过第二、三、四种渠道向中国出口的同型号 产品数量也具有一定规模,通过这些渠道销售的同型号产品 对非关联客户出口在交易条件和价格水平等方面能够反映 真实市场情况,且调查机关在初裁中的做法有《反倾销条例》 的明确依据,故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裁定。 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指出,调查机关在以第二、 第三、第四种渠道中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同型 号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时,其中一家关联贸易 商的非关联交易数量需要进行调整。调查机关经进一步核 实,决定采纳公司意见,并在终裁计算时予以调整。 3. 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 12 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 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接受了公 司提出的提前付款折扣、其它折扣、回扣、退款及赔偿、内 陆运费(从工厂到仓库)、内陆运费(从工厂/仓库到客户)、售 前仓储费、内陆保险费和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初裁后,没 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在终 裁中维持初裁裁定。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接受了公 司提出的售前仓储费、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港 口装卸费、信用费用、内陆运费、进口报关费用、进口海关 关税、仓储费用、内陆运输保险费和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等 调整主张。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裁定。 对于通过关联贸易商转售的交易,调查机关在初裁时对 相关关联贸易商的间接费用和利润进行了补充调整。初裁 后,公司提交评论意见认为,调查机关在扣减某一关联贸易 商利润时,应该使用公司答卷填报的销售该产品的利润率而 不是部门利润率。对此,调查机关经进一步审查认为,公司 填报的该关联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利润率为负值,不能反 13 映正常商业实践,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时的做法。 4. 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接受了该公司到岸价格数据。初裁 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以上问题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调查, 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裁定。 其他美国公司 2020 年 8 月 3 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 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 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 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 利害关系方 20 天的登记参加调查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 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 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 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 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 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 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 销幅度。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沙特 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个别型号产品的成本及交 易数据能较合理地反映其他美国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 14 品的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核实。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根 据该信息确定其他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初裁后,没有利害 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 持初裁裁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虑了 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 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 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 口价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计算,各公司最终裁定的倾销幅度为: 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 17.3% (SABIC Innovative Plastics US LLC) 其他美国公司 48.6% (All others)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倾销 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倾销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 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聚苯醚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 15 学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 户群体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理和化学特性。 国内生产的聚苯醚与被调查产品均为分子链中带有 2,6-二甲基-1,4-苯醚基(分子式为 )的高性能热塑性 树脂及其组合物,二者均具有质轻、耐高温、耐腐蚀、尺寸 稳定性好、低吸水性、介电损耗率低、无卤阻燃等优良性能。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国内生产的聚苯醚与被调查产品的 物理和化学特性基本相同。 2.产品用途。 国内生产的聚苯醚与被调查产品具有相同的用途,都可 用于注塑、挤塑、合金等,产品广泛应用在光伏、汽车、通 信、电子电器、水处理、医疗器械等领域。相同规格的产品 质量基本相当,可以相互替代。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国 内生产的聚苯醚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 3.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聚苯醚的主要生产工艺主要由企业自主开发,不同企业 的生产装置、工艺处理会存在差异。但是,无论是被调查产 品,还是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工艺原理基本相同, 均是以苯酚和甲醇为原料合成2,6-二甲基苯酚,后者经过氧 化、偶合、缩聚制得聚苯醚纯树脂产品。聚苯醚纯树脂(又 称聚苯醚原粉)通常通过混合、添加聚苯乙烯、氢化苯乙烯 16 -丁二烯嵌段共聚物、尼龙等填充物和助剂而得到聚苯醚改 性产品。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国内生产的聚苯醚与被调 查产品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基本相同。 4.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 国内生产的聚苯醚和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均 通过直接销售、代理销售等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被调 查产品主要通过国外生产商或其在中国的关联公司直接销 售或代理销售,国内生产的聚苯醚由国内生产企业直接销售 或通过经销商销售。二者销售市场区域也基本相同,主要包 括广东、江苏、浙江等地区。二者存在相同的客户群体,主 要下游用户既购买和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购买和使用申 请人生产的聚苯醚产品。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国内生产 的聚苯醚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 基于上述事实,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国内生产的聚 苯醚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 性和替代性,国内生产的聚苯醚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 品。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 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17 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在认定国内产 业总产量时,调查机关根据申请人主张,排除沙特基础工业 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华关联企业及在调查期内从美国 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一家国内聚苯醚生产企业,最终确定 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产量为 43,900 吨、61,700 吨及 60,700 吨。在本案中,包括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在内共 12 家国内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调查机关经调查核实,答卷企业 2017 年至 2019 年的产量占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48.91%,62.81%和 58.66%,占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 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及支 持企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分析的基础。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 损害进行了调查。 (一)倾销进口产品数量。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于中国生 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进行了调查。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7 年至 2019 年,倾销进口 产品数量分别为 17,271 吨、19,614 吨和 21,848 吨。其中, 倾销进口产品数量 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13.57%,2019 年 18 比 2018 年增长 11.39%,2017 至 2019 年累计增长 26.50%。 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 的绝对数量大幅增加。 根据申请书数据,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聚苯醚表观 消费量分别为 110,100 吨、128,800 吨和 143,900 吨。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16.98%,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 11.72%, 2017 至 2019 年累计增长 30.70%。2017 年至 2019 年,倾销 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 15.69%、15.23%和 15.18%。损害调查期内,国内聚苯醚表观消费量累计增长了 30.70%,而倾销进口产品由于绝对进口数量持续大幅增加, 其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比例始终保持在 15%以上。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 的数量大幅增加。 初裁后,美国政府主张,被调查进口产品中的聚苯醚原 粉产品由于销售给关联公司自用生产聚苯醚改性粉产品,和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没有直接竞争关系。初裁裁决中,调查机 关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将进口聚苯醚原粉深加工后的改性粉 视作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予以排除,而在损害认定中,被调查 产品进口数量统计数据包含了这部分原粉关联销售的数量, 扩大了被调查进口产品数量和市场份额。调查机关应排除这 部分原粉关联销售的数量,仅包括被调查进口产品的其他非 关联销售数量。 对此,申请人主张,倾销幅度计算的被调查产品没有包 19 括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美国政府的主张与调查机关认定的事 实不符。经关联企业进口且需要进一步加工的聚苯醚产品符 合立案公告产品描述,属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美国政府对此 没有任何异议。美国政府要求排除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美国政府所谓不存在竞争的主 张与事实不符。即使进口原粉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上主要 销售给其在华关联企业,也不能否定原粉被调查产品和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原粉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市场 的影响、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竞争关系是与改性粉相互交 叉、共同作用的结果。进口原粉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竞争 以及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影响,还会通过改性粉的竞争进 一步表现。 调查机关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经审查,调查机关认 为,第一,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向其在华关 联企业出口的聚苯醚原粉产品符合立案公告产品描述,属于 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查机关在初裁倾销幅度部分裁决中并未 从倾销进口产品中排除进口聚苯醚原粉,由于进口原粉未按 进口时的状态转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调查机关 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即采用其他渠道的聚苯醚原粉非 关联销售价格来确定这部分聚苯醚原粉的出口价格。 第二,进口聚苯醚原粉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存在竞争关 系。国内产业生产的聚苯醚与倾销进口产品在物化特性、原 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 20 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聚苯醚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 市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都 能够满足下游客户的使用要求,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倾销进 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调查 期内,从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进口的聚苯醚 原粉在华既对其关联公司销售,也对其他非关联客户销售。 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华关联企业选择使 用美国进口聚苯醚原粉,没有选择采购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这些是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公开市场上竞 争的具体体现和结果。 第三,调查期内,自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 司关联进口的聚苯醚原粉中有一部分直接转售给非关联客 户,还有一部分聚苯醚原粉用于加工聚苯醚改性粉后在市场 上销售。进口的聚苯醚原粉不论用于加工聚苯醚改性粉,还 是在市场上对非关联客户直接销售,都会与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竞争。根据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以及国内 产业提供的信息,聚苯醚原粉和改性粉的产品关联性非常 强。聚苯醚原粉产品无法直接被下游用户应用,需经加工成 聚苯醚改性粉后才可进入下游消费市场。聚苯醚原粉的产品 主要用途是生产改性粉,是改性粉的主要原材料。根据聚苯 醚改性粉生产企业提供的证据,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销售的聚苯醚产品价格是国内市场 上的主要参考价格,上述改性粉市场价格出现下降,为保持 21 改性粉加工可获得的合理的利润,改性粉加工企业会进行成 本和利润测算,根据测算结果要求国内原粉企业进行价格调 整。国内原粉企业也会综合考虑市场情况,与改性粉企业确 定最后的原粉销售价格。因此,以进口聚苯醚原粉为原料生 产的改性粉的调价行为会导致国内聚苯醚改性粉产品价格 调整,从而导致国内聚苯醚原粉价格变动。由此可见,美国 进口的聚苯醚原粉通过加工成改性粉并在中国市场销售与 国内产业竞争,对国内产业生产的聚苯醚原粉价格产生影 响。如果调查机关在损害分析中不考虑这部分进口聚苯醚原 粉,那么将无法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完整准确的评 估。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关于在倾销进口产品数量 分析时排除用于加工改性粉的进口聚苯醚原粉的主张不成 立。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结论,最终认定 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大幅增加。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 影响进行了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只有沙特基础工业创新 塑料美国有限公司作为国外出口商提交了答卷,本裁定中的 部分数据来源于该公司的答卷信息,为避免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调查机关决定对部分数据指标予以保密处理。调查机关 对上述需保密的数据采用区间方式进行处理,其真实数据可 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中的任一水平。 22 1.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关于倾销进口价格,申请人提出本案中绝大部分被调查 产品属于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关 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中国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进口 CIF 价格包含大量国外生产商与中国境内关联贸易商之间的关 联交易价格。因此,应采用国外生产商在中国境内的关联贸 易商在中国市场上对非关联下游用户的转售价格与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 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和美国政府在初 裁前评论意见中主张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应依据中国海关统 计聚苯醚进口 CIF 价格。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价格上涨, 被调查产品价格趋势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没有关联。 为了确定倾销产品的进口价格,调查机关对沙特基础工 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对中国出口数量的代表性和销售 渠道进行了审查。首先,关于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 限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对中国出口数量的代表性。调查机 关对公司填报的 2017 年至 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中国 海关统计数据进行了比对,公司报告的 2017 年至 2019 年倾 销进口产品数量占海关统计数量比例达到 80%以上,具有足 够的代表性,可以代表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情况。 其次,调查机关对公司的出口销售渠道进行了审查。根 据公司答卷信息,2017 年至 2019 年,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 23 料美国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聚苯醚产品时,全部销售至其在 中国的关联公司,出口价格为关联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价 格。倾销产品进口后,其中一部分由其关联公司转售给中国 客户,还有另一部分由其国内关联公司进一步生产加工成聚 苯醚改性粉后向中国客户销售。这些关联公司承担对中国客 户销售倾销进口产品的主要职能,包括转售前加工、联系客 户、商谈价格、确定交易条件等。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 国有限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向客户销售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进行竞争,其关联公司对客户的非关联转售价 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属于直接竞争价格,具有可 比性。 综上,考虑到关联关系可能对价格比较结果产生影响及 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直接竞争关系,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决 定在确定倾销进口价格时不采用中国海关统计的进口价格, 采用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答卷中报告的 中国关联公司对非关联客户的转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倾销 进口价格。 在进行价格比较时,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价格应属于同一贸易环节。为此,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 产品转售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了审查,并对倾 销进口产品的转售价格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对于倾销进口产 品由其关联公司转售给中国客户的这部分销售,为了与国内 24 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比较,调查机关决 定在非关联转售价格的基础上通过扣减在中国境内发生的 进口环节费用及关联公司的间接费用及合理利润,来确定这 部分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于倾销进口产品由其国内关联公 司进一步生产加工后向中国客户的销售,为了使其与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出厂价具有可比性且在同一贸易环节上进行比 较,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决定以加工后产品的非关联转售价格 为基础,扣减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及合理利润,来 确定这部分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进一步考虑了关税、汇率、进口报关 费用。汇率采用季度平均汇率及年度平均汇率,根据国家外 汇管理局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进口报 关费用采用进口商填报的实际发生的进口报关费用。调整后 的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处于相同贸易水 平,二者具有可比性。 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初裁前提交的 评论意见中主张其在华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并不属于被调 查产品,调查机关不应在国内产业损害调查和分析时将其纳 入考量范围。 美国政府在初裁前提交的评论意见中称,商务部不应该 使用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的中国关联企业 给独立客户的价格来分析被调查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因为 25 这些价格来自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不属于被调查产品 进口销售价格。 国内产业在其初裁前相关评论意见中认为应诉公司与 在华关联企业存在被调查产品的关联交易,且大部分原粉通 过在华关联企业制成改性粉然后在市场上销售,并与国内产 业进行竞争。因此,损害调查和分析应包括其在华关联企业 改性粉的销售。 在初裁调查中,调查机关对上述主张进行了审查。在损 害分析中,调查机关需要考察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根据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 有限公司和国内产业提供的信息,本案调查期内,沙特基础 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通过其中国境内的关联企业向 中国市场销售倾销进口产品。其中一部分聚苯醚原粉并没有 直接向中国客户销售,而是由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企业加工 成改性粉后进入中国市场向非关联客户销售。如果调查机关 在损害分析中排除这部分聚苯醚原粉的价格信息及其影响, 那么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分析将是不完整的。实际上,这部 分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影响是通过其加工 成为聚苯醚改性粉并在中国市场竞争销售体现的。因此,调 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加工后的聚苯醚改性粉的非关联销 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这部分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为了保证倾 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具有可比性且在 26 同一贸易水平进行比较,调查机关通过扣减加工过程中发生 的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确定了这部分倾销进口产品的进 口价格。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调查期内,调整后的倾销进口产品 加权平均价格位于 22,000 元/吨到 32,000 元/吨之间,其中, 2018 年比 2017 年上升 4.65%;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9.73%。 调查期末比调查期初下降 5.53%。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 价格呈现总体下降的趋势。 为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具有 可比性,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非关联出厂价 作为其价格,不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等其他税费。调查 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得出 国内产业聚苯醚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 23,544.17 元/ 吨、27,638.39 元/吨及 21,932.23 元/吨,其中,2018 年比 2017 年上升 17.39%;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20.65%。调查 期末比调查期初下降 6.85%。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价格呈现总体下降的趋势。 上述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基本相同。2017 至 2018 年二者价 格呈现上升趋势,2018 年至 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呈现下降趋势。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和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总体都呈下降趋势。倾销进口产品价 27 格始终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初裁后,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加工后的聚苯醚 改性粉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一部分,调查机关在分析倾销 进口产品价格影响时,应排除进口聚苯醚原粉价格,不应采 用加工后的聚苯醚改性粉价格来计算进口聚苯醚原粉价格。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以改性粉的最终销售价格为 基础,通过扣减相关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来确定原粉被调 查产品的进口价格是合理的,能够客观反映被调查产品对国 内产业的影响。美国政府以所谓“同类产品”概念来否定被 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竞争性和价格可比性的主 张不能成立。 调查机关就上述主张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初裁中,调查 机关认定用于加工的聚苯醚原粉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影 响是通过聚苯醚改性粉的销售及市场竞争来实现的,即进口 的部分聚苯醚原粉加工成改性粉并在中国市场销售竞争,从 而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生影响。为全面分析倾销进口产品 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调查机关根据可合理获得的信息, 即根据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答卷中提供的 数据,以加工后的聚苯醚改性粉对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为 基础来确定这部分倾销进口原粉的价格。调查机关采用上述 价格确定方法,是基于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 与其关联企业就倾销进口产品在华销售分工协作的实际情 28 况,也客观反映了这部分倾销进口原粉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与其关联企业销 售的聚苯醚价格是国内市场上的主要参考价格,如果其聚苯 醚改性粉价格下降,国内聚苯醚改性粉生产企业为保持合理 的利润,会要求国内聚苯醚原粉企业下调价格。由此可见, 以进口聚苯醚原粉为原料生产的改性粉的价格调整,会引起 国内聚苯醚改性粉产品价格变化,并最终导致国内聚苯醚原 粉价格变动。因此,这部分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造成影响。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关于在分析 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影响时,排除这部分进口聚苯醚原粉的主 张不成立,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所作的认定及价 格确定方法。 2.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对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情况、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以及两者的关系进行了考虑。 经审查,国内产业生产的聚苯醚与倾销进口产品在物化 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 和消费者评价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属于同 类产品。国内聚苯醚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都能够满足 下游客户的使用要求,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倾销进口产品与 29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根据国内产业 答卷和出口商答卷,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下 游用户存在交叉与重叠,同一下游用户既采购倾销进口产 品,也同时采购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根据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 该公司由沙特基础工业公司通过收购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 工程塑料部门成立。上世纪 60 年代首先实现聚苯醚的商业 化生产,并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聚苯醚的原粉及改性粉生 产及销售网络。2000 年,公司开始在中国成立关联公司从事 聚苯醚产品的进口、加工及销售,较早在中国国内市场开始 推广其聚苯醚产品。公司在中国市场建立了完善的销售渠道 和服务网络,成为中国市场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聚苯醚生产 销售企业。调查期内,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 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多家关联公司向中国市场销售各种 型号的聚苯醚产品。根据国内产业答卷,与沙特基础工业创 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相比,国内企业 2007 年建成投产,2017 年后产能、产量才逐渐增加,国内产业的起步与发展晚于应 诉公司。多家聚苯醚下游企业在向调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 中指出,自美国进口的聚苯醚拥有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更强 的市场认可度。国内聚苯醚改性粉生产企业在调查机关实地 核查时及在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指出,倾销进口产品是主要的 市场参考价格。根据上述事实,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相比 30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自美国进口的聚苯醚产品在中国市场具 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地位,具有较强的市场价格影响力。 如前所述,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从 2017 年的 17,271 吨增长到 2019 年的 21,848 吨,累计增长 26.50%。损害调查 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份额始终维持在 15%以上。 考虑到其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及在中国同类产品市场 上的数量,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足以产生影响。 经审查,根据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答 卷,损害调查期内,由于市场需求增长,2017 年至 2018 年 上半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上涨,2017 年至 2018 年倾销进口 价格从 25,000-28,000 元/吨上涨至 26,000-28,000/吨,2018 年比 2017 年上涨了 4.65%。2018 年下半年至 2019 年,市场 需求仍继续增长,而倾销进口价格却持续降低。其中,2018 年至 2019 年,倾销进口价格累计降幅为 9.73%,2019 年比 2017 年价格下降了 5.53%。相应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2018 年至 2019 年由 27,638.39 元/吨降至 21,932.23 元/吨, 下降了 20.65%,2019 年比 2017 年下降了 6.85%。综上,在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与倾销进口 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即在调查期初有所上升,而从 2018 年至调查期末呈持续下降趋势,调查期内呈总体下降趋势, 倾销进口价格始终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31 调查机关注意到,损害调查期内,2018 年至 2019 年倾 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均持续降价,为此,调 查机关进一步收集了 2018 年至 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的季度价格数据。调查机关重点对 2018 年 4 个季度及与倾销调查期重合的 2019 年 4 个季度一共 8 个季 度的价格影响进行了分析。 2018 年第 1 季度至 2019 年第 4 季度,倾销进口产品销 售价格位于 20,000 元/吨至 32,000 元/吨之间。其中,2018 年第 2 季度比上季度上升 2.62%;2018 年第 3 季度比上季度 下降 4.70%;2018 年第 4 季度比上季度下降 1.58%;2019 年 第 1 季度比上季度下降 4.95%;2019 年第 2 季度比上季度下 降 1.60%;2019 年第 3 季度比上季度下降 2.07 %;2019 年 第 4 季度比上季度下降 0.51 %。2019 年第 4 季度比 2018 年 第 1 季度倾销进口价格累计下降了 12.30%。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2018 年第 1 季度为 26,202.90 元/吨;2018 年第 2 季度为 27,644.18 元/吨,比上季度上升 5.50%;2018 年第 3 季度为 28,410.50 元/吨,比上季度上 升 2.77%;2018 年第 4 季度为 27,863.37 元/吨,比上季度 下降 1.93%;2019 年第 1 季度为 24,673.57 元/吨,比上季 度下降 11.45%;2019 年第 2 季度为 23,538.36 元/吨,比上 季度下降 4.60%;2019 年第 3 季度为 21,070.33 元/吨,比 上季度下降 10.49%;2019 年第 4 季度为 19,882.34 元/吨, 32 比上季度下降 5.64%。2019 年第 4 季度比 2018 年第 1 季度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累计下降了 24.12%。 根据上述价格数据可知,2018 年第 3 季度至 2019 年第 4 季度,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总体大幅下降,2019 年第 4 季度 相比 2018 年第 1 季度累计下降 12.30%;在倾销进口产品的 影响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在 2018 年第 4 季度至 2019 年第 4 季度也出现持续下降,2019 年第 4 季度相比 2018 年 第 1 季度累计下降 24.12%。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价格变化趋势一致。 调查机关还注意到,2017 年至 2018 年第 2 季度,受到 国内市场需求增长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呈现上涨趋 势,与此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也呈上涨趋势。2018 年第 3 季度,国内市场需求仍持续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价格仍在上涨,而倾销进口产品开始在中国市场降低销售价 格,进口价格与上季度相比下降 4.70%。由于倾销进口产品 在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其在国内市场的降价行为, 导致在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不得不跟 随其后降低价格。因此,2018 年第 3 季度相比上季度,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涨幅已明显放缓,并自 2018 年第 4 季度 开始跟随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出现下降。2019 年第 1 季度至 2019 年第 4 季度,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同期,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跟随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呈持续下降趋势。 33 上述各季度的价格变动情况表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在 国内市场上影响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定价。由于倾销进口产 品在市场居主导地位,如倾销进口产品降低价格,即便在国 内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为维持产品的销售,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也不得不跟随其后降低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持续增加,2018 年至 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呈现持续下降趋势,2019 年相 比 2018 年价格累计下降 9.73%。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也 呈现下降趋势,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了 20.65%,二者价格 变动趋势相同。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 势地位,其价格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定价。损害调查期内, 倾销进口产品连续大幅降价行为限制了国内聚苯醚市场价 格的上涨空间,根据改性粉企业和下游用户提交的证据,倾 销进口产品首先大幅降价的压力,通过下游客户议价转变为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降价的压力。国内产业为减少和避免产能 闲置损失,减轻库存压力,实现一定水平的开工率和销售量, 始终以低于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进行销售,并被迫跟随倾销 进口产品不断降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上述事实表明, 倾销进口产品大幅压低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 美国政府和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初 裁前评论中主张,在 2017 年至 2019 年的损害调查期内,被 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始终维持在 15%左右,且仍在逐年降低, 34 因此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聚苯醚市场的影响也十分有限。 国内产业在其初裁前相关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期内, 美国被调查产品进口绝对数量呈持续大幅增长趋势。美国始 终是中国第一大进口来源国,其市场份额相比市场上的其他 竞争者已经是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应诉公司产品在中国市场 上具有绝对的话语权,进口价格是市场的标杆。即使其进口 相对数量没有增长,也不能得出“被调查产品不会对国内产 业造成损害”的结论。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上述主张进行了审查。首先,调 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持续增长,2017 年至 2019 年累计增长 26.50%。由于中国国内聚苯醚市场需求也在持续 增长,2017 年至 2019 年累计增长 30.70%,因此倾销进口产 品绝对数量增长的同时市场份额并未增长。但这并不影响调 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加的认定。 其次,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聚 苯醚生产商,在全球最早实现聚苯醚商业化生产。相比国内 产业,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较早进入中国市 场并建立了完善的聚苯醚销售渠道和服务体系,在中国市场 上具有很强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国内改性粉生产企业和 下游企业提供的证据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上有很 强的价格影响力,这些企业在采购产品时都会参考倾销进口 产品价格,其价格在国内市场影响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定 35 价。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幅 增加,其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 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大幅压低。 初裁后,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主张,被调查产品价格 没有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没 有占据“市场主导地位”,被调查产品中加工成改性粉的部 分不应计算在市场份额中;即便可以包括加工改性粉的进口 原粉,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也难以形成市场主导地位。被调 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始终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被调 查产品较高的价格不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生压低的 作用,而且 2017 年至 2018 年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价差缩小时,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并没有增加。相反, 2018 年至 2019 年,由于国内产业的降价幅度更大,才迫使 被调查产品相应降价。 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其初裁后评论 意见中主张,在中国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公司在调查期 内从来没有主动降价,相反是国内产业在其产能扩张的背景 下,为了保证开工率,主动降价开展不合理竞争才导致整个 市场的价格变化。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针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在中国 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不应当仅仅考察美国政府提出的市场份 36 额数值的高低。市场份额数值的高低虽然有助于判断被调查 产品的市场影响力,但本身并不能全面、客观反映实际市场 状况。在考察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时,应当结 合市场的实际状况和特点。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的价格压低,应当重点考察二者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而不 是美国政府所谓“被调查产品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的问题。 调查机关就上述主张进行了进一步调查。 关于美国政府的倾销进口产品没有占据市场主导地位 的主张。调查机关经进一步调查后认为,初裁中调查机关认 定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地位,足以 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生影响。 确定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地位,需要考察多 方面因素,市场份额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第一,初裁中, 除倾销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外,调查机关考察了多方面因素 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影响力。调查机关考察了 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聚苯醚发展历史,其产 品在全球及中国的生产及销售网络和影响力,国内产业的发 展历史及现状,以及相关下游企业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具有更 高市场认可度的证据材料等。基于对上述因素的综合考察, 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具有较强的价格影 响力。 37 第二,分析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需要 结合中国国内聚苯醚市场的实际状况和特点。从聚苯醚国内 产业看,国内聚苯醚产业起步晚。损害调查期初期,原粉生 产企业产能为 1 万吨,2018 年增加至 2 万吨,且仅生产聚苯 醚原粉不生产改性粉,国内改性粉生产企业数量较多,规模 较小且分散,调查期内,答卷的国内原粉生产企业和改性粉 企业合计产能为 3.61 万吨,6.79 万吨和 6.94 万吨。沙特基 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是当前全球最大的聚苯醚生 产企业,原粉年产能约为 7.50 万吨,改性粉年产能约为 6.20 万吨,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数量持续增加,在中国市场 份额保持在 15%以上。该公司采用聚苯醚原粉和改性粉一体 化生产模式,在全球包括中国等主要市场建立了生产、销售 网络。相比中国市场上规模较小且分散的其他竞争者,其生 产规模和市场竞争力更有优势。 第三,分析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影响,需要考虑 本案中倾销进口产品一体化跨国经营模式的市场影响力。沙 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华设立多个关联公司, 从事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深加工及国内市场销售。在华一 家关联公司使用进口聚苯醚原粉生产改性粉对中国客户销 售,另有三家关联公司负责进口聚苯醚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 售。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及售后是沙特基础工业 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与关联公司分工协作、共同完成的。 38 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华关联企业形成的 销售、研发、售后网络,增强了倾销进口产品的市场影响力。 最后,分析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影响,还应当考 虑聚苯醚改性粉企业和下游用户的评价。调查中,国内改性 粉生产企业和下游用户提交的证据材料进一步佐证了倾销 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影响力。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的主张不成 立,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所作的认定,倾销进口 产品在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地位,足以对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产生影响。 关于美国政府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始终高于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而且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价差缩小时,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并没有增加,被调查产 品不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生压低作用的主张。 调查机关经进一步调查后认为,第一,分析倾销进口产 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影响,需要考察二者之间的竞争关 系。如前所述,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存在 竞争关系。国内聚苯醚市场上,由于历史发展、长期形成的 消费习惯、品牌认知度及消费者期待等原因,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价格低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比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高是产品间相互竞争的结果。 第二,调查机关注意到,2017 年至 2018 年倾销进口产 39 品价格上涨 4.65%,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上涨了 17.39%, 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价差减少。2017 年至 2018 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趋势相同,存在价格联动。 但本案的调查期为 2017 年至 2019 年。在 2018 年至 2019 年,在国内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自 2018 年第 3 季度开始持续下降。由于倾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 场的竞争优势地位,其价格影响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定价。 根据改性粉企业和下游用户提交的信息,倾销进口产品价格 持续大幅下降的压力,通过下游客户转变为议价的压力,最 终导致作为市场跟随者的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被迫下 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随之于 2018 年第 4 季度开始下 降,二者均呈现下降趋势。倾销进口产品的降价趋势一直持 续到调查期末,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同期也始终呈下降趋 势,变化趋势保持一致。最终,调查期末国内产业经营状况 全面恶化。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大幅 压低。 第三,调查机关注意到 2017 年至 2018 年,倾销进口产 品的绝对进口数量大幅增加,同期相对进口数量没有增加。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增加了 6.54%。这是因为 2017 年 至 2018 年,国内产业的产能从 1 万吨增加至 2 万吨,国内 聚苯醚产业处于生产规模逐步扩大的发展阶段,所以国内产 40 业市场份额相应有所增长,但这些因素并未改变倾销进口产 品在中国市场的影响力。 第四,倾销进口产品在 2018 年第 3 季度开始至 2019 年 损害调查期结束,价格持续下降;且降价幅度高达 12.30%; 为此,国内产业不得不跟随大幅降价,导致其 2019 年经营 状况相比 2018 年降价前全面恶化。倾销进口产品凭借其市 场影响力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压低。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关于被调查 产品的进口价格始终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或被调 查产品市场份额并未增长,不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生 压低作用的主张不成立;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 司关于国内产业主动降价开展不合理竞争的主张不成立。 经过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所作的认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存在倾销进口产品对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大幅压低。 (三)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 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数据见附 表),证据显示: 1. 需求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聚苯醚需求量总体呈增长趋势。 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聚苯醚需求量分别为 110,100 吨、 41 128,800 吨和 143,900 吨。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16.98%, 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 11.72%。 2. 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总体呈增长趋 势。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 36,100 吨、67,900 吨和 69,400 吨。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88.09%, 2018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增长 2.21%。 3. 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呈现先升后降趋 势。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 21,471 吨、38,757 吨和 35,608 吨。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80.51%, 2019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下降 8.12%。 4. 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总体呈现 先升后降趋势。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 销售量分别为 16,126 吨、27,292 吨和 26,600 吨。2018 年 比 2017 年增长 69.25%,2018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国内销售量下降 2.54%。 5. 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总体呈现先 升后降趋势。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市 场份额分别为 14.65%、21.19%和 18.49%。2018 年比 2017 年 42 增长 6.54%,2018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市场 份额下降 2.70%。 6. 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现先升后 降趋势,2018 年 3 季度至调查期末持续下降。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 23,544.17 元、 27,638.39 元和 21,932.23 元。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17.39%, 2018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下降了 20.65%。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 累计下降 6.85%。 7. 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呈现先升后 降趋势,2018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大幅 下降。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 分别为 388,229,440 元、748,674,650 元和 593,006,406 元。 2018 年比 2017 年上升 92.84%,2018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下降了 20.79%。 8. 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先增后降, 最终在损害调查期末大幅减少。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 46,803,946 元、147,975,006 元、 3,021,065 元。2018 年比 2017 年税前利润增加 216.16%,2018 43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的盈利大幅减少,2018 年至 2019 年国 内产业的税前利润下降了 97.96%。 9. 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先升后 降趋势,2018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大 幅下降。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 分别为 6.20%、13.78%、0.22%。2018 年比 2017 年上升 7.58%, 2018 年 至 2019 年 国 内 产 业 同 类 产 品 投 资 收 益 率 下 降 13.56%。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累 计下降 5.98%。 10. 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持续下降。 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 59.48%、 57.08%和 51.31%。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2.40%,2018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下降 5.77%。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累计下降 8.17%。 11. 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呈先增 后降趋势。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 分别为 578 人、607 人和 574 人。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5.08%, 2019 年比 2018 年减少 5.44%。 12. 劳动生产率。 44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先升后 降,2018 年至 2019 年呈下降趋势。2017 年至 2019 年,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 37.19 吨/年/人、64.52 吨/年/人和 62.13 吨/年/人。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73.49%, 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3.71%。 13. 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整体呈先增 后降趋势。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 分别为 55,438 元/年/人、71,253 元/年/人和 70,707 元/年/ 人。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28.53%,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0.77%。 14. 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持续增加 趋势。2017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 为 451 吨、2,534 吨和 3,141 吨。2018 年比 2017 年增加 461.53%,2019 年比 2018 年增加 23.97%。2017 年至 2019 年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增长 596.45%。 1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在调查期末变为净流出。2017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 产 品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净 流 入 量 分 别 为 56,729,404 元 、 29,449,701 元;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 45 流量变为净流出,2019 年现金净流出量为 18,678,629 元。 16.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 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审查, 证据显示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为 17.3%,不属于微量 倾销,足以对国内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上述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聚苯醚表观消费量在 2017 年至 2019 年一直呈增长趋势。在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 下,2017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销售 量、市场份额呈增长趋势,劳动生产率提高,人均工资增长。 2017 年至 2018 年上半年,旺盛的国内需求带动聚苯醚价格 上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就业人数、税前利润、 投资收益率都随之提高。同时调查机关也注意到,受到 2018 年下半年聚苯醚市场价格下降的影响,国内产业相关生产经 营指标开始受到一定的影响,导致产能无法有效释放,开工 率下降了 2.40%,期末库存上涨了 462%,现金流减少 48.09%。 2018 年至 2019 年,国内表观消费量继续上升,但由于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由此前的上涨转为持续下降,国内产业经 济指标全面恶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销售量、市场份 额、销售价格、销售收入下降;产量减少 8.12%,销量减少 2.54%,市场份额下降 2.70%,销售价格下降 20.65%,销售收 46 入减少 20.79%。税前利润大幅下滑,比上年减少 97.96%。 投资收益率下降 13.56%。现金流减少 163%,变为现金净流 出。就业人数减少 5.44%,人均工资下降 0.77%,期末库存 持续增加 23.97%,劳动生产率下降 3.71%,开工率进一步下 滑 5.77%,跌至调查期内最低水平。国内产业面临巨大的经 营压力,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初裁前评论中 主张,申请书中提供的 12 项经济指标中有 7 项指标呈现积 极向好的趋势,1 项指标表现中性,这些都与申请人的实质 损害或损害威胁主张相反,显示了国内产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态势。 美国政府在初裁前评论中提出,2017 年至 2018 年,国 内产业的经营状况指标普遍向好。2019 年这些指标均出现下 降,申请书并未说明导致国内产业经营指标恶化的原因。 申请人在初裁前评论意见中主张,根据立案后国内 12 家生产企业提交的答卷数据,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状况与申 请书的相关主张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在需求呈持续增长 趋势且国内供不足需的有利市场环境下,随着被调查产品的 进口量增价跌,国内产业正在遭受实质损害。 初裁调查中,调查机关对上述主张进行了审查。如前所 述,2017 年至 2018 年,在需求量呈持续增长的市场环境下, 国内产业经营状况尚好。但在此期间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 47 量增长及价格下降仍然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冲 击,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增长也受到了抑制,导致期末库 存大幅增长,开工率、现金流则已经开始下滑。2019 年,受 倾销进口产品持续降价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持续 下降,国内产业经济指标出现全面恶化。2019 年与 2018 年 相比,除了期末库存、开工率和现金流 3 个经济指标继续受 到不利影响之外,还有 10 个经济指标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下 滑趋势。而且,2019 年,开工率、销售价格、税前利润、投 资收益率、现金流、就业人数均为调查期内最低水平,期末 库存为调查期内最高水平。 综合考虑上述事实,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损害调查 期内国内聚苯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 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损害调查期 内国内聚苯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 于美国的聚苯醚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 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之外, 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 48 数量持续增长,2017 年至 2019 年分别为 17,271 吨、19,614 吨和 21,848 吨。其中,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13.57%,2019 年较 2018 年增长 11.39%,2017 至 2019 年累计增长 26.50%。 如前所述,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聚苯醚消费 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2017 年至 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持续增加。2017 年至 2018 年,由于国内市场需求增长,国内产业产能虽有 扩大但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价格都在上升。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与倾销进口产 品价格趋势一致,二者之间存在价格联动,且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在国内聚苯醚市场需 求持续增加的情况下,自 2018 年第 3 季度起,倾销进口产 品开始降价。由于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竞争 优势地位,其价格是国内下游客户采购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 重要参考因素。国内产业为保持销售量,减少和避免产能闲 置损失,减轻库存压力,实现一定水平的开工率,被迫降低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于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跟随 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下降,并一直持续到损害调查期最后一个 季度。期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始终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价格,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 用。 49 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自 2018 年第 3 季度至 2019 年第 4 季 度已连续 6 个季度持续下降,2019 年第 4 季度降至调查期内 最低点,相比 2018 年第 2 季度累计降幅达 14.53%,其大幅 降价行为对国内市场造成了严重冲击。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 格跟随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受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 格下降的影响,2018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销售收入比上年下降 20.79%,税前利润大幅下滑,投资 收益率大幅降低,期末库存大幅上升,就业人数下降,开工 率跌至调查期内最低水平。国内产业由此面临巨大的经营压 力。 美国政府在初裁前评论中主张进口被调查产品和国内 产业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要理由为被调查产品市场份 额只有 15%;根据海关统计的到岸价格,调查期内,被调查 产品价格上涨,且被调查产品价格趋势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 没有关联。考虑到调查机关在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价格的影响部分已经分别对上述主张进行了回应,因此 不再重复。 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和证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损 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倾销 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后,美国政府在其评论意见中主张,用来加工改性 粉的进口聚苯醚原粉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剩下的进口数 50 量很少,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被调查产品价格比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高,被调查产品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 害。大量的进口原粉用来生产改性粉而不属于被调查产品, 在 2017 年至 2018 年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差减 少,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增加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如何凭借 市场优势地位,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当 2017 年至 2018 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长最快,竞争力最强的时候, 国内产业经营状况良好,而 2018 年至 2019 年被调查产品进 口数量增幅减少,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差增大,国内产业 经济指标变差,上述情况表明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进口被调查产品量增价跌行 为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美国政府所谓二者之间 不存在关联性的主张不能成立。结合国内市场的历史背景、 调查期内的实际竞争条件和状况、多家改性粉生产企业和下 游用户出具的证据,可以进一步发现,2018 年(国内产业完 成扩产的年份)是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发生变化和国内产业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重要分界线。损害调查期内,国内 市场需求状况始终表现良好,需求量呈增长趋势,这本应有 利于市场价格的稳定和上涨。但是,市场价格却在 2018 年 至 2019 年期间呈明显的持续下降趋势。主要是因为 2018 年 国内产业完成扩产之后,国内产业开始对以沙特基础工业创 51 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美国生产企业构成威胁,后者 为了维持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自 2018 年 3 季度以来率先在 中国市场进行产品降价,以打压和限制国内产业的发展。申 请人提交的相关改性粉企业的产品使用报告可以佐证这一 事实。这一情形导致国内产业从 2018 年第 4 季度开始被迫 降价,并且在 2019 年产能趋于稳定、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 情况下,有多达 14 个经济指标已经在遭受损害。而且,在 这 14 个经济指标中,有 5 个经济指标(开工率、销售价格、 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都已经下降至损害调查 期内最低水平。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进口行为已经对国内产业 造成了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就上述主张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第一,进口聚 苯醚原粉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存在竞争关系。国内产业生产 的聚苯醚与倾销进口产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 二者在竞争开放的市场直接竞争。如前所述,聚苯醚原粉和 改性粉的产品关联性非常强,美国进口的聚苯醚原粉通过加 工成改性粉并在中国市场销售,对国内产业生产的聚苯醚原 粉价格产生影响。以进口聚苯醚原粉为原料生产的改性粉的 价格调整会导致国内聚苯醚改性粉产品价格调整。国内聚苯 醚改性粉价格下降会导致国内聚苯醚原粉企业下调价格。由 此可见,调查期内,自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 52 关联进口的聚苯醚原粉或通过在市场上对非关联客户直接 销售,或通过用于加工聚苯醚改性粉再进行销售,与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竞争。调查机关为了完整、准确地分析评估损害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就需要考虑这部分进 口聚苯醚原粉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影响。 第二,国内聚苯醚市场上,由于历史发展、长期形成的 消费习惯、品牌认知度及消费者期待等原因,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价格低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比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高是产品间相互竞争的结果。 调查机关在分析倾销进口产品的市场影响时,除倾销进 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外,还考察了其他多方面因素,包括沙特 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聚苯醚发展历史,其产品在 全球及中国的生产及销售网络和影响力,国内产业的发展历 史及现状,中国国内市场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倾销进口产品 一体化跨国经营模式的市场影响力,以及相关下游企业关于 倾销进口产品具有更高市场认可度的证据材料等。基于对上 述因素的综合考察,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在市场占据 竞争优势地位,影响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聚苯醚市场需求持续增长。2017 年 至 2018 年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均 呈现增长趋势。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自 2018 年第 3 季度开始 下降并持续到调查期末。由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在国内市场 53 上影响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定价,倾销进口产品降低价格, 即便在国内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为维持产品的销售,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也不得不跟随其后降低价格。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价格随之于 2018 年第 4 季度开始下降并持续至调查期 末。由此可见,进口价格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并 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在市场的竞争优势地位,及由此影响 并大幅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第三,关于美国政府主张 2017 年至 2018 年倾销进口产 品数量增长速度快,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上涨后与倾销进 口产品价格价差缩小,表明倾销进口产品竞争力最强时,国 内产业经营状况良好,因此国内产业的损害不是由倾销进口 产品造成的。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对此作出认定,即 2017 年 至 2018 年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同时上涨, 二者价格存在关联,国内产业经营状况尚好。但美国政府的 上述主张忽视了后续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下降对国内产业造 成的影响。 2018 年至 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下降导致国内产 业被迫跟随降价,由此导致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 2018 年第 3 季度,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开始下降,降价持续至 调查期最后一个季度,2018 年比 2019 年下降了 9.73%。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随之于 2018 年第 4 季度开始下降,2019 年比 2018 年国内产业销售价格下降了 20.65%,产量减少 54 8.12%,销售数量减少 2.54%,市场份额下降 2.70 个百分点, 销售收入减少 20.79%,销售价格下降 20.65%、税前利润减 少 97.96%,投资收益率下降 13.56%,就业人数减少 5.44%, 人均工资减少 0.77%,劳动生产率下降 3.71%,开工率下降 了 5.77 个百分点,现金流由净流入变为净流出,期末库存 上升了 23.97%。 第四,调查机关注意到 2018 年至 2019 年,倾销进口产 品价格下降了 9.7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了 20.65%, 降幅大于倾销进口产品。由于倾销进口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 势地位,国内产业为了维持生产和销售,不得不更大幅度降 价,即便如此,2018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销量仍然减少了 2.54%,市场份额减少了 2.70%。同时,在分析因果关系时, 调查机关首先需要审查倾销进口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及倾销 进口产品如何影响国内产业。虽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降价幅 度大于倾销进口产品,但 2018 年第 3 季度以来倾销进口产 品首先开始连续大幅降价,国内产业为了维持产品的销售, 不得不跟随倾销进口产品连续大幅降价,倾销进口产品影响 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定价。倾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具有 市场竞争优势地位,是重要的市场参考价格。而且 2017 年 至 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增长,2018 年比 2017 年增加 13.57%,2019 年比 2018 年增加了 11.39%。虽然如美 国政府所称,进口数量增幅有所降低,但事实上,倾销进口 55 产品价格在下跌的同时,进口数量仍继续增加。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关于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 产业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主张不成立。 经过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结论。调查机 关最终认定,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倾销 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 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影 响、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 争、消费模式的变化、技术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状 况、申请人生产技术以及不可抗力、环保等因素,与国内聚 苯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初裁前评论中主 张,第三国进口产品的增加以及申请人的自身问题,包括申 请人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税费大幅增加和申请人盲目扩 张,可能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国内产业在初裁前相关评论意见中主张,首先,在中国 市场上,美国被调查产品是最主要的进口来源,其他主要进 口来源国进口相对分散,美国被调查产品的市场影响力最 大,其他进口来源不能否定美国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 56 实质损害的因果关系。其次,国内产业扩大生产规模完全是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增长,不存在盲目扩张,也没有出现经营 管理不善的情形。在国内产业生产规模总体不断扩大的情况 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相关税费呈增长趋势也是正常现 象。但是,国内产业税前利润的减少不仅仅与税费增加有关, 也与销售收入减少有关。因此,应诉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对上述主张进行了审查。关于第三国 进口产品。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在中国市场上,倾销进 口产品是最主要的进口产品,调查期内约占总进口量的一半 左右。其他进口来源包括新加坡、欧盟、韩国、日本、泰国、 菲律宾等,这些来源相对分散,2017 年至 2019 年单个国家 (地区)的进口数量远远小于美国进口。在中国市场上,倾 销进口产品是最主要的进口聚苯醚产品,占有较大的市场份 额,较其他国家(地区)在中国市场的影响力更大。同时, 没有证据表明来自其他进口来源国家和地区的聚苯醚产品 存在倾销。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其他国家(地区) 同类产品的进口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已经对国内产业造 成的实质损害。 关于申请人自身经营问题导致实质损害。沙特基础工业 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没有提供直接证据,仅主张国内产业 经营税费增加,表明国内产业经营管理不善。根据国内产业 答卷提供的数据,国内产业税费 2019 年比 2018 年增加了 57 3,507 万元。而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由于价格下降,销售 收入减少了 1.52 亿元,相较税费增加,销售收入减少将使 税前利润大幅减少。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税费增 加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关于申请人产能增长。根据国内产业答卷提供的数据,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确实有大幅增长。尤其在 2017 年 至 2018 年,国内产业产能增长了 88.09%。在产能增长最快 的 2017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的经营状况总体尚好。除开 工率、期末库存、现金流开始受到一定的影响之外,其他指 标,如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等均表现相对良好。而 2018 年到 2019 年,国内产能仅增长 2.21%,但由于倾销进口产品 大幅持续降价,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被迫降低价格,国内 产业经营受到严重冲击,经营指标全面恶化。因此,调查机 关在初裁中认定,申请人产能增长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已 经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初裁后,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其他第三方进口 是中国市场最大的来源,市场份额达到 43.6%-54.8%。2018 年至 2019 年第三方进口市场份额增长了 4.5%,调查机关未 能考虑第三方来源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影响。终裁中应充 分考虑第三方进口对国内产业经营状况的影响。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其他进口产品的变化不能否 定被调查产品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由于计算错误,美 58 国政府在初裁评论意见中分析的其他进口产品占中国份额 的比例(43.6%至 54.8%)是错误的,美国被调查企业在中国 市场上也拥有最大的市场份额,其他单个国家(地区)的进 口数量以及市场份额远远小于美国被调查产品。也就是说, 美国被调查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影响力和话语权要远远大于 其他单个国家(地区)。申请人也暂未掌握其他国家(地区) 同类产品存在倾销的证据。退一步说,如果其他国家(地区) 同类产品会对国内市场、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和影响,则占据 更多市场份额且进口数量也仍在持续大幅增长的被调查产 品更会对国内市场、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和影响。 调查机关经进一步调查后认为,美国政府在初裁评论意 见中提出的其他进口产品占中国份额的 43.6%至 54.8%的比 例包括了其他国内生产企业的市场份额,包括沙特基础工业 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华关联企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 根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2017 年至 2019 年,其他国家的进 口数量分别为 1.77 万吨、1.84 万吨和 2.59 万吨,占中国市 场份额分别为 16.10%、14.30%和 17.98%。 虽然其他国家(地区)同类产品的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 趋势,但是进口相对分散,涉及新加坡、欧盟、韩国、日本、 泰国、菲律宾等 30 多个国家(地区)。相比之下,倾销进口 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占有最大的市场份额,其他单个国家(地 区)的进口数量以及市场份额远远小于倾销进口产品。倾销 59 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影响力要远远大于其他单个国家(地 区)的产品。 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来自其他国家(地区)同类产品存 在倾销。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所作的认定, 其他国家(地区)同类产品的进口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对 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 (三)其他下游评论意见。 国内聚苯醚下游企业主张,国内市场聚苯醚存在供应缺 口,采取反倾销措施将给下游增加负担,不利于下游产业发 展。 经审查,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为,调查结果显示,被调 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 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反倾销措施, 将有助于维护公平贸易环境,稳定国内市场秩序以及倾销进 口价格的合理回归,并非禁止其进口。目前国内聚苯醚产能 仍存在可用空间,在国内产业开工率逐步恢复的条件下,加 上正常条件下进口的聚苯醚,可以满足下游产业的需求。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 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 (四)其他评论意见的回复。 初裁后,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机关根据 2017 年至 2019 年收集的数据作出肯定性裁定,属于历史数 60 据,无法对国内产业的现状、被调查产品和产业现状之间的 因果关系进行适当分析,调查机关应当利用更新的数据作为 证据作出裁定。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本案关于产业损害调查期的 确定符合我国反倾销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做法。调查机关 在本案规定的调查期限内作出初裁,符合我国反倾销法律相 关规定。如果延长损害调查期,将会阻碍案件调查进展,也 会严重影响对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因果关系 的客观分析和判断。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上述主张,认为本案产业损害调 查期的确定符合我国反倾销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在立 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已说明损害调查期为 2017 年至 2019 年, 截止初裁公告日,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异议,调查机关也 据此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美方在初裁后提出改变调 查期,将导致案件需重新收集信息,阻碍调查按期完成。因 此,调查机关对此不予考虑和支持。 七、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 进口聚苯醚存在倾销,国内聚苯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 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1 附表:聚苯醚反倾销案数据表 单位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全国总产量 吨 43,900 61,700 60,700 变化率 % - 40.55% -1.62% 需求量 吨 110,100 128,800 143,900 变化率 % - 16.98% 11.72% 自美国进口量 吨 17,271 19,614 21,848 变化率 % - 13.57% 11.39% 自美国平均进口价格 美元/吨 3800-4200 3900-4300 3500-3900 变化率 % - 6.77% -13.40% 自美国进口所占市场份额 % 15.69% 15.23% 15.18% 变化率 增减% - -0.46% -0.05% 国内产业产能 吨 36,100 67,900 69,400 变化率 % - 88.09% 2.21% 产量 吨 21,471 38,757 35,608 变化率 % - 80.51% -8.12% 开工率 % 59.48% 57.08% 51.31% 变化率 增减% - -2.40% -5.77% 国内销售数量 吨 16,126 27,292 26,600 变化率 % - 69.25% -2.54%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 % 14.65% 21.19% 18.49% 额 变化率 增减% - 6.54% -2.70% 国内销售收入 元 388,229,440 748,674,650 593,006,406 变化率 % - 92.84% -20.79% 销售价格 元/吨 24,075.00 27,431.80 22,293.27 变化率 % - 13.94% -18.73% 销售价格(非关联) 元/吨 23,544.17 27,638.39 21,932.23 变化率 % - 17.39% -20.65% 税前利润 元 46,803,946 147,975,006 3,021,065 变化率 % - 216.16% -97.96% 税前利润率 % 11.84% 19.17% 0.49% 变化率 增减% - 7.33% -18.68% 投资总额 元 755,179,699 1,073,855,662 1,402,813,452 变化率 % - 42.20% 30.63% 投资收益率 % 6.20% 13.78% 0.22% 变化率 增减% - 7.58% -13.56% 现金流量净额 元 56,729,404 29,449,701 -18,678,629 62 变化率 % - -48.09% -163.43% 期末库存 吨 451 2,534 3,141 变化率 % - 461.53% 23.97% 就业人数 人 578 607 574 变化率 % - 5.08% -5.44% 就业总工资 元 32,028,826 43,255,294 40,587,914 变化率 % - 35.05% -6.17% 人均工资 元/人 55,438 71,253 70,707 变化率 % - 28.53% -0.77% 劳动生产率 吨/人 37.19 64.52 62.13 变化率 % - 73.49% -3.71%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