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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233号 当事人:宁波诺信罗贝进出口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文哈 企业代码:3302461824 地 址: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S93号 2015年9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投出口玛钢管件18884.25千克,商品编号为73071900, 价值229141.19美元。经查,实货价值为30131.21美元, 与中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50520840973号报关单及随附 中华人民共 羊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梦 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 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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