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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贰)决字[2017〕0001号 当事人:北京首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4幢B座412室 州老人1全月月 国中中中中中全定法区区 品编号均为7616999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总价共计人民币880708.7元。经查,实货两 项均应归入商品编码83021000,出口退税率5%。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70000019007号等6票报关单及附随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 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0 年五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