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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绳(政)决字(20170017号 当事人:捷成(中国)物流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120774001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家祥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四路77号 联系电话:022-25767288-316 2016年11月22日,当事人以保税区仓储转口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境货物两 票,备案清单号分别为02122016100038480、021220161000038484,项下共计35项货物,申报成 交方式CIF申报总价14680.39英榜。经查: 备案清单号021220161000038480项下申报进口货物22项,其中第三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 键盘板,实际商品名称为钥匙型号标贴。021220161000038484备案清单项下申报进境货物13项 ,其中第一项申报商品名称为有机玻璃,实际商品名称为相框有机玻璃挡板;第二项申报商品 名称为挂饰,实际商品名称为挂钥匙用挡板;第三项申报商品名称为键盘钩,实际商品名称为 钥匙挂钩;第六项申报商品名称天花灯托架实际商品名称为挂衣服托架。以上货物商品名称申 报不实的行为构成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 同时,实际进境货物中有21项未申报货物,分别为:员工洗激套装3盒,总价3.75英锈;手 提购物纸袋750个,总价52.5英锈;拐根87根,总价435.87英锈;拐棍脚套3盒;总价26.1英磅 ;台钳3个,总价69英榜;手表电池1920颗,总价541.05英榜;培训手册3本,总价9.3英榜;塑 料储存柜9个,总价234英锈;鞋子护理剂9盒,总价72英锈;ZIPPO打火机198个,总价 2381.61英榜;手表电池测试仪3个,总价55.5英锈;打火机皮套27个,总价8.1英榜;手表维修 工具3套,总价2004.45英榜;档案盒(附文件表格)24个,总价116英榜;手机电池30块,总价 155.1英锈;手机屏幕54块,总价1516.32块;手机维修工具3套,总价2634.13英榜;皮鞋护理液 90瓶,总价18.9英锈;鞋底胶水12桶,总价12.84英榜;激光雕刻机3套,总价6000英镜;展示柜 5个,总价9698.93英榜。以上应申报货物未申报的行为构成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 另外,实际进境货物中有9项未申报禁止进口货物,分别为:鞋子6双、皮带3条、旧衣服 28件、旧帽子1顶、旧手套1副、旧袜子4双、旧围巾4条、旧洗激用品1千克、旧皮鞋36只。以 上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未申报进境的行为构成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2017年4月6日 当事人将以上禁止进口货物根据2017年3月20日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责 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津保关退【2017】1号)申报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021220161000038480、021220161000038484号备案清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及证明材料、查问笔录、涉案货物照片、当事人提供的02122017000003112号退运货物报关单 及相关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七年五月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