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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决字【2017】0051号.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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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决字(201770051号 当事人:天津港保税区中兴国际贸易工程公司 地址: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号A-107室 2016年4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 单号为02022016000280062,其中申报钢管1000269千克,FOB价格334677.42美元,商品 编号73069000.90,出口退税率9%;申报扣件213400千克,OB价格122467.75美元,商品 编号73079900.00,出口退税率9%;申报山型母180000千克,FOB价格35064.52美元,商 编号73269090.00,出口退税率99%。经新港海关查验处现场查验发现,钢管实际应归 入商品编号73063090.00,出口退税率9;扣件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73089000.00,出口 退税率9%;山型母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73181600.00,出口退税率5%,以上均与申报不 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及海关统计准确性。经查,当事人单位自2015年7月18日至 2016年1月9日期间,另向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三票上述货物,其中报关单号 020220150520427493项下申报扣件41600千克,FOB价格32575.41美元,商品编号 73079900.00,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73089000.00;报关单号020220150520666526、 020220160000018711项下共计申报山型母15625千克,FOB总价10887.09美元,商品编号 73269090.00,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73181600.00,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管理及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160000280062号等4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 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中报不实影响海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罚 款人民币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020220160000280062号 报关单项下申报不实影响统计准确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020220150520427493号报关单项下申报不实影响统计准确性的行为,不予处罚。综上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年五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