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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绳(查)决字(2017〕0008号 当事人: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 个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企业代码:1211930118 法定代表人:马睿思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小区兴华七支路12号 2017年2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71000028688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齿 轮箱1个,申报税号84834090.00,申报总价94655.51欧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上述货物中另有 齿轮箱轴承密封圈(小)400个,归入39269010;齿轮箱轴承密封圈(大)800个,归入 39269010;同服马达(型号4490297)1个,归入85013200;伺服马达(型号4301593)1个,归入 85013200,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计税价格共计154124.98元,漏缴税款3606.51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还、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当日本处罚决定 书送达之日起15H内,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致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期5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出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〇一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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