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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副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绳违字[2017]5043号 当事人:青岛中顺捷运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冬丽 企业代码:3722966681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外环路287号 2016年8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 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020220160000610263,其申报第一项:包装 金20000个,价值400美元;第二项:减肥茶,申报税号3004905990 (退税率15%),数量16211千克,总价19224美元;第三项:滤纸, 申报税号4823200000(退税率13%),数量1009千克,总价26.7美元。 经海关查验并经归类认定,该出口货物申报第二项货物应为成品或已 加工未包装的减肥茶,应归入税号2106909090(退税率5%),申报第 三项货物应为卷状滤纸应归入48054000(无退税),另有塑料泡沫纸 若干未申报,应归入税号39211290(退税率13%),经查,该司无出口 退税资格,该司涉嫌申报不实影响监管秩序。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61026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 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 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一十年五月+2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