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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鲜违字[2017]5035号 当事人: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郭宇 企业代码:2301914001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三大动力路39号 2017年2月27日,当事人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向天津 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岩棉毡50400千克,商品编号为 68061090.90(出口退税:5%),价值54437.76美元,耐火 纤维板18024千克,商品编号为69039000.00(出口退税: 9%),价值37220.47美元;经查,岩棉毡商品编号为680690007 中华人民共和 (出口退税:0),耐火纤维板商品编号为68061010(出口退 参 税: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福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70000129337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 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定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七年 星月十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