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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7]5024号 当事人:天津海义报关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晓东 企业代码:1207280198 地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B座2门403 2016年12月1日,你司以退运货物方式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报进口卷扬机等货物,报关单号:020220161000212978. 你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后,2016年 12月9日收到海关查验货物通知,并于2016年12月12日 和新港海关查验科预约查验,由于该票货物品名、数量较多, 你司为了提高海关查验效率,在海关监管区内由理货人员陪 同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在海关查验人员尚未到查验 场地的情况下提前打开货物包装等待查验,违反了海关的查 验规定。 以上行为有02022016100021297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 海关查验记录、你单位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 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 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 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正具依法变价抵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奇汉第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中 线 二0-年 五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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