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79.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违字[2017]5023号 当事人:北京凯恒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葛娟 企业代码:110896544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冠城园8号楼(冠城中心)冠城中心酒 店、办公、商业综合体8层2单元919室 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 分5票向天津新港海关中报出口石墨棒,共计24798.18千 克,商品编号为38011000.90(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本华人民共和务 证)总价值46959.84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为85451900 骑 缝 (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 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70000088556、 020220170000082818 020220160000861845 020220160000425052、020220160000211127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 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示变串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白 二-七年 五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