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79.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圆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7]5020号 当事人:深圳市锐达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晓风 企业代码:4403163570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工纺大厦9楼913 2016年9月5日,当事人分两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 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麻袋192390条,共计211470千克,商品 编号为63051000.90,总价值38478美元;经查,实货为旧 南武的中 麻袋,属于禁止进口货物。 欢缝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1000157618 02022016100015814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检验报告、海关 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净 二0-年 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