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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决字[2017]0047号 当事人:天津中冶联创钢管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辰区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久久大厦4-911 2015年5月15口,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泡沫玻璃等货物共计13809千克 ,报关单号为020220150520481338,其中申报第一项商品泡沫玻璃2000千克,申报FOB总价为25255.65美 元,商品编号为70169090,出口退税率13%,经查实际FOB总价为25255.65人民币;申报第二项商品岩棉 管壳5370千克,申报FOB总价为21696.87美元,商品编号为68069000,无出口退税,经查实际FOB总价为 21696.87人民币;申报第三项商品不锈钢板6439千克,申报FOB总价为144960美元,商品编号为 72193500,出口退税率13%,经查实际FOB.总价为144960人民币。上述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 出口退税管理及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150520481338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 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 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罚 款人民币1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白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十《水深生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新海海来 七年五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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