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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决字[2017]0001号 当事人:天津市东跃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唐官屯加工物流区 2016年11月26日,当事人于021720160000317991号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 票法兰盘,申报商品编码为73079100.00,出口退税率9%,申报CIF总价为999469.45欧元,申报 运费5000欧元,保费550欧元。经查,实货CIF总价应为99469.45欧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 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6000031799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合同、发票、当事人陈述、查问笔 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七年五月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