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东关缉违字【2017】3052号.jpg91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违字[20173052号 当事人:黄驿聚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黄驿市旧城镇白庄村 2015年3月19日,当事人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向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铁制线架48个,报关单号 021720150670121043,申报总货值FOB价格720.00美元,复 运进境期限为2015年9月18日,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 将货物复运进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事实有021720150670121043号报关单、延期申请材 料、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 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