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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2013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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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违字(201712013号 当事人:健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托电工业园区西区 2016年10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新港海关申 报出口黄原胶400吨,报关单号020220160000790491,申 报商品规格为80%玉米淀粉、20%大豆粉,申报商品编号 39139000.90,出口退税率13%,CIF总价173.6万美元,运 费7000美元,保费1527.68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化验发现, 实货成分为粘土矿物和有机物组成的混合物,商品编号应归 入38249099.90,出口退税率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 口退税管理。 2016年10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海关申 报出口黄原胶200吨,报关单号021720160000291745,申 报商品规格为80%玉米淀粉、20%大豆粉,申报商品编号 39139000.90,出口退税率13%,CIF总价86.8万美元,运费 3500美元,保费763.84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化验发现,实货 成分为粘土矿物和有机物组成的混合物,商品编号应归入 38249099.90,出口退税率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 退税管理。 另,当事人于2016年8月3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还 會自东疆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相同商品共计3票, 申报品名均为黄原胶,申报商品规格均为80%玉米淀粉、 20%大豆粉,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139000.90,出口退税率 13%。经查,实货亦为粘土矿物和有机物组成的混合物,商 品编号应归入38249099.90,出口退税率5%,与申报不符,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上述事实有020220160000790491号等5票出口货物报 关单及附随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关 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 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 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 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年,五月7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