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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副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268号 当事人:丽水市尚嘉进出口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彬峰 企业代码:3310962066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东新村29-1号203 2016年6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中报出口钢 管25000千克,商品编号7306309000,价值249500美元;经查,实货价值 为15000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2016年6月28日,当 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鞋垫13900千克,商品编号为 6406909100,价值249915美元;经查,实货价值为9847.5美元,与申报不 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2016年6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 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折叠自行车430辆,商品编号为8712008900,价值 180600美元;经查,实货价值为6540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 确性。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455916、02022016000045S847、 02022016000016965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材 料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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