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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开关缉违字【2016】2009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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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关违字[2016]2009号 当事人:天津新兴数字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经济开发区 经海关核查发现,截止2013年6月25日,当事人库存加 工贸易项下保税原料共有PC树脂等28种货物数量短少,上 述保税原料价值共计人民币36812816.09元,当事人不能提供 正当理由,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8441606.29元。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当事人在未经海关许可 的情况下,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包含有加工贸易项下保税 原料的不良品按照废旧物资转让。经查,上述不良品中共包含 电镀锌钢卷板等5种保税原料,价值共计人民币540889.3 元,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36936.47元。 以上事实有02142013114015493号等共424票进口货物报 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 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 我关于2017年3月1日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津开关维告 字[2016]2009号《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3 月3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我关于2017年3月31日召开听证 会,经复核,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当事人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万元。 针对当事人擅自转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 币5万元。 以上,决定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3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