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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5050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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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15050号 当事人:河北美波尔纸业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 企业代码:1305960534 住所:清河县长城大街 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11月20日间,当事人分4 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中报出口滤纸(规格:1020 人民共和 m、431mm、75m、222m等),共计51252.30千克,总价值6 贤缝 5473.10美元,商品编号为48232000.00(出口退税:13%), 经查,实货中有规格大于360mm的滤纸35789.60千克,价值 27190.56美元,商品编号为48054000(出口退税:0%),与 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40520309587020220150520543 991、020220150520559994、020220150520829664号报关单及 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 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0大年十一月十八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