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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街违字[2016]5256号 当事人:山东鼎龙民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文君 企业代码:3712963137 地 址:滨州市阳信县水落城乡皮店村 2016年6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中报出口木金1814千克,商品编号为44219090.90(出 口退税:13%),价值6147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为 44160090.90(出口退税:0%),与中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 退税管理。 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当事人 分7票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中报出口木 盆,商品编号均为44219090.90(出口退税:13%),共价值 23966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均应为44160090.90(出 中华人民共税 口退税:0%).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上违法事 实有 020220160000445155 020220150520264765 020220150520245641 020250150520613635 020220160000172482 020220160000237212 021720160000134118 020220160000424088号报关羊及随附车据、海关查验记录、 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 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 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贺 >07年十一月+1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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