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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2019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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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违字[2016]2019号 当事人: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阁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五路20号 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当事人以 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6票货物,申报品名均 为地面飞行模拟训练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8052900,进口 关税税率1.5%,增值税税率17%。经查,实际货物中有价值 1004508美元的货物为切割而成的客机舱门、舱壁、舱段 (旧),商品编号应归入90230090,进口关税税率7%,增值 税税率17%,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 税款人民币399812.33元。另,当事人申报 020220161000012841号报关单项下货物重量为5000千克, 经查实际重量为1820千克,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 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161000012841号等6票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以及相关人员的证明 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 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3.9万 元。对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 1000元。综上,对当事人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心 总同市 20一大年十一月十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