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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2020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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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2020号 当事人:邯郸市天朗纺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新兴工业区北段路东 2015年11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申报出口四件套(床上用品)9640套、六件套(床上用 品)4716套,报关单号020220150521093324,申报商品编码 均为6302229090,出口退税率16%,申报FOB总价分别为 212080美元、132048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为四件套(床上 用品)7440套,价值179400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 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50521093324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 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 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 币9.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月内,直接向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学 20一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