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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关缉(政)违字【2016】1015号(0).jpg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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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绳(政)违字[2016]1015号 当事人:澳新(天津)葡萄酒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12074630BW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尚莹洁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131号内1号标准厂房一层洁净室及办公区 2016年4月22日,澳新(天津)葡萄酒有限公司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保税区海 关申报进境货物。经查,当事人出区货物中携带未向海关申报的保税加工项下成品 “詹姆士船长卡本纳干红葡萄酒”共20箱计120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擅自转让 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后经海关对当事人企业仓库核查发现,2016年1月至4月,当事 人在未向海关申报情况下擅自转让保税加工项下成品“詹姆士船长卡本纳干红葡萄酒 共计496瓶,货物价值人民币2966.37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429.79元。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进境备案清单及出口报关单、当事人提供的载货清单、海关 货物查验记录单、线索移交说明、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月不 (印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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