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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2016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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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12016号 当事人:河北奥润特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裕华区槐安东路145号西美五洲天地南区3-1- 1201 2015年1月至9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4票 报关单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车厢挡板9762个,申报FOB 价格共计14383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70899990,出 口退税率17%。经查,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 87169000,出口退税率15%;另,其中020220150520306141 号报关单项下货物中报毛重13550千克,经海关查验称重, 实际货物重量为12860千克。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重 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及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事实有020220150520306141等4票出口货物报关单 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 人员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六年十二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