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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7]5057号 当事人:山东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投资) 法定代表人:吴敏芝 企业代码:3701966928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25号绿地善利中心1602室 2017年1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申报出口自行车2180辆,商品编码87120089(出口退 税率:17%),申报总价101290.87美元,申报数量为2180 辆。经海关查验,实际货物为打气简和闸线丝,打气筒商品 编码为84142000(出口退税率:17%),实际价值95396.39 文华人民共和国 x骑缝 美元,实际数量54870件;闸线丝商品编码为87149900(出 口退税率:15%),实际价值5065.55美元,实际数量220000 件。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70000040196号报关单及随附 羊据、海关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 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福 二0-年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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