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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违字[2017]5037号 当事人:简阳市飞源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陈节芹 海关编码:5126967851。 地址:简城镇滨江路北段29号 2016年11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中报出口不锈钢丝网1410968片,商品编号为 73141400.00,价值人民币2187000元。经查,实货数量为 8778片,实货价值人民币13605.90元,与申报不符,影响 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819244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 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福 二0一七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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