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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7]5028号 当事人:深圳市奋通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应秋 企业代码:440316018H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锦湖宾馆902B 2016年11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中报出口局铁135000千克,商品编号为72141000.00. 价值人民币297000元。经查,规格为12mm*1.5mm、30mm*5mm、 40mm*5mm/75mm·10mm的扁钢商品编号应为72149100(出口 关税:15%),规格为20mm*1.5mm、25mm*1.5mm、30mm*1.5mm、 40mm*-1.5mm的扁钢商品编号应为72111900(出口关税:0%), 与中报不符,漏缴税款人民币28982.61元,影响海关监管 秩序和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830567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 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 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8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年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年 五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