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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315号 当事人:天津祥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 企业代码:121696111P 地址: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子旺道2增1号 2016年7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报进口聚氯乙烯PVC废碎料50500千克,价值25250美 元,商品编号为39153000.00(进口关税:6.5%,增值税; 17%),经查,实货重量为53994千克,价值26997美元,与 申报不符,漏缴税款人民币2845.56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1000116355号报关单及随附 羊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中东私属开业 电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 中儿 春 年 月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