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84.jpg
附件内容预览
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111号 当事人:沧州美耐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晖 企业代码:13909960784 单人民共和国无 骑缝 住所:河北省青县盘古广场西南1号 2015年7月31日,2015年9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 易方式分2票向天津新港海关中报出口表箱共计1350个,总 价值57172.50美元,商品编号为85381090.00(出口退税: 17%),经查,实货商品编号为90289090(出口退税: 1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50520849357、 02022015052056585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间笔录、海关 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的 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对)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年 月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