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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查字[2017]5006号 当事人:深圳市洪洋启航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桂香 企业代码:4453167879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黄贝路景贝南小区38栋602 2017年2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中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木制家具、木制品、陶 制工艺品、铜制工艺品、石制工艺品、瓷制工艺品等,经海 关2017年4月14日查验发现,在瓷瓶中有20件瓷制人物 塑像疑似深移物品,经天津海关相关部门鉴定,该20件瓷 制人物塑像为浮移物品,属禁止出境物品。当事人涉嫌采取 伪报、藏匠的手法走私出口国家禁止出境物品。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70000186607出口报关单及随 华人民共和 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鉴定证明、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 材料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逃避 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 走私的20件湿移物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申人民法院强 长 制执行。 味 20-1年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