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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渐关递2721号 当事人:北京创导工业陶瓷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潮县镇马头村 2016年5月16日,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耐火陶瓷 制品15538.56千克,报关单号为021720160000124586,申报商品编号为69039000,出口退税率 9%,申报FOB总价26366.8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商品编号应归入69022000,无出口退税,与申 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调查证实,案发前当事人单位曾分别向天津新港海关、天 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过相同商品共计4票,报关单号为 020220160000324173、021720160000120738、020220160000332413、020220160000333929,申报商 品编号均为69039000,出口退税率9%,申报FOB总价110742.6美元。经查,上述4票货物商品编 号均应归入69022000,无出口退税,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60000124586号等5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 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津东保 津东瑞保 (印章 年六月二十三日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