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开关缉违字【2017】1001号.jpg91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关违字[2017]1001号 当事人:天津松下电子部品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五支路1号 当事人以不作价设备贸易方式,于2007年12月至2008 年9月间,分别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天津机场海关 申报进口立式注塑成型机(旧)、材料干燥机(旧)等设备 共计6台;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间,向天津经济技术 开发区海关申报进口完成编带机(旧)、卷绕机(旧)共计 32台,上述设备进口申报总CIF价格314002548.67日元。 后当事人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按照租赁 的贸易方式对外支付租金,影响海关监管,经核算违法货物 完税价格人民币23936182元,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共计 662910.15元。 以上事实有020320121030055499号等共7票进口货物 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设备租赁合同书、租赁费用明细及财务 账册、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 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10-t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