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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静关缉决字【2017】0010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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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静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关辑决字2017〕0010号 当事人:天津吴泽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了牙环保产业园 2016年6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静海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报关 单号021820161000003797,其中包括:带皮废铝线43540千克,申报规格为铝45%,中报 总价40056.80美元;带皮废铝线68670千克,申报规格为铝45%铜5%,中报总价 74369.61美元。上述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6020000.10,进口零关税,增值税税率 17%。经查,实货为以回收铝为主的废五金43540千克,规格为总90%铝70%铁20%,实 际成交价格45238.06美元;以回收铝为主的废五金68670千克,规格为总90%铝65%铜 5%铁20%,实际成交价格为81991.98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 漏缴税款人民币14237.67元。 以上行为有021820161000003797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间笔录、当事人 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知 便章) ? 二Q 七年四月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