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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违字[2017]3038号 当事人:河北捷通网业有限公司 00省中学区学区不工设由作大器 2015年3月7日,当事人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向天津东 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铁轴和铁框各6个,报关单号 021720150670121812,申报总货值FOB价格4080.00美元,复运 进境期限为2015年9月6日。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 复运进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事实有021720150670121812号报关单、延期申请材料、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 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 新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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