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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违字201713037号 当事人:重庆鑫立康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永川区海棠大道9号(重庆吉之汇国际农贸物流 城)17-5-1 2016年3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 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4项品名商品共计45000千克,具体申报 情况为:1、工具箱290件,申报FOB价格1165美元,申报 税则号列3926909090;2、水准仪490台,申报FOB价格 43365美元,申报税则号列90153000.00;3、手动钻孔机810 个,申报FOB价格10692美元,申报税则号列82051000.00; 4、链锯410台,申报FOB价格10086美元,申报税则号列 84672210.00。经查,实货为六角网46725千克,总价值55120 美元,应归入税则号列7314100项下,与申报不符,影响海 关监管秩序。 以上事实有上述0217201600059491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 其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材料及具体经办 人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 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8年0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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