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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关缉(政)决字【2017】0016号.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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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维(政)决字[2017]0016号 当事人:远利(天津)海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120743568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许东晓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实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号A-202室 2017年1月12日,当事人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申请办理公司海关注册 信息变更手续,申请内容为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的变更。该公司原 法定代表人为蔡均,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许东晓;原住所地为天津港 保税区海滨八路11号A-202室,变更后住所地为天津自贸实验区(天 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号A-202室。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信 息于2016年9月26日完成企业性质、住所等信息的变更,此后30天未 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信息变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备案登记相关信息、《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 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 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 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0- 大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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