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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政)决字[2017]0015号 当事人:天物通用(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120746184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法定代表人:禹作胜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208 2017年1月12日,当事人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申请办理公司海关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中请内容为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的变更。当事人原企业名称为天物通用(天津)钢 铁炉料有限公司,变更后企业名称为天物通用(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住所地 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208,变更后住所地为天津白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 滨六路78号B-208。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信息于2016年1月11日完成企业性质、住 所等信息的变更,此后30天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信息变更,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备案登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之天好十《九中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一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儿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中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术 (印章) 二0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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