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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7】1005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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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71005号 当事人:北京海贺胜利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 地景盛南四街15号5号 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3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 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双面胶带5票,申报商品编 号39191099.00,进口关税率6.5%。经查,上述货物商品编号 应归入39059190.90,进口关税率10%。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 与实际不符,漏缴国家税款人民币37298.67元。 上述事实有020220161000034101号等5票报关单及其随 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 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 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1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 米然美 >一十年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