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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决字[2017]0057号 当事人:青岛高赛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B栋1003号房 2016年3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水晶板5440千 克,报关单号020220160000175688,申报FOB总价1052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 39209990.90,出口退税率13%。经新港海关查验处现场查验,发现上述货物商品编号应 归入39204300.90,出口退税率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经调查证实,当事人自2014至2016年期间,曾分别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疆保税港 区海关申报出口共计102票相同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209990.90,出口退税率 13%。经查,上述货物商品编号均应归入39204300.90,出口退税率5%,与申报不符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60000175688号等103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 、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单位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光 梦 X 二Q 七年四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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