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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违字【2017]0006号 当事人:北京酒分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8幢9层0935-0936室 2016年8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中报进口葡萄酒 共计11611箱,具体中报品名为波尔多女爵千红葡萄酒17955升、贝尔热拉克女爵千红葡 萄酒24619.5升、奥哈利甜白葡萄酒9675升,报关单号021720161000066480,申报CIF总 价格103501.80欧元。经查,实货中另有里维斯甜白葡萄酒200箱未向海关申报,价值 7320欧元,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26052.52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021720161000066480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 当事人陈述材料及具体经办人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七年四月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