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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关缉(政)决字【2017】0013号.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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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绳(政)决字[2017〕0013号 当事人: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120741003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厚新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港大道98号308室 2017年1月5日,当事人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申请办理公司海关注册信息 变更手续,申请内容为法定代表人、住所信息的变更。该公司原法定代表 人为李伟,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余厚新;原住所地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八 路118号A-218室,变更后住所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港 大道98号308室。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信息于2016年5月31日完成法 定代表人、住所信息的变更,此后30天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信息变 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备案登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 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 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印章入 二0- 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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