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违字【2017】2009号.jpg91
附件内容预览
27000千克 海关编号: 毛重(千克) 当事人:太原嘉宏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钟楼街通顺巷1号楼6层5号 2015年9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向新港海关申报出 口阀门用零件5441千克,申报商品编号84819010,出口退税 率15%,申报总价49786.92美元。经查,实货中有部分商品 应单独申报,具体为:堵头96件,总价20040.99美元,应归 入税号73079300,出口退税率9%;阀体33件,总价5215美 元,应归入税号73269019,出口退税率5%;阀杆34件,总 价1236.23美元,应归入税号72286000,出口退税率9%;阀 盖109件,总价为1750.72美元,应归入税号73269019,出口 退税率5%;试块2件10美元,应归入税号73269019,出口退 税率5%。经调查证实,除上述出口货物以外,当事人自2013 年10月至案发曾申报出口阀门用零件共计27票报关单,申报 商品编号均为84819010,出口退税率15%。经查,其中有价 值共计130918美元的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73079300,出口退 税率9%。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 许可证号 以上事实有020220150520997564号等28票出口货物报关 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 进口日期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水路运输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商品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运单号 3.9000 报关人员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