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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决字【2017】0047号.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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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决字[2017]0047号 当事人:天津井上高分子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四纬路30号 2016年3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报关 单号020220161000050001,其中申报胶带共计100卷,申报商品编号为39199090.00,关税 税率6.5%,增值税率17%,申报CIF总价共计1375420.00日本元。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 货物商品编号应归入35069190.90,关税税率10%,增值税率17%,与申报不符,影响国 家税款征收。 经调查证实,当事人自2014年4月至案发曾以一般贸易方式分46票报关单向天津新港 海关、天津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胶带等货物共计20438卷,申报商品编号均为 39199090.00,关税税率6.5%,增值税率17%。经查,上述货物商品编号均应归入 35069190.90,关税税率10%,增值税率17%,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计核,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人民币169121.35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61000050001号等47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 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家和目无动 新港汽 X 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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