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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278号 当事人:重庆润迪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集权 企业代码:50122604S1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39号鼎祥风华美锦 3幢14-1 2016年6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报出口图钢26.6190吨,商品编号为721410000(出 口退税:9%,出口关税:0),价值9449.75美元,钢筋网7560 千克商品编号为731449000出口退税:5%),价值3643.92, 钢筋18815千克,商品编号为721410000(出口退税:9%, 出口关税:0),价值8654.9美元,PVC荷兰网986千克,商 品编号为731431000(出口退税:5%),价值443.7美元; 经查,圆钢商品编号为72149900(出口退税:0,出口关 税:15%),钢筋网商品编号为73142000(出口退税:5%),钢 筋商品编号为721420000(出口退税:0.出口关税:15%), PVC荷兰网商品编号为73143900(出口通税:5%),与申报 不符,漏缴税款人民币15400.53元,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40992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合计,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选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