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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机关缉(查)决字【2017】0001号.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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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绳(查)决字[2017]0001号 当事人: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企业代码:1207236282 法定代表人:BEYUNGJAELEE 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七大街81号 2016年8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61000134307号报关单向海关电 报进口合金钢粉末2000千克,申报税号72052100.00,申报总价20400美元。经海关查验 并归类,上述货物应归入74061030.00,与申报不符。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2月至6月 问,凭020720161000023963、020720161000103023号报关单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 口合金钢粉末合计4900千克,同样存在上述税号申报不实情况。经核定,上述货物计 税价格共计417817元,漏缴税款19553.83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起15口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儿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义不中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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