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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6】0075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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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违字[2016]0075号 当事人:中化塑料有限公司 海关代码:1102919255 法定代表人:张晓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703室 2014年12月5日,当事人以暂时进出货物方式向天津 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20尺罐式集装箱,申报CIF 价格24000.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86090012.00,报关单号 021720141170072092。当事人公司办理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 后,复运出境期限为2015年8月16日,该司未在规定期限 内将货物复运出境,影响海关监管规定,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 189744.87元。 以上事实有021720141170072092号报关单、延期申请海 关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税款计核证明书等 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 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一七年一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