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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辑违字[2016]2017号 当事人:厦门市正义成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代码:3502168019 法定代表人:张月娇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06号905室之二 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9月25日期间,当事人以一 般贸易方式分4票报关单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插杆共计 237273套,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329000,出口退税15%,申 报CIF总价为720891.19美元。经查,实际货物数量共计 49092套,CIF总价为215838.28美元,与申报不符,当事人 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02301022015349359号等4票出口货物报关单 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明 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 2 0-年 月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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